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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困境及出路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1: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困境及出路

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时间:2012-09-13 14:40 中国财经时报网9月13日消息,我国80%以上的检察院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干警在基层,80%以上的检察工作任务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 1在全部的检察工作中,基层检察队伍与人民群众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整体素质关乎检察队伍形象和检察职能的履行,成为考量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展示司法公信力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加强基层院队伍建设,提升广大基层干警的素质业已成为履职所趋,形势所迫。然而,在加快推进队伍建设的进程中,基层院面临着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机构编制不足、高素质人才缺乏等诸多困境,业已成为制约检察队伍长远发展的瓶颈,亟待解决。

一、困境——队伍现状阻碍检察职能履行

(一)机构编制不足,新鲜力量难以注入。

科学合理的队伍编制数是满足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达到当地人口的万分之一才能正常地开展工作。但实践中,由于检察院编制是由地方人事、组织、财政部门统一调控,留编不分、空编不用、编制混用等情况大量存在,许多基层院达不到额定标准,编制数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危及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日益增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基层检察院对政法编制的需求与日俱增,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甚至出现“一人科”、“两人科”以及一人身兼数个科室领导职务的尴尬情形,这在流动人口较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已严重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成都地区某县级市为例(如图):

地区人口总数(万人)

应有政法编制(人)

实有政法编制

(人)

缺编率

(%)

进三年招录

(人 ) 78 78 64 18 1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编制情况图示)

不难发现,以该院为代表的基层检察院应有政法编制数和实有数都与当地人口数量的比例失调,缺编率偏高急需补充新鲜力量,但编制数不足又阻塞了进人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反映出现行检察编制面临的窘困。

(二)年龄层次老化,人才断档现象严重。

遵循协调发展的规律构筑检察人才体系,需要形成合理的年龄层次。因此,基层院各部门都应配置素质相当、数量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人才库,形成与工作性质、任务基本匹配的网络结构,才有利于各项检察职能工作协调平衡地开展,使人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但如前述原因,因机构编制不足,导致新鲜力量无法进入。而《检察官法》对法律本科学历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才能任检察官的规定,使得基层院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严重不足,且在短时间内无法有效解决,由于年轻检察官得不到补充,使得检察官队伍结构比较老化,直接影响了队伍体系的科学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最新数字显示,2004年以来,基层检察院共招录高校毕业生11512名,选调生2000名,招募大学生志愿者1526人次,新增政法专项编制有80%以上用于基层检察院。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的人才缺失状况。 2以该县级市为例(如图):

检察人员总数 26至30岁干警 30至40岁干警 40至50岁干警 50岁以上干警

全院平均年龄

64人 5人 12人 33人 14人 41.53岁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年龄分布图示)

中层干部总数 26至30岁干部 30至40岁干部 40至50岁干部

中层干部平均年龄

20人 1人 6人 13人 40.05岁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中层干部年龄分布图示) 可以看出,该院平均年龄明显偏高,30岁以下干警只有5人,占干警总数的7.8%;40岁以上的干警有47人,比例高达73.4%,其中50岁以上的干警比例占全院干警的21.9%。而中层干部平均年龄高达40.05岁,在年龄比例上,年轻干部则比例偏小,人才断档现象可见一斑。

(三)人员结构失衡,办案一线力量吃紧。

在当前案件量骤增、案情复杂的情况下,需要保持适当数量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中等规模的业务精通专业型人才和大批量的基础性实用型人才,形成基础牢固、中层得力、高层拔尖的宝塔型人才结构。但目前检察人员中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比例有所失调,长期从事业务工作具有资深资格的检察官缺少。从文化和专业结构看,队伍中具有在正规院校法律知识系统学习的人员较少,具有综合和检察专业知识专家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在相关知识上看盲点较多,因培训机制、经费保障、知识面广等原因,检察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一时不能很好适应新的标准和要求。在法律专业人员中,主修民事、行政、经济法学的为空白,尤其是缺乏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检察业务知识,又具有娴熟的计算机知识和外语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的高层次检察人员。如图,

干警总数

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人数

通过在职教育取得大专学历人数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

国民教育双学位

人数

64人 16人 48人 1人 0人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干警学历层次分布图示)

检察官总数

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

书记员

59人 44人 10人 5人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干警法律职务分布图示) 由于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主要来自于恢复重建时期,检察机关以其它单位和行业调进的人员、国家分配的部队转业干部及少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居多,以上人员进院时,绝大部分都是中专或中专以下文化程度,虽然后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大专或本科学历,但文化程度并没有提高到与其学历层次相适应的要求。尽管1995年颁布的《检察官法》规定法律本科学历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初任检察官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其对该法实施之前已经进入检察队伍的干警未提硬性任职要求,而通过在职继续教育取得法律专业第二学历的干警,理论功底和专业水平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欠缺。显然,干警通过初次国民教育取得全日制本科的人员较少,且严重缺乏计算机、审计、中文等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人员和具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人员,人才结构相对单一,这是导致人才基础薄弱、办案力量吃紧的重要原因。

