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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6: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我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的

调研报告

(2011年10月2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制定我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近期,县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现状

“十一五”期间,我县水利建设累计完成投资3.85亿元,其中投资1.06亿元完成了18座小Ⅰ型病险水库治理任务,投资4212万元新建人饮工程141处,投资1.52亿元新建和改建水电站9座(装机容量

2.582万千瓦),但绝大部分资金投入为中央国债及招商引资,水利建设基金累计投入仅770万元(每年约150万元左右),如:2010年水利建设资金为166.14万元、2011年为153.98万元,且主要用于防洪应急工程及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维护。

过来,我县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基金来源单一。按照1997年颁发的《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1997]23号),地、州、市(含县、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来源于三种途径:一是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分15%的资金;二是交通、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 1

地管理费等分成收入中提取3%的资金;三是防洪保安资金。而实际上,我县水利建设基金仅来源于防洪保安资金,渠道单一,增长后劲不足。二是基金征收困难。过来,我县未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主要按照《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执行,一些应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未征收到位,如工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费用、国土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等没有征收防保资金。三是基金相对不足。我县是水利大县,水利建设任务繁重。但就目前每年150万元的征收情况来看,对于加快我县水利建设远远不够。

二、新《办法》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新《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6个方面,分别为:

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2、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3、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

5、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6、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以20

10、2011年度为例,按照新《办法》筹集水利基金: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比例3%筹集,20

10、2011年分别应征收为30.1万元、20.1万元(其中车辆通行费未列入县财政收入);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按3%

比例征收,20

10、2011年分别应征收3.91万元、1.6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15%比例征收,20

10、2011年分别应征收65.65

万元、65.92万元;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比例征收,20

10、2011年分别征收72.61万元、64.08万元;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省国土厅直接征收,仅与省直管县5:5分成,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及属省财政征收权未作统计。(详见附表)

据统计,按新《办法》我县20

10、2011年水利建设基金应征金额分别为172.26万元、151.78万元,较20

10、2011年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金额166.14万元、153.98万元基本持平。经对比发现,新《办法》实施后,我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虽进一步规范,但筹集的资金并不增加。

另按湖南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1]31号)从201

1年1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并入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据统计,20

10、2011年我县土地出让收入分别为5800万元、9000万元,土地出让收益按30%计算,可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174万元、270万元。

目前,实施新《办法》面临的主要困难是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基数太小,总量不大,如森林植被费、排污费、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2011年全县征收总额仅为40、60、56万元,按比例征收的水利建设资金仅分别为1.2、1.

8、1.68万元。加之部分征收项目如从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中扣缴的防保资金取消,某些项目暂未列入县级财政收支(如车辆通行费),某些项目直接划拨省级财政,造成征收来源减少。同时,由于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涉及各行各业,税种烦杂,全面征收到位也有一之一定难度。

另由于受社会经济因素影响,土地出让收益筹集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稳定,如20

10、2011年土地出让收入相差3200万元,造成可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相差96万元。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涉及到水利、财政、地税、国土、工商等多个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构建齐抓共管、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水利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出现的问题,要结合中央、省、州一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学习,加强对新《办法》的宣传。在总结过来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经验基

础上,尽快出台我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办法以及相应配套制度。

(二)加大征收力度。建议县政府、县审计局针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划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地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上缴、划拨进行专项检查,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保证水利建设基金及时到位。

(三)统筹项目管理。坚持资金集中使用的原则,细化水利建设基金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省州一号文件精神和我县水利建设“十二五”规划,针对全县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的问题,建议在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上增加防汛预警系统维护管理、水利工程维护保养和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全县水利建设长足发展。

(四)强化基金监管。严格执行先收后支、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和按程序使用的原则,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资金安全。坚持每年一次的水利资金专项检查,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实施重点跟踪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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