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协议书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光明小区11号楼三单元602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卖给乙方,乙方己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该房屋应满五年后在更名换照,否则出现的各项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该房屋以
万元成交(大写
元整)一次付出。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房照及一切手续交给乙方。
2、甲方结清使用期间的水、电、暖、煤气等各项费用,核实
《买卖房屋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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