(四)职级待遇受限,队伍激励措施乏力。

检察机关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当在实施人性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尊重、理解、关心、造就人,充分激励干警,挖掘其聪明才智,让他们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岗位体现自己的能力,从而形成强大的工作推动力。激励的手段除了物质待遇外,职级晋升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现行干部管理受财政供给体制方面的制约,检察官法所确定的检察等级待遇存在无法兑现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对检察官实行行政职级管理,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相应受到职数数额限制(如成都地区大多数为副科以上级别的不能超过全院干警的50%),造成不少干警干了多年检察工作也享受不了职级待遇。再与审判、公安机关相比,基层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甚至可享受实职副科级 ,形成的差距更是可想而知。如图,该基层院的职级情况如下:

检察官总数

科员级

人数

副科(局)级

人数

正科(局)级

人数

符合晋升条件而晋升受限的人数

59人 29人 19人 11人 12人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职级人数分布图示)

二、寻根——体制缺失制约检察队伍建设

(一)职业保障缺陷凸显

随着国家政策的倾斜和地方经济的好转,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保障虽有所改进,但经费供给不足和待遇偏低等职业保障不力等问题,仍是影响基层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因素,成为制约基层院发展的一大难题。一方面,现行检察官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检察机关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主要限于业务上,干部的管理及运作经费仍以地方管理为主。随着基层院工作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对办案经费的需求也随之增大,而现行的财政供给机制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财政状况,这就使基层院的经费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影响执法活动和办案工作的开展,甚至出现一个尴尬的局面:评价一个检察长开展工作的优劣,在某种程度上除了看履行职能工作的好坏外,检察长给单位“争取”来多少资金收入占据着一定的成份,若这种经费保障体制得不到根本性的改变,就容易产生检察工作惟地方财政马首是瞻的情形,进言之为检察权地方化留下了伏笔。另一方面,由于检察院职级比照公务员管理,而职数比例却受到限制,挫伤了干警的积极性,如果不加以解决,极易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消极情绪,缺乏进取精神,对激励措施反应平淡,抱无所谓态度,工作平庸,出勤不出力;二是悲观情绪,一些长期在检察岗位上诚恳工作的人员得不到职务的升迁,有时职级也难以到位,与政府部门晋升面宽速快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影响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教育培训体制陈旧

教育培训是提升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受到重视,但在相当部分的基层院,教育培训被认为是软任务,教育培训体制上强下弱、上重下轻、上紧下松的整体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在教育培训的组织上,则仍以两级培训为主,没有真正解决如何面向基层的问题,加上基层院对上级院的依赖心理,相当部分基层院培训工作处于自发无序状态,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律要求不严格,质量考核不健全。而教育培训的内容安排则针对性不强,与基层院干警业务素质的实际结合不够,广度和深度有待拓展。上述原因与检察队伍老龄化叠加,致使检察工作难以适应时代要求。

(三)人才管理手段有限

人才不是简单的劳动力,而是对人的体力、能力和智慧进行综合开发的结果。建立健全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动态地反映每名干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核体系,引导全体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人才价值取向是激发干警潜能的最佳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团体形成合力、达到和谐的有效手段。当前各院一般是采取年度一次的目标量化考核,设置固定的奖金分值,并按考核名次确定上浮系数,这虽然体现了考核差异性,但对于考核奖金的处理上,为了照顾全院所有干警的利益,不易拉开经济差距,长此以往,少数干警会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心理,不利于干警积极性的调动。

三、出路——机制创新推进检察事业发展

检察队伍建设问题是基层检察院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发挥基层院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创新机制,完善措施,更需要上级领导机关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上下合力,以实现人才能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配置。

(一)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建立检察官等级与待遇性挂钩制度。废止检察官的行政等级,形成一套不同于公务员等级制的完全独立的检察官晋升制。重视完善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将此与检察官等级制度联系起来,按等级兑现工资,形成物质激励机制,并注重检察官等级晋升,待遇向资深检察人员倾斜,鼓励检察人员安心本职工作。二是建立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在落实基层院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基础上,要实现逐年递增,以保证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各项经费要求。在此基础上,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独立的检察经费保障体系,固定和保障执法活动所需的费用和装备,并赋予检察机关统一的财政控制权和物资调配权,以增强保障的及时性、有效性。同时,建立检察人才奖励基金,制定并落实检察人才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留下工作。

同时,应着眼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业特点,对检察机关的管理模式、内部职能的区分、人员岗位的确定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分类,取消检察业务人员的行政级别,将检察官的政治、工作、生活待遇同检察官等级挂钩,鼓励和引导检察官去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鼓励检察官职业的资历化和终身化,以便培养一批专家型的资深检察官,从而稳定检察官队伍。并取消非检察业务人员的法律职务,用单纯的行政职级管理作为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激励手段,鼓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职级上取得发展。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检察官管理机制,强化检察业务人员的司法属性,更大限度地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

