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2017-01-07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良好资信,符合交易中心会员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相应会员资格后,参与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或获取商品现货交易信息资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交易中心会员分为交易商会员和非交易商会员。 境外企业的会员申请由交易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和分类
第四条 会员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中心交易产品相关的生产、贸易、运输、消费、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产品交易知识;
(五)承诺遵守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及细则;
(六)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会员的申请,并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将会员分为:特级类、A类、B类和C类会员,其中特级类会员每年会员费100万元,A类会员每年会员费50万元,B类会员有两档,会员费分别为每年30万元(B+类)和每年10万元(B类),C类会员无需缴纳会员费用。
根据是否参与交易,会员又分为交易商会员和非交易商会员。 第三章 会员申请流程
第六条 申请会员的企业或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本章节所列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交易商会员的流程:
(一)填写《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授权一名业务专员全权负责交易中心交易的相关事宜,同时至少指定一名交易员、一名结算员和交收员,负责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交易、结算和交收业务,以上人员可以兼任;
(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业务专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填写《关于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申请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签订《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提交《风险揭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提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或机构取得会员资格。交易中心向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发放《会员资格证书》;
(七)交易商会员收到交易中心《关于核准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通知》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①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协议;
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会员费用; ③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交易商会员除办理上述事项外,还应办理如下事项: ①与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②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③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账户; ④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非交易商会员的流程:
(一)填写《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非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填写《关于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授权一名联系人全权负责和交易中心的联络事宜;
(三)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取得会员资格。交易中心向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发放《会员资格证书》;
(六)申请人收到交易中心《关于核准成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会员的通知》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①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协议;
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会员费用; ③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交易账户及管理
第九条 交易商会员获得交易账户和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后,即可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商会员应及时修改初始交易密码,并确保交易密码的安全。为保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会员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以登录的交易账户和密码确认交易商的会员身份。交易商会员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商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如发生密码遗失、泄露、被窃或其他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交易商会员应立即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如情况紧急,可由指定的业务专员向交易中心提出紧急挂失,紧急挂失前已成交的合同不受影响。
业务专员由交易商会员在《上海石油天然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开户登记表》中指定,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范围(包括申请紧急挂失的授权)。 第十二条 紧急挂失方式为交易商会员通过业务专员向交易中心发出紧急挂失申请。该申请由业务专员签字确认,交易中心收到紧急挂失申请后,冻结该交易商会员的交易账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该交易商会员承担。
第十三条 在办理紧急挂失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从交易中心收到紧急挂失申请后下一个工作日算起),交易商会员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挂失确认函。
第十四条 交易账户解冻须由交易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解冻申请,交易中心收到解冻申请后,及时将重置密码以短信方式发送至该交易商会员的业务专员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商开户登记表》中登记的手机号码。
交易商会员在收到重置密码时应立即修改该密码;因初始交易密码未修改或密码被泄露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交易商会员全部承担。
第十五条 交易商会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交易帐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非交易商会员除不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服务权利外,其他享有权利与同类别的交易商会员相同。
第十六条 C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供交易系统、协调配送和交收、清结算服务;
(二)免费提供交易中心成交行情信息。
第十七条 B类会员除享有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一)免费获得1个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账户;
(二)免费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天然气价格和指数服务;
(三)免费参加交易中心举办的行业交流和研讨活动;
(四)免费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现货、期货和其它金融知识培训沙龙;
(五)免费参加交易中心主办或协办的石油天然气高峰论坛;
(六)免费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行业年度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B+类会员除享有上述第十
六、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2个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账户;
(二)免费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部门或权威机构参与的政策解读和执行效果分析会;
(三)成为交易中心及合作媒体进行企业发展调研、行业政策实施效果跟踪研究的基地或对象。
第十九条 A类会员除享有上述第十
六、十
七、十八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一)、免费获得3个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账户;
(二)、优先获得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国内外石油天然气交易市场培训学习资格;
(三)、成为交易中心合作媒体进行行业热点问题及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调研的基地或对象;
(四)、在政策许可下,享受相关银行为交易中心A类会员提供的融资服务;
(五)、享受上海自贸区为交易中心会员提供的优惠政策;
(六)、在交易中心放置公司LOGO,为交易人员提供一定的驻场交易条件。
第二十条 特级会员除享有上述第十
六、十
七、十八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5个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账户;
(二)在交易中心办公场所放置公司LOGO,尽可能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
(三)每年获得一份业务相关的咨询报告,或提供一份会员指定方向的专题研究报告;
(四)优先获得上下游贸易信息,享受交易手续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业务顺利开展,交易商会员指定的业务专员、交易员、结算员和交收员等须参加交易中心举行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
(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
(四)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履行电子交易合同;
(六)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与交易业务相关的业务专员、交易员、结算员和交收员等发生变更及其它影响交易业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中心。
(八)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
(十)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重大纠纷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六)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七)业务专员、交易员、结算员和交收员的指定和变更。
发生上述情形的,会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给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会员资格取消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严重违反《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的;
(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 将会员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员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事项及手续:
(一)书面承诺继续履行完毕所有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合同;
(二)退还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
(三)结清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
(四)办理交易帐户的销户手续;
(五)办理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对交易中心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也可根据需要主动申请注销会员资格,但必须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会员在提出注销申请时,应已完成办理第二十四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会员的注销申请后,确认会员已符合注销条件的,于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会员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被取消或注销资格的会员向交易中心所缴纳的会员费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