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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3: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报告

看守所是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场所,其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行监管,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发生,“躲猫猫”、“洗澡死”等一些极为恶劣的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经媒体披露后,极大地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依法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并配合看守所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检察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心理、行为状态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绝大多数人在羁押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但是,也有极少数在押人员,尤其是那些“二进宫”、“三进宫”人员,则不易认罪服法,有的甚至企图逃避惩罚。另外,有的在押人员因失去亲人关怀,心理素质差,存在自杀念头,还有个别死刑犯、重刑犯,自知罪孽深重,被处以极刑和重刑后,思想压力大,也会萌发脱逃等念头。他们会利用看守所监管设施缺陷或管理漏洞,孤注一掷,挺而走险。日常工作中,驻所检察人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检查:

1、加大巡视检查力度。驻所检察人员每天要巡视监区二次以上,每周深入在押人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不少于三次,每月自行或者配合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应不少于一次,检查重点包括:监室门、门锁、窗、铺板、放风场等设施是否牢固和完好无损,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在押人员行凶、暴狱、脱逃、破坏、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通信、照明、电源、电视监控、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2、检查、督促看守所落实相关安全防范制度。具体如:看守所处置突发性事故的预案演练情况,看守所是否经常对死刑犯的械具进行检查,死刑犯加戴的手铐、脚镣有无磨损和脱落等情况,看守所是否在监室内建立了安全“耳目”,值班民警是否坚守岗位、是否进行巡视和检查等。

3、加强对看守所劳动现场的检查。重点检查劳动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劳动工具管理是否规范,监管民警是否现场进行管理等。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理中的漏洞发生群殴等暴力事件,或将劳动工具等带入监室,形成安全隐患。

4、及时了解掌握在押人员思想动态。通过与在押人员的谈话,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监室秩序、民警管理,尤其是要了解掌握死刑犯的思想动态,有无越狱、脱逃、自杀等苗头。实践证明,死刑犯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的一段时期,思想较不稳定,多数死刑犯都会表露出恐惧和绝望的心情。此时,驻所检察人员应重点掌握其思想动态,配合监管民警做其思想工作,如劝导其通过上诉可能获得改判,使其重新萌发生的希望,从而稳定其思想情绪。

5、认真落实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日的安全检查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特殊时期、重大节假日驻所检察人员要坚持值班,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看守所值班安排、警力配置、在位在岗、在押人员活动安排,及时掌握监管场所情况,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二、加强对看守所医疗保障的检查监督,防止因疾病延误治疗而引发死亡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对因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适用变更强制措施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均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刑罚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对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促进罪犯改造,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患严重疾病未能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而延误治疗,使得在押人员监内死亡事件仍时有发生。为此,驻所检察人员必须加强对看守所医疗保障的有效监督。

1、依法对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从源头上控制病犯入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对看守所收押人员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检查,督促看守所切实做好对收押犯罪嫌疑人的健康检查工作,严格掌握收押条件,发现有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三种情形的,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不予收押,并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发现案犯身上有伤的,要详细登记,伤情严重的应建议送押单位送医院治疗或进行伤病鉴定,确认无死亡危险的方可收押。

2、及时了解掌握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病情以及看守所采取的治疗措施。驻所检察人员要经常与看守所医务人员联系和沟通,了解掌握在押人员患病人数、病情状况以及看守所的医疗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于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看守所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或及时送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3、对处于侦查、起诉、审判诉讼阶段的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特别是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在押人员,驻所检察人员要督促看守所迅速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如实反映在押人员的病情,对符合取保候审等条件的,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因办案需要等原因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要督促看守所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送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应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不仅要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而仍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监督,还要加大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未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在督促看守所进行治疗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疾病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看守所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

三、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服从监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针对一些在押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守法自觉性差、主观上存在对抗心理的特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感化教育工作。根据在押人员的犯罪性质、年龄、性别等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法制课教育的内容,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开展个别谈话教育,经常向新收押人员、思想情绪不稳定的在押人员、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在押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自己的违法行为,促使他们认罪服法。

2、积极配合看守所开展打击“牢头狱霸”活动,适时整顿监管秩序,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与稳定。对那些在监室内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操纵监室事务,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害其他在押人员权益的“牢头狱霸”,要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进行侦查。通过打击与教育并重的方法,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的目的。

3、加强对看守所使用械具和禁闭措施的法律监督。近几年来,一些看守所对不守监规的在押人员滥用械具或禁闭,导致在押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等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驻所检察人员应加强对看守所使用械具和禁闭措施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看守所是否使用制式械具、使用械具和禁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发现违法使用械具或禁闭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多年来,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内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警力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更需要多部门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看守所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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