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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空运进出口货运代理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2: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货运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甲方:

英文名称: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手机:

乙方: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手机: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1、航线:具体航线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该航线进出口货运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装机、发单及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订舱时应及时传真或送交乙方正确的货运委托书,并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

数、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如果该货运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引起后果责任由甲方承担。货运委托书除内容完整正确外,还应显示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和联系人,并加盖订舱章或公章。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时,应及时提供有关单证,依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

需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许可证、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单证、正本海洋提(运)单或已换好的提货单(到货通知书—)、进口免税表/手册/证明。

3、甲方出运的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 如果甲方违反本规定,将依法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4、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操作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5、在装运前及时对运杂费(乙方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结算全部运

杂费。

6、甲方目的港收货人,经乙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迟延提货的,因此在目的港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甲

方和收货人连带承担,若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或拒绝提取货物则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7、货物在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掌管期间,由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的原因造成货物

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等,乙方应提供船公司/航空公司出具的相关报告,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要求向承运人索赔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交书面报告。甲方在法律规定赔偿期不提相关证据报告的,视作放弃索赔要求。

8、进口运输中,如因海关、检验检疫、查验及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提货延误而产生的疏港费、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进口运输中,甲方接货后,应对货物的完好情况作确认,甲方如无任何异议,则视为货物已完好交

付甲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订舱,并及时将提单号码、场站名称、截港时间等以

入货通知或订舱回单的形式通知甲方,凡因甲方提供单据不及时、不准确,或船公司舱位已满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上船出运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联系有关各方,力争货物能装船/装机或安排下航次/航班出运,但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2、船期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不符,乙方有责任于货物进港前通知甲方,甲方亦得

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要求退关,否则乙方有权正常出运货物。

3、货物装船/装机出口后要及时通知甲方确认提单,以便乙方能及时联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航班信息、运价信息和货运信息以及乙方新增服务项目供甲方参考选择,尽最大努力为甲方降低运输成本。

4、乙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超收情形,乙方有责

任代甲方索回超收差额。

5、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运杂费(乙方的代理费用包含在内);

6、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天气、政府行为、码头拥挤、罢工停工或劳动受限制等非

乙方原因造成的运输延误或取消,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进口运输中,乙方在收到货物及运单后,应及时向甲方发出到货通知。

8、进口运输中,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甲方委托第三方运输公司或由乙方运输,乙方应及时做好报关

后海关放行的货物运输,尽量满足甲方的送货要求。

9、如遇运费到付,甲方需乙方代收,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放货前与甲方确认运费金额。甲方要求

乙方返还运费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认可的发票。

四、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品、特种箱货物,甲方应就货物详细情况及运输要求如实地提前

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确认后,方能安排订舱及后续业务程序。

五、运杂费的计收和结算:

1、运杂费,是指乙方在履行甲方委托的进出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海运费、空运费、内陆运输费、单证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港口附加费、燃油附加费等美金费用或人民币费用。

2、运杂费按双方确认的费率计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运费确认书后立即对乙方提出的运杂费(乙方

代理费用包含在内)予以确认并回传乙方,如甲方在收到运费确认书后不予回传,则视为默认费用无误。 ★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如下基本资料以备案:

(1)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 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 加盖公章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提供企业基本帐户帐号)

(4) 加盖公章的货代证书或其他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航空公司调整运费水平或增收附加费,乙方将按新调整后运价或在协议费

率基础上加收附加费后与甲方结算。

4、甲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支付运杂费。运杂费以为限, 如累计运杂费已超过此金额,则应先付

超过部分(至少为一票货的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及其他以美元结算的费用,甲方必须以美元支付,若

不能以美元支付,则以乙方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现定为USD 1 = RMB

(1) 出口货物自装船/装机之日起 15 日内,进口货物自卸船/卸下飞机之日起日内,以货币资金

的形式结算运杂费,不论甲方是否已经向其客户实际收妥运费或貨款等。

(2)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份所有运杂费用明细对账单。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__日

内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视为无异议。甲方应在每月日前结清上个月份的所有费用。

5、甲方若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运杂费,乙方有权通知目的港代理人暂缓货物在目的港交付,或

留置提单或货物,或留置外汇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或留置甲方其他委托出口货物相应的运输单据,直至甲方付款,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甲方同意若连续30天以上未委托乙方订舱,将自动取消本协议中约定的运杂费结算方式,按照付款买

单执行,否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单证或通知目的港代理人延缓交付货物。甲乙双方对以上另有书面约定,从其约定。

六、账户

甲方付款账号乙方收款账号

美金账号:美元帐号:开户行:开户行:

人民币账号:人民币帐号:

开户行:开户行 :

七、协议有效期、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壹年,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当

年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壹年。

2、任何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均应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

变更或解除协议。但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时乙方有权将甲方付款方式变更为付款买单,或解除本合同。

3、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承担原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

4、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未经双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八、违约责任:

1、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有关规定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签约地:北京。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公章:公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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