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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政法干警法律知识:犯罪主观区别在何处?
2013-09-10 10:1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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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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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个方面。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者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意义在于: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犯罪,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直接故意犯罪判处的刑罚应重于间接故意犯罪。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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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下面两个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是:
(1)相同点:①两者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不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②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不同点: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并且这种轻信是建立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基础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认为凭借某些客观条件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是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或客观有利条件,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四、无罪过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异同点是:
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根本区别是:
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场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或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强制。而意外事件发生损害结果则是由于行为人对当时情况下自己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
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不可抗力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所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只是特定场合下凭借其能力及客观条件和环境无能为力。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缺乏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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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不可抗力是由于行为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意外事件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
二、河南政法干警法律知识:缓刑、假释、减刑区别在何处?
2013-09-10 09:27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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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鉴于法律知识非常庞杂,所以很多人都忽略了其中常考的一些细节。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围绕刑法中的必考点缓刑、假释、减刑之间的区别进行详解,帮助考生做到全面把握考试情况。
推荐:华图内部教案全面升级抢购中 包邮仅39.9元可抢华图千元大礼包 Q群:247041660 考试即将来临,复习也进入了紧张的状态中。对于其中重中之重的法律,很多考生都作为重点进行复习。但是鉴于法律知识非常庞杂,所以很多人都忽略了其中常考的一些细节。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围绕刑法中的必考点缓刑、假释、减刑之间的区别进行详解,帮助考生做到全面把握考试情况。
一、缓刑
1.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缓刑的条件是: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3.缓刑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 村官 | 选调生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 | 信用社 |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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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1.减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2)实质条件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2.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的减刑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三、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但不同于释放。释放既可能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还可能是赦免释放,但都不是附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2.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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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假释应当确定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河南政法干警法律知识:缓刑、假释、减刑区别在何处?
2013-09-10 09:27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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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鉴于法律知识非常庞杂,所以很多人都忽略了其中常考的一些细节。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围绕刑法中的必考点缓刑、假释、减刑之间的区别进行详解,帮助考生做到全面把握考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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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
1.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缓刑的条件是: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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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缓刑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1.减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2)实质条件
①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②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2.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的减刑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三、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但不同于释放。释放既可能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还可能是赦免释放,但都不是附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2.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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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与撤销
适用假释应当确定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四、河南政法干警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区别在何处?
2013-09-10 09:23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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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且非常细,但也成为考试的热点,不好好把握就非常容易丢分。尤其刑法和民法,经常在分值比较高的题目中出现,考生需谨慎对待。本文围绕刑法和民法中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进行区别,帮助考生快速掌握这两种法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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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且非常细,但也成为考试的热点,不好好把握就非常容易丢分。尤其刑法和民法,经常在分值比较高的题目中出现,考生需谨慎对待。本文围绕刑法和民法中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进行区别,帮助考生快速掌握这两种法之间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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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检查监督原则;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二)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1.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
2.审判管辖
地区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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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与诉讼管辖
1.主管
法院是通过依法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来行使其法定权力和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的含义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2.管辖
(1)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四)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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