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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兴达制罐厂爆炸.7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5: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肥东县兴达制罐厂“5〃8”较大燃爆事故调

查报告

2012年5月8日18时10分,肥东县撮镇兴达制罐厂工人在维修焊接皖A5C402货车上的水罐时发生一起较大燃爆事故,导致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发生的当晚,根据市领导指示,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肥东县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兴达制罐厂“5〃8”较大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取证、询问有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综合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兴达制罐厂。该厂为张虎2012年3月在撮镇镇振兴村私自开办的门市部,主要制作装在货车上的水罐,该门市部无工商营业执照,张虎本人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皖A5C402货车所在的公司。皖A5C402货车于2012年5月7日在肥东运管所申请办理了道路普货运输证。

(三)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化工企业,主要生产灭草松原药、噁草酮原药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邦斌,注册资本5000万元,民营股份制企业,生产基地位于合肥循环经济园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今年年初,方江升与方小四等商议,由方小四购货车,到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货物,同时帮该公司运送废水外出倾倒。5月7日晚,根据方小四安排,驾驶员昝传林、徐英豪利用皖A5C402货车上的水罐为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运送生产废水,把所装废水送往合肥市北二环庐阳检察院附近一空地进行非法倾倒。当晚共运送并倾倒废水2趟约61吨。5月8日,由于皖A5C402货车上的水罐放水阀操作不方便,方小四和货车驾驶员昝传林、徐英豪3人驾车来到兴达制罐厂对水罐阀门进行维修。晚上18时10分,兴达制罐厂经营者张虎在焊接水罐顶部的帆布挂钩时,罐罐体内前一天运输废水所产生的残存气体(成分:甲苯、二氯乙烷等,为生产除草剂产生的有机混合废物)突然发生燃爆,导致张虎、方小

四、昝传林3人当场死亡,附近居民韦春姐被玻璃划破手臂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合肥市政府市长张庆军、副市长卢仕仁第一时间率领肥东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安监、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应急办、新闻办等部门负责人赶到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传达了吴存荣书记要求:迅速核清伤亡人员信息;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员;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切实做好安抚善后工作;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接到报告后,省、市、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李斌省长指示:合肥市要抓好抢险救援工作,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安全教育,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黄海嵩副省长要求:请省安监局速派员前往现场指导抢险处置及善后工作,并对有关经营户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方小四,男,身份证号340824197512083837,合肥蜀山区人,37岁。

张虎,男,身份证号370882198303051656,山东济宁人,30岁。

昝传林,男,身份证号342824196206033812,安徽潜山县人,49岁。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虎违章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罐内的残存气体受热发生燃爆。

(二)间接原因。

1、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职责,非法倾倒废水,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职责,对皖A5C402货车违法运输危险物品负有监管责任。

3、县工商局及其撮镇镇工商所,“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及时制止兴达制罐厂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4、县环保局及其合肥循环经济园环保分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该厂非法倾倒废水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5、县交通运输局及其运管所、撮镇交管站,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皖A5C402货车运输监管不力,未发现和制止皖A5C402货车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

6、县安监局及其撮镇镇安监办,“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细致,对兴达制罐厂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和打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7、合肥循环经济园管委会、撮镇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8、肥东县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三)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肥东县兴达制罐厂“5〃8”较大燃爆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非法倾倒废水,对本起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非法倾倒废水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二)方江升,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违法安排人员倾倒工业废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方小四,皖A5C402货车车主,违法为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倾倒工业废水,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四)昝传林,皖A5C402货车驾驶人,违法为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倾倒工业废水,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五)张虎,兴达制罐厂经营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非法从事焊接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六)徐英豪,皖A5C402货车驾驶人,违法为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倾倒工业废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王道理,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职责,对皖A5C402货车违法运输危险物品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杨家明,撮镇镇工商所副所长,未履行工作职责,对兴达制罐厂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能进行及时打击取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由司法机关对其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九)阚延敏,撮镇镇工商所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兴达制罐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打击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牛和荣,肥东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郭道香,撮镇镇振兴村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兴达制罐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渎职,给予其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袁家和,撮镇镇振兴村书记兼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兴达制罐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李大友,撮镇镇安监办副主任,分工振兴村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兴达制罐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能进行及时打击取缔和报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

(十四)牛剑峰,撮镇镇安监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兴达制罐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能进行及时打击取缔和报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十五)於本宏,撮镇镇副主任科员,联系振兴村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兴达制罐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六)张云,撮镇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细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七)郑凯,撮镇交管站站长,对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监管不力,未发现和制止皖A5C402货车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八)张卫军,肥东县运管所副所长,主管货运工作,对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监管不力,未发现和制止皖A5C402货车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区行政记过处分。

(十九)李敦军,肥东县运管所所长,对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监管不力,未发现和制止皖A5C402货车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万炳海,肥东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一)许再苏,合肥循环经济园环保分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不

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二)潘国本,合肥循环经济园党工委委员,分管环保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十三)李昌乐,肥东县环保局分管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四)合肥循环经济园、肥东县撮镇镇、县工商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肥东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五)肥东县环保局、肥东县安监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向肥东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肥东县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举一反三,切实开展有关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合肥星宇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

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要狠抓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兴达制罐厂“5〃8”较大燃爆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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