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获赔金额的来源分析
一、事故责任分配及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
本案是王某某与塔某某的车辆两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原告何某某妻子)死亡,尚某某(被告王某某妻子)重伤。此次事故王某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责任占70%,塔某某负次要责任,赔偿责任占30%。
经计算需赔付何某某赔偿金282786.39元。
被告王某某的车辆没有任何保险,被告塔某某的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中包含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10000元;商业险保额是200000元。
二、获赔金额构成分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1、何某某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为:110000+51835.92=161835.92元。
分析:本案中刘某某当场死亡,未产生医疗费及财产损失。经协商,交强险110000元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何某某,不预留尚某某份额。扣除110000元,剩余172786.39元,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内赔付30%,即172786.39×30%=51835.92元。
余下的金额282786.39-161835.92=120950.47元应当由王某某赔偿。
2、调解方案约定保险公司现阶段赔偿给尚某某的赔偿金24055.6元,直接赔付给何某某。
经法院法官及保险公司核算,尚某某现阶段可以计算出的损失合计为56852元,交强险范围内可以赔付医疗费10000元,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赔付(56852-10000)×30%=14055.6元,合计保险公司应赔付尚某某24055.6元。经协商,王某某同意将该笔赔款直接赔付何某某。
何某某现阶段直接从保险公司拿到的赔款为185891.52元,剩余的282786.39-185891.52=96894.87元由王某某赔付。
3、法官要求被告王某某近期赔付何某某三到五万元现金。
4、调解约定尚某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大概估算35773.2元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何某某。
分析:尚某某头部受伤,预计伤残级别为八级,伤残赔偿金为19874×0.3×20=119244元,塔某某承担事故30%责任,塔某某投保商业险,尚某某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伤残赔偿金为119244×30%=35773.2元。(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鉴于王某某没有赔付能力,在调解文书中约定保险公司赔付给尚某某的伤残赔偿金直接赔付给何某某,可以进一步保证何某某获得更多的现金赔偿。
三、被告方对本案的态度:
本案被告王某某声称自己家庭困难,没有能力赔付,且态度反复,第一次调解时答应法官回去凑钱,第二次调解时又告诉法官自己没钱,态度不好,没有赔付的意愿,鉴于判决后,执行比较困难,不能保证可以执行回案款。
四、我们的目的是保证何某某获得尽量多的赔偿款。 考虑到被告王某某的经济能力及对本案的态度,总结以上方案,预估可以赔偿的赔偿金为271665.22元。
分析:如果王某某在五天内可以凑出5万元赔偿款,加上未来尚某某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伤残赔偿金35773.2元,合计85773.2元可以保证赔偿给何某某,那么剩余何某某应得的赔偿款96894.37-85773.2=11121.17元,只能依靠王某某后期再主动予以赔付或者我方申请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的基础是被告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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