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
责任书
根据上级公安、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特签订2011—2012学年“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幼儿园、学前班归当地小学管理。
二、严禁学校、幼儿园使用和雇佣不具备校车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园儿童。不得聘用一年内有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员驾驶接送学生车辆。
三、学校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及家长不坐非法校车、不坐超员车、货车、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四、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师生交通安全管理,经常对接送学生及幼儿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超员或者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教育学生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个人机动车以及无营运证、驾驶证、行车证的车辆。
五、及时上报新增校车,以便于纳入管理范围。
六、学校及幼儿园经常开展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校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并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保险。
七、学校及幼儿园严格要求和监督驾驶员驾驶接送学生车辆严禁超员、超载,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接送学生时必须有教师随车护送,亲自把学生、幼儿送给家长或监护人,所有学生、幼儿下车后,检查车辆,确认车上没有学生、幼儿方可关门离开。遇雪天、大雾及冰冻未消化路面禁止车辆上路接送学生及幼儿。
八、定期对车辆应急装置进行保养,定期对车辆油路、电路、气路的安全进行检查维护。制定校车管理使用制度和驾驶员职责及随车接送教师职责。
九、校车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修保养。应对驾驶员进行消防培训,熟练掌握火灾扑救知识。
十、按要求配备车窗安全锤等应急处置工具,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公章):责任单位(公章):
责任人(签名):
20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