(二)健全教育培训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培训机制,对检察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不但是检察官法的要求,也是保证检察人员更好履职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检察人员培训现状,应着眼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改革现行应急式、补课式培训的手段,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变灌输式教育为讨论式、启发式教育,变单纯学历教育为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教育。通过现有电化教育设备,探索现代化、信息化教育手段。上级院则可以开展经常性竞赛活动带动基层院,以赛促学,选拔、培养优秀业务骨干和业务尖子,树起学习的典型,以点带面,营造重视 学习的良好风气。二是要建立教育培训的激励机制,把培训同干部的提拔任用、晋升职级、福利待遇挂钩,对业务素质高、高层次学习的干警,以及考试、考核成绩优异者,在职级晋升、立功受奖等方面优先考虑。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警,要鼓励支持他们到脱产深造。三要建立一套可行的培训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不断增大培训投入,加大干警参加培训的外在吸引力和内在需求动力。四要不断加强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改变长期沿用的填鸭式教育方法,做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建议由地区性培训领导协调小组制订一套培训管理制度和教育质量考评标准,对培训的内容安排、教育手段、培训目标实行科学规划,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规范基层院的培训行为,将教育工作的成效与责任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奖功罚过,杜绝应付心理和形式主义。

(三)整合人才资源力量

整合现有人才资源,优化现有人才结构,是解决当前一个时期队伍建设困境的出路。这首先要求基层院的管理者改变过去以任务为中心的管理模式,重视干警内在潜力的挖掘,全面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意识,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为人才的成长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风气,实现检察人才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各基层院都有部分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分散在综合部门,未直接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造成了现有检察人员的浪费,也加剧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在队伍建设导向上,应当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打破用人“论资排辈”传统,对高学历、业绩突出以及工作能力特别强的年轻干部应当加强培养,大胆任用。与此同时,应当强化从严治检的监督制约机制。让干警自觉接受、认真对待党组织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征求和倾听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查纠,及时改进,防止权力失去制约而导致滥用、产生腐败。对于因公正执法受打击或遭不公正待遇的检察干警,上级检察机关要主持公道,积极协调,以解除检察干警执法的后顾之忧,保护检察干警秉公办案的积极性。

(四)加强队伍专业建设

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加强队伍建设需要着力培养内部人才,牢牢抓住“能人”敬业精神强、工作经验丰富等长处,大力挖掘队伍潜能,整合有限资源,充分发挥了“能人”的骨干作用。一是大力锻造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坚持重实绩、论真才、凭公论的用人导向,坚持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行中层干部一年试用期制和三年任期制,对表现优秀的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对年龄较大、业绩突出的干部继续委以重任,将能力强但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优秀军转干部安排到后勤保障部门任职,使贤者有其职,能者有其位。在“奖惩逗硬,能上能下”机制的激励机制下,中层干部的业务领导能力和岗位职责意识不断提高,在履职过程中不仅仅满足于按部就班,而是积极创新思维,结合工作实际打造特色亮点,带头办精品案、疑难案,成为朝气蓬勃、奋发有为、敢打硬仗的中坚力量。二是善于发现培养骨干人才。制定骨干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这四项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明确条件,严格选拔,确定人才培养对象。在明确骨干人才的具体培养名单后,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人才库进行动态调整。对骨干人才的培养,主要采取高学历教育、接受高层次培训、重大课题研究和安排参与办理本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加检察系统业务竞赛等形式。三是充分调动“50”以上人员积极性。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在工作、生活上多关心照顾,充分考虑他们的身体条件和自身特点,合理调配使用;关心子女入学、就业等实际问题,力所能及提供帮助,有效防止出现“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四是结对联系加大培养力度。院政治处专门制定了新进人员具体培养方案,实行结对培养制度,每名班子成员与一名新进干部结成对子,重点联系培养。及时了解新进干警工作、学习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突出个人特点实施个性化培养。

五、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人才需要有效的激励,人才的成长、发展、发挥作用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必须着眼于将来,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才队伍建设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在规定的设置上既要体现压力又要给予动力,不搞论资排辈,更不能搞平均主义。要将职务职级的晋升跟其工作业绩挂钩,对工作业绩好,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晋职晋级。对于工作业绩差,不思进取的,认为“无过就是功”的,则延缓晋职晋级;其次,要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工作环境、研修环境和流动环境。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了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一个人人学习、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或团体,有着浓厚活跃的学习氛围,团结协作的团队意识,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超越创新的思想境界,在这样的良好环境中工作学习生活,更能体现出人才的活力和价值;再次,人才是人,既有社会需求又有经济利益需求,这是人才工作的重要动机。除了精神激励外,要设置有效的物质激励措施,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为重点,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吸引、激励人才上的导向作用,就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让人的才能充分表现出来。(冯欣、罗杰文、吴文华)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冯欣、罗杰文、吴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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