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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案例一: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

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万元。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2008年8月15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案例二: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于2001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

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为20%。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事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案例三:胡某某洗钱案

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某公司董事长胡某与前妻李某,指示张某等人采取虚构二手房交易的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元。胡某的姐姐胡某某于2008年3月至5月间,明知胡某进行金融诈骗犯罪,仍提供自己及亲友的银行 2

卡,将胡某骗取的赃款进行转帐,用于个人支配。胡某某后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案例四:张某团伙洗钱案

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与王某商定由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王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张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于是张某与其他4人结伙,在2006年7月至8月间,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随后张某等4人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l00多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照王某的指令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王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2006年8月,警方将张某等抓捕归案。法院认为,张某等人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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