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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银行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8: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拓展其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申请

第四条 农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各经营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应取得保监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第五条 代理行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保监会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代理行必须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办理换发新的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代理行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第八条 农业银行各代理行需持上级行授权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是农业银行各代理行受保险公司委托,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代理保险活动中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

第十条 各代理行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必须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十一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应向当地保监办备案。

第四章 代理保险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保险法规定的公民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其他人寿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各代理行代理保险公司收取其业务员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公司续保户交纳的保险费,受被代理公司的委托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各代理行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和电子汇兑系统为保险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每个代理行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同时能为三家财险公司代理财险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在被代理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公司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对超越代理权限的保险业务,代理行应及时通知被代理公司,由被代理公司书面授权办理或由被代理公司直接办理。

第五章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代理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在商定承保条件和费率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签章确认。单位投保的,必须向投保单位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经办人员不得代客户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条 代理经办人员应对已填写的投保单认真审核,审核项目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二)保险期限及有否倒签承保日期;

(三)投保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注明承保方式;

(四)附加承保条件是否齐全或者合理;

(五)附加费率是否合理,保费计算是否正确;

(六)保险项目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超权限的是否已获得保险公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费必须由投保人自愿缴纳,代理行不得强行代扣保费。投保人在缴足保费后,代理行方可将保险公司开出的保险单和保费收据交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必须严格执行被代理公司规定的承保险种的条款和费率;使用的保险单证必须是被代理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单证和印章必须相符。

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应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代理行代理的业务发生保险事故后,代理行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协助保险公司对出险标的查勘、验损,及时处理赔案。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应协助被代理保险公司在农业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保费的收缴和划拨。

第二十六条 代理行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结算方式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保费。

第二十七条 代理行在结算保费时,分险种按保单号码顺序填写保费结算清单。保费结算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保险公司,另一联由代理行留存。

第六章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归口总分行市场开发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协助代理行展业,协调相关部门关系,负责业务报表统计、分析代理保险业务状况,组织员工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应按公司分险种分别建立代理保费收入明细台账。

第三十条 手续费管理。手续费是被代理保险公司按照代理行实收保费的规定比例支付给代理行的费用。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代理行与保险公司商定。手续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纳入农业银行经营收入大账。

第三十一条 重要保险单证的管理。重要保险单证是指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和无赔款退费凭证等。重要保险单证必须由代理保险业务部门专人领用、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重要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对遗失的单证,代理行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双方协商处理;单证使用后,要按照使用、作废或遗失等用途及时填写销号单销号。将所出售的有效单证、作废单证、销号单和单证回收统计表一同全部交回保险公司。

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行切实要抓好风险防范管理,对保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串通投保人骗保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及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理行对其所代理的保险公司业务,应严格按照总行印发的《代理保险业务情况统计表》规定的项目,于当季末报到分行市场开发处,并由分行市场开发处于次季度

十日前上报总行市场开发部;各代理行报表必须经与被代理公司核对无误,由双方签章确认后,方可上报。总行对各行的代理保险业务情况定期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应针对本行及上报总行审议通过的信贷项目推行抵押担保和代理保险双单作业。即在信贷项目立项阶段要求客户承诺由我行代理相应项目的保险业务,充分利用信贷资源,将此作为审批信贷项目的要求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各代理行应依托农业银行机构、网络等优势,结合所拥有的庞大客户群体资源,为其提供代理保险业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代理行应加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作,强化我行代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组织员工参加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考试,搞好代理保险从业队伍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代理行应与被代理保险公司共同制订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使代理人员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增强其业务素质及各项技能,不断提高代理保险业务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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