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代理协议书
甲方:上海赞宸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1.甲方受乙方委托办理贸易方式为:《暂时进出口》的进出口手续,具体为出口流程和进口流程,甲方有责任在海关所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去海关报关。
2.甲方只作为乙方的国内进出口代理,作为乙方与实际发货人发生的争议(如产品修理质量,规格及交货期等),因甲方无法对其保证,所以只可以积极协助乙方向外方追索及主张权利。
3.乙方保证提供的报关资料与实际进口或出口货物相一致,如有不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违反法律法规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海关有对所有进口的产品具有追查权, 进口放货放行后被海关追查,需要补交税金及其他税费的,属乙方责任并全部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行政处罚。
4.甲方向乙方收取代理费为报关单上金额的 2 %(每单最低RMB 2000.00 )。
5.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海关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性。乙方有责任保证货物在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进境或出境并提供保函以及相应的保证金。甲乙双方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进出口条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6.贸易过程中发生的报关费,运输费,商检费,海运费,查验费等物流操作费用乙方承担,实报实销。
7.代理费用在提交审批前收取,送货前付清所有相关费用,如在送货前尚有费用未确认,先按预估金额支付,确认后按实际金额结算,多退少补。
8.以上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乙方违约,将承担甲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取证及其他等相关费用。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上海赞宸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