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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事亡而获赔57万工伤赔偿款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事亡而获赔57万工伤赔偿款的案例

孙俊华律师159 9095 258

2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唐玄宗(系杨玉环之夫),男, 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菏泽市东明县XX镇XXX庄行政村XXX村X号,身份证号:372930197XXXXXXX,电话:15990XXXXXX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XX板厂

住址::曹县庄砦镇

负责人: 程咬金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赔偿金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共计573270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14日(阳历)以来,杨玉环一直在山东菏泽XX木业帖面板厂工作。2012年3月21日13时左右,在从该厂下班回家的路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玉环受伤害,当场死亡。出事后不久,山东菏泽XX木业帖面板厂将杨玉环的1430元工资交给其同事赵玲董金等人捎带给杨玉环的家属。因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请贵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厂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等共计573270元。

此致

曹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唐玄宗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及申请人与杨玉环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及其身份证

3.工资条复印件; 4.相关的电话录音 5.相关的通话清单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尹蔚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索赔清单

1.一次性赔偿金:19109元X20年=382180元

2.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费用:19109元X10年=191090元

以上费用合计:573270元 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载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曹劳人仲案字[2012]年009号

申请人:唐玄宗,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XX镇XX行政村X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孙俊华,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菏泽XX木业贴面板厂 住所地:曹县庄寨镇 负责人:程咬金

申请人唐玄宗诉山东菏泽XX木业贴面板厂杨玉环伤亡赔偿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促裁庭进行处理,申请人唐玄宗及委托代理人孙俊华到庭参加了审理,被申请人负责人程咬金无故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妻杨玉环自2012年2月14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12年3月21日13时左右,在从被申请人处下班回家的路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玉环当场死亡。事发后被申请人将杨玉环的1430元工资交给其同事赵玲、董金等人捎带给杨玉环的家属。由于被申请人未进行工商登记,属非法用工单位,被申请人负责人也不同意赔偿,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及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共计573270元。

被申请人未按法定时间送达答辩书,也未按规定时间到仲裁庭参加审理。

本委经审理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山东菏泽XX木业贴面板厂即无营业执照也未进行依法登记备案,属非法用工单位。申请人之妻杨玉环2012年2 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贴面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21日13时50分杨玉环在下班回家途中,行至沿三庄公路时与一辆无牌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玉环死亡,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杨玉环无事故责任。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虽为非法用工单位,但属于用人单位资质上的瑕疵,应受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罚,与劳动关系的确立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申请人招用申请人到其处工作,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系非法用工单位与相对人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纠纷,应按照国务院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规定,适用于劳动保障令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理》。因此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的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本委予以支持。

另查明,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收入1910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赔偿金38218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91090元。

以上共计573270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蓝凯

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银红 书记员:徐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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