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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清理吃空饷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县清理吃空饷工作情况报告

县政府:

全县清理吃空饷工作通过第一阶段的单位自查自纠、电视公告举报、部门联合抽检等环节,成效不是很明显。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第二阶段在对有关部门进行再宣传、再动员的基础上,选择了教育、卫生、公安、农业、人口计生、国土资源、经贸委7个部门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规范单位人员和经费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全县的统一安排,对全县2005年至今的各种吃空饷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涉及单位多、时间紧、情况较为复杂,按照吉县府办字[2007]179号文件精神,全县从组织、监察、人事、编制、审计、财政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先后两次对有关部门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通过核实有关账证资料、走访部分干部家庭、问询单位负责人和一般职工等方式,对28个部门自查吃空饷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并对其中7个部门进行重点查实。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过汇总检查情况,在被检查的28个部门之中,各类在编不在岗(包括遗补对象)的人员共238人,经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初步认定吃空饷的有114人,初步核定吃空饷金额2284850元,其中单位留用1347245元,个人领取937605 元(具体情况见附表)。

三、吃空饷的表现形式

(一)干部职工擅自离岗、离职;

(二)脱产学习(考研、进修)期间或毕业后在外地上班;

(三)非疾病原因请假长期在外;

(四)已调出我县工资仍在我县领取;

(五)借用到县财政供养范围之外的单位且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

(六)单位自行出台文件或以其他形式批准干部职工离岗;

(七)按规定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但未停薪;

(八)以招商名义长期不在岗或在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九)服兵役超过义务期;

(十)受刑事处分领取生活费但长期不在岗;

(十一)已办理辞退手续仍在领取工资;

(十二)遗属补助对象失去了享受条件。

四、吃空饷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单位法纪意识淡薄,认识上不到位。一些主管部门认为财政的钱谁都可以分一杯羹,浪费也不要紧,对本单位人员吃空饷的事实则听之任之,做老好人。有的单位甚至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不惜违法违纪盗取或冒领财政资金。

(二)人事管理不规范。对单位人员的非正常性离岗、借用、休假等情况,人事主管部门对单位缺乏必要的约束,全县也没有规范性的文件予以明确。同时,人事、财政部门在干部流动过程中也存在脱节的现象,有些人员调出或离岗虽经过了人事部门批准,而财政部门由于毫不知情而继续统一发放工资。

(三)部门越权批准离岗。县政府于2002年和2007年分别下发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和离岗创业的有关文件,但有些部门片面理解文件精神,自行批准了部分人员外出创业和经商等,这是导致吃空饷的一个直接原因。

(四)基层下属单位职能弱化。随着一些部门的下属单位职能逐渐弱化,具体工作任务较少,如农业局下属的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管理站、农技站及乡镇文化广播站、乡镇企业管理站等,因而导致这些单位富余人员较多,大多数人平时都在从事个人营利性活动。

(五)单位对退休人员和遗属补助人员管理不够规范。由于现在退休人员退休费是实行财政统发,与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单位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不高;遗属补助人员大多是由其家人代领或财政统发,单位对其本人的实际情况掌握得并不全面。

五、对本次吃空饷的处理意见

(一)对本次界定为吃空饷的,按照吉县府办[2007]179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理,建议将空饷金额追回收归县财政。属单位留用的,由单位直接缴入县金库,其中未缴入单位财务核算的,还应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个人领取的,由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

(二)对各类借用(半年以上)到县外、脱产学习(进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停薪留职、离岗创业、非疾病原因请长假的人员,建议由各主管部门通知在12月底前回单位上班或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离岗,否则停发其工资,并由单位到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三)对国土资源局、卫生局自行出台政策分别造成12人和69人内退的情况,鉴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作为,建议不列入本次吃空饷范围,也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和追缴空饷金额。但是,对已执行内退人员的工资不能按100%的比例发放给个人,建议由主管部门商人事、财政部门后再定。

(四)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而请长假人员(主要是教育部门36人),建议也不列入本次吃空响范围。同时建议2008年对因病休假或病退又未办理劳动鉴定的人员,在经过统一的劳动鉴定后区别对待,确属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规定办理休假或病退手续;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已恢复劳动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重新上岗。

六、规范今后人员和经费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人员管理。针对本次清理吃空饷出现的问题,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拟订出全县干部管理的规范化意见报县委、现政府批准,内容应涵盖以下几方面:

1、对擅自离岗(离职、辞职)的人员,由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辞退手续。今后,凡旷工(擅自离岗)15天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由单位到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辞退手续,同时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2、对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借用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3、对非疾病原因请长假(三个月以上)的,除政策规定外,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假,各单位不得擅自准假,也不得连续多次批短假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4、对个人需脱产学习(进修)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学习期间必须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学习(进修)期满不回单位上班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学习(进修)期满仍回原单位上班的,必须按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恢复其工资,其学习(进修)期间停发的工资,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财政部门逐年补发。

5、对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确需请假休息调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执行病假工资;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6、对已调出我县仍在县财政领取工资的,由原单位同调入单位联系核实,如有重发的,建议收回财政。今后凡调出我县或调入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其工资关系必须及时报财政部门转出,不得挂靠在我县的行政事业单位。

7、对受刑事处分按规定可领取生活费的人员,长期不在岗的,由单位通知其回岗上班,确有情况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请假或申请离岗创业。今后凡有此类情况的,单位必须严明纪律,加强对该类人员的考勤和考核管理,不得擅自准假。对服刑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

8、严禁部门(单位)自行出台有关内退、休假、离岗的文件允许干部职工内退、休假或以其他形式离岗。

9、加强对遗属补助对象的管理。建议由人事部门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子女到了年龄不具备享受条件的,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核销经费;对配偶或父母享受的,要求由本人到单位领取,如因死亡等原因不具备享受条件的,则由单位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停发。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对离退休人员和遗属补助对象每年进行一次清理和统计,发现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实行责任追究。待规范人员管理的文件出台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现部门(单位)如因疏于管理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由部门(单位)追缴资金收归财政;如因采取隐瞒、欺骗或违规出台文件等形式冒领财政资金或以其他形式骗取财政资金的,必须严格按《预算法》的规定,除追缴财政资金外,还要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个人骗取和冒领的,除由单位负责追缴金额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个人不属于国家公教人员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骗取和冒领金额巨大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联动机制。主管部门、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之间要建立一种互通信息、共同监管的人事和经费管理机制,主管部门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加强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建立人员进出的动态管理台帐;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人员请假、病退、辞退、离岗创业等手续时,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变更工资属性,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工资变更手续,从源头上共同筑起防止吃空饷的牢固防。

县委组织部 县监察局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编办 县审计局 县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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