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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年法庭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2: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少年法庭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在中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省高院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开展少年法庭建设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青少年社会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年4月在市编办、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衡阳中院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这也是全省中院第二家。现将全市法院少年法庭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法院开展少年法庭工作的基本情况

XX年以来,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审判工作制度,不断探索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全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情况

刑事部分:XX年1月至XX年12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557人,其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3人,占总 数的1.5%;单处罚金的13人,占总数的0.8%;判处管制的54人,占总数的3%;判处拘役的111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7%;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10人,占总数的33%;判处三年以上不满5年的122人,占总数的7.8%;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23人,占总数的7.9%;判处无期徒刑的8人,占总数的0.5%;判处缓刑的593人,缓刑适用率为38%。重新犯罪率为4%。

近年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特点:

1、犯罪人数逐年下降。全市法院XX年判决未成年被告人320人,XX年判决未成年被告人242人,XX年判决未成年被告人296人,XX年判决未成年被告人276人,XX年判决未成年被告人211人,XX年判决未成年被告人180人。XX年判决未成年被告人的人数比XX年减少了将近一半。相对全市法院判决的犯罪人数增长明显的态势,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安和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依法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实行了非刑事诉讼处理。

2、未成年被告人受教育程度较低,以闲散人员为主。在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中农民占31%,无业人员占34%、初中和初中以下的文化占了85%。

3、犯罪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其中判处抢劫罪886人、盗窃罪257人、故意伤害罪162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的84%。

4、缓、管、免、单处罚金刑适用比例偏低,为44%,重新犯罪率为4%,其中 缓刑适用比例为38%,与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的趋势还有一定差距。

民事部分:由于大部分基层法院涉少民事案件没有单独设立合议庭或专人负责审理,因此难以统计。衡阳市中院XX年1月至XX年4月,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866件,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和离婚纠纷等案件类型,这三类案件占到涉少民事案件的总数的80%。

全市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

目前,全市法院只有中院设立了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但大部分基层法院都在刑事庭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少刑事案件,做到了组织机构相对健全、审判人员相对固定。在涉少民事案件审理方面,大部分基层法院都未设立专门的合议庭。同时,衡阳市中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力度,涌现了一批创先争优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衡阳中院、雁峰法院、祁东法院、衡东法院、衡山法院、石鼓法院和耒阳法院等法院都先后荣获省、市“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XX年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全市法院有近30人被评为省、市“青少年维权先进个人”。

全市法院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做法及成效

一是不断健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目前,全市基层法院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要求,逐步做到了在刑事审判庭抽调政治素质高、审判业务精、群众工作经验足、工作作风好的法官组成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二是不断提高少年法庭办案水平。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紧密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审判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面,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提高法定代理人出庭率,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率达到100%,为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全部指定辩护律师,指定辩护率达到100%。坚持缩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周期,避免羁押时间过长对未成年人造成过多负面影响,衡阳中院近三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平均周期为23天。

三是不断创新少年法庭工作机制。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更加适合未成年人的审判机制。一是建立回访帮教制度。对宣告缓刑、免刑的少年罪犯,坚持每年回访考察一次。在回访中,争取做到“三个见面”,即与管教单位见面,与家长见面,与社区矫正人员或者学校教师见面,整合帮教力量,构建立体帮教体系,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有利于悔过自新的外部环境。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少年,判决生效后,法官主动到学校做复学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少年 重返校园,继续完成学业,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二是开展审前调查与判后释法。认真落实省政法委四家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积极开展审前社会调查,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特别是是否适用缓刑的依据。坚持在未成年人案件宣判后口头进行“判后释法”,促使少年知法懂法、认罪悔罪。三是将案件审理与心理咨询相结合。为了更好地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罪,接受审判,回归社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不断做好少年法庭审判延伸工作。在审理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基础上,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深化审判效果。一方面,着力将审判职能向前延伸,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加强与教育局、团委、关工委等部门的合作,开展“庭校共建”、“模拟法庭”等主题活动,提高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着力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参与少年犯的帮教工作。积极协同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建立健全少年犯帮教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营造全社会帮教失足青少年的良好氛围。

