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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7: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

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

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

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 1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德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事后,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第一,客户受他人委托存入大额现金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进一步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证实,3月2日当天,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2笔人民币金额合计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一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某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支付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

- 3某在海口的办公室,由李某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李某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李某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经公安部门侦查,李某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2004年9月,该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现场缴获涉案现金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银行信用证43账,冻结银行账户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611.67万元,美元57.95万元,日元659.31万元,英镑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地下钱庄在改革开放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机构松散,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气候,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解,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

案例五:浙江“8.27”境外赌博洗钱案

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博洗钱案。现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并当场缴获港币467.3万元,随后进一步查扣港币32.7万元,冻结人民币资金332.1万元。涉案当事人封某(杭州外汇黑市黄牛),被正式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陈某,从事澳门赌场经营和放贷,被处于行政罚款495万元人民币;沈某等4名当事人被处于行政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此案过程和简单,主要是赴澳门豪赌的大陆人在输钱后向赌场放贷公司借钱,事后又放贷公司直接派人来大陆收回赌债。为便于携带和使用,收回的人民币款通常在当地外汇黑市兑换成大面额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出境后流向澳门。“8.27”专案中已经查实的4笔非法交易的人民币都是大陆赌客在澳门所欠赌债。

根据当事人交代,每次交易均是由陈某根据将要收回的赌债金额与封某谈好成交时间、价格和金额,再安排赌客将人民币赌债资金直接打入封某指定的账户上。封某等一伙外汇黑市黄牛则根据和陈某谈好的交易规模组织下家收集黑市外币,指使专人向银行预约提取大面额港币现钞,之后再将提取的港币交给陈某指定的代理人沈某。沈某则安排其父乘飞机将收到的港币送到广州,交给陈某派来的人,或直接在杭州交给陈某本人。根据沈父交代,他在2003年至2004年间,曾10多次前往广州交付港币。此外,沈某有时也直接替陈某收取赌债,并通过封某将人民币赌债资金兑成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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