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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7: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

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臵**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9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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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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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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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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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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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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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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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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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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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6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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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假、毛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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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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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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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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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妨害公务罪中,**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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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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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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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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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17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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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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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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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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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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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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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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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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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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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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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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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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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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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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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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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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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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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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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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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1)前罪主体仅限于过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罪则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2)前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后罪则可以是国家、集体、个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标准。(3)前罪仅限于向国内的非过于单位或者个人;后罪则向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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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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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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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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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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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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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惜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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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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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0、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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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提供麻醉yao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yao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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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yao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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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yao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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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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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具有不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0

7、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们卖淫的,除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想象竞合),不实行数罪并罚,以前述几项罪定罪处罚。

20

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20

9、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2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1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21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21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21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21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216、单位不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21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

2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属于吸收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低价出售的,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枉法裁判罪则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

2

21、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受贿的,依阿姨重罪定罪处罚。

2

22、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甲类)或流行(乙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

23、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如行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罚。

2

24、军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2

2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军人。

2

26、军人泄露军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过失)写落国家秘密罪。

2

27、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

28、军职人员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部队除**、**、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军职人员窃取、抢夺**、**、爆炸物的,则仍构成盗窃、抢夺**、**、爆炸物罪。

2

29、刑法未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其最低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其最低额不能少于500元。

230、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2

3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予以认定。

2

3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时间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

33、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如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以减刑。

2

34、无期徒刑罪犯,如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

35、对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2

36、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

37、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或以**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

38、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

39、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此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40、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

41、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

4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

43、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2

4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

45、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

46、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47、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

48、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49、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5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2

51、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2

52、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

53、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2

54、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

5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

5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

5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唯一免责事由)

2

5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2

5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6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责。

26

1、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单位不予赔偿)。

26

2、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定居国法律。

26

3、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6

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6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6

6、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6

7、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26

8、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6

9、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人关系处理。

270、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7

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

27

2、民法通则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7

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7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7

5、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27

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7

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7

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7

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28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8

1、凡依法或依约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8

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28

3、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28

4、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8

5、公民之间的生产借贷性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28

6、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28

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8

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28

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9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9

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9

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9

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9

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9

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9

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9

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9

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9

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30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0

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0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30

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0

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0

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0

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

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0

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0

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1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1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1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1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1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2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2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32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

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2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2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26、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2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28、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适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30、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

3

3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

3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

3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

3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3

3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

36、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

37、试用买卖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3

38、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

39、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40、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4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

4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

4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

4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

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3

4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

4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4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0、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5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5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5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3

5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

5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

56、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

57、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

58、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无需修理的部件。

3

59、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6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

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6

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6

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

5、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36

6、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6

7、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36

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6

9、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7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7

1、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7

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申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37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7

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7

5、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37

6、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

7、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

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合同)

37

9、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8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38

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8

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8

4、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项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8

5、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

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

7、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8

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

38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

39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9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9

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9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有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9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39

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

7、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9

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9

9、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00、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40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0

3、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0

4、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0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方位内免除保证责任。

40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索权。

40

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40

8、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0

9、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10、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11、当事人以恰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1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1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14、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15、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16、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417、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转让。

418、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19、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植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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