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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镇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五项制度

为了规范我县流通领域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农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制定农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五项制度。

一、农资商品进销货台账制度

1、设立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对所有经销的农资,实行严格的登记。

2、进货台帐除了对所进的农资商品分门别类进行详细登记以外,从供货方索要税务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相应证件。

3、销货台帐除了对销售的货物数量进行登记外,对购货单位和个人姓名、住址进行详细登记。

4、对极其特殊的农资商品如杂交油菜种子,毒理较强的农药要实行购货单位和个人签字制度,以便备查。

二、农资商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为了严把进货质量关,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每一件农资商品,消费者索要票证,必须按国家的有关票证管理制度,予以出具。

2、每一次进货必须要有真实的进货凭证,不提供进货凭证的坚决不予进货。

3、进销货凭证,必须要按国家统一印制的法定税票为主,凡提供的票证必须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4、初次交易索证索票。农资经营单位初次与农资商品供货商(厂)交易前,应当索取商品质量检验证明、年检(审)过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每年核对并索取一次。

5、再次交易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商品质量证明,销售凭证应记载产地、加工企业或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购进日

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建立档案备查。杜绝进(采)购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农资商品。

6、检查授权文书。所有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检查。

三、农资经营户商品质量保证承诺制度

为确保流通领域农资商品销售质量合格、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质量保证承诺如下:

1、销售期间负责保证保持农资商品原有质量标准;

2、对保存条件有要求的农资商品,应有与其保存要求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并按要求储存,在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保管条件;

3、应定期检查库存商品质量,查验商品安全使用日期和失效日期,掌握商品质量状况,及时清除失效、变质商品;

4、销售的农资商品,必须开具《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给购买人;

5、违反上述承诺,接受工商部门纠正、查处;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按劣一赔十予以赔偿。

四、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制度

1、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稳定、健康有序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农资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

2、不合格农资商品是指工商、农林、质检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农资经营者自检的,消费者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或者消费者申诉举报并不需质检机构检验即可判定的变质、过期、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等商品,假冒商品。

3、对不合格农资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向辖区工商、农林、质检部门报告,并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下进行处理。

4、对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农资商品,可以退回供货商严格规范,同时报告行政机关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需要重新入市销售的,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质量合格,并报辖区工商所备案。

五、农资销售店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1、店内经营者负责消费者日常投诉处理工作。

2、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3、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4、对于投诉事件,经营者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请求工商部门调处。

5、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⑴、被投诉事由;⑵、调查核实过程;⑶、基本事由及证据;⑷、责任及处理意见。

6、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汇报。

7、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县消费者协会的,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县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咨询投诉电话:0934—71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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