二、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差距

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与工作开展较好的全国其他法院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少年法庭思想认识亟需统一。在实践中,有些基层法院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审判机构健全、审判力量充足,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开展“两个延伸”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有些基层法院没有认识到少年审判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认为涉少案件与其他案件没有什么区别,甚至轻视少年审判,基本上没有开展教育、帮教和矫正等延伸工作,亦未能贯彻对未成年罪犯少判、轻判的原则。

二是少年法庭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由于少年法庭的法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因此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全市法院少年审判法官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加之衡阳处于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志愿者队伍较少,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缺乏,构建协助少年法庭工作的社会工作队伍有一定难度。

三是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亟需提高。大部分基层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呈谨慎态度,习惯判处实刑,忽略缓刑、管制和其他附加刑独立适用。审判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背景详细调查了解,特别是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如果联系不到其家人更无从落实考察监督措施。《刑法》修正案之前对于判处缓刑、管制的罪犯均 由当地派出所监管,由于警力不够,监管流于形式,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

四是社会工作网络亟需加强。由于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工会、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不够,各相关单位的认识未统一,在审判工作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需要的一些配套工作体系至今没有建立,开展相关保护工作缺乏应有的配合和支持,甚至互相掣肘,导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法院推出的很多改革措施难以有效落实,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如缺乏公安、检察和司法的支持,法院难以切实做到分案审判、少判、轻判;缺乏公安、司法、教育、劳动保障和社区、居委会的支持,法院难以判处缓刑及开展判后矫正和回访工作。

五是少年法庭审判机制亟需完善。审前社会调查起步较晚,目前开展得还不够全面深入,对外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如何开展社会调查还有待探索,对抗式的庭审模式不能完全适应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需要。同时,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等有关工作机制仍需继续完善。

三、加强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高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水平,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必须认清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的高度,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要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注意未成年人审判与成年人审判的区别,要强调未成年人审判的教育、保护和预防功能,奉行少年利益优先,少年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把“罪犯”作为一个“孩子”对待,而不是把“孩子”作为一个“罪犯”对待,要在审判阶段尽最大限度挽救和帮助未成年人。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综合素质。

高度重视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少年法庭法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少年法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制度建设,突出少年法庭工作特色。

一是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尝试聘请学校、妇联等热衷青少年教育的社会人士担任社会调查员,在庭前去少年被告人 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委会、家庭进行调查,对于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则与其本人直接接触交谈,然后制作成人格调查报告,作为合议庭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二是推行圆桌审判方式。目前,由于我市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机制还没有确立,因此,大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还是采取普通的审判模式。虽然法官在庭审中使用较为平缓的口气,但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面对庄严的法庭往往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的陈述自己的真实思想,给法庭查明事实、挖掘少年被告人犯罪原因,以及庭审教育带来困难。为了克服普通审判的缺陷,我们将努力推行“圆桌式”审判方式,构建温馨和谐的审判环境,减轻未成年被告人对接受教育、改造的抗拒性。三是推行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项制度是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中院将据此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罪犯轻罪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四是加大非监禁刑处罚力度。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审理好少年犯罪案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保护好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少年犯的心理 特征、成长环境、主观恶性等情况,参照社会调查报告,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少年犯罪案件,加大适用监禁、宣告缓刑等非监禁刑及从轻判决力度,避免少年犯在监狱“交叉感染”。五是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作用。特邀陪审员对少年犯罪审判工作尤其是对在校学生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不断健全特邀陪审员制度,使这项工作制度化;不断加强对特邀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素质,增强参审效果;主动加强与特邀陪审员的联系沟通,并征求其意见和建议,提高参与审理的积极性。

加强联系配合,创建大保护格局。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求各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需要社会各界提供相应的辅助支持。我们要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配合,着力构建“司法救助一条龙”、“全面保护一条龙”、“社会矫治一条龙”的少年司法“三条龙”工作体系,促进“党委领导、司法为主、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大保护”格局的完善,切实改变少年审判工作因为缺少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而自拉自唱的尴尬局面。

法院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自查报告

少年法庭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介绍

参观少年法庭有感

模拟少年法庭观后感(优秀)

工作调研报告

工作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

少年法庭成立大会上领导讲话

法院少年法庭审判长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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