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河小学收缴管制刀具安全责任书
一、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
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如果屡教不改,即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说的严重不良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由于玩耍而伤及自己或他人,构成犯罪。二是由于携带管制刀具,助长了学生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同学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是建设平安学校的需要。
二、教师收缴学生所携带的管制刀具之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五款之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学校管制刀具管理规定
学校为进一步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必须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
(一)管制刀具的种类: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棍棒等。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教师收缴管制刀具的义务和责任
(一)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自我保护教育,向学生讲明危害性。
(二)在课堂或课外发现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要从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规劝和批评教育,并依法收缴管制刀具。
(三)若携带管制刀具的学生不服管教,拒不交出管制刀具,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或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四)就学生携带管制刀具之实际情况,教师向其监护人进行通报,监护人有义务禁止自己的孩子携带管制刀具。
班主任:学生签字:家长签字:2014-3-1
《流河小学收缴管制刀具安全责任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