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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暴力精神病人是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实行综合协调、属地管辖、强制治疗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确定并护送到定点收治医院;卫生部门负责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和康复鉴定。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鉴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送往定点医院强制治疗:

(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劫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五)实施其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治疗、分片区布点的原则,依托现有的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指定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定点医院,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公安机关、财政等有关部门。

1 第七条 需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按划片原则送定点医院治疗。

公安机关对暴力精神病人批准强制治疗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同时抄送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定点医院收到公安机构签发的《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以及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暴力精神病人后,应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对无法通知到病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医院应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经临床观察(3个工作日内)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建议。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收到定点医院的书面建议后,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定点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接回的,由院方和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患者送到患者所在地居(村)委会,由三方共同交给其监护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精神病人或者精神病人无监护人、近亲属的和户籍地属市外的,应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予以救助或护送回原籍。

第九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暴力精神病人收治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患者实施临床观察及治疗。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条 定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定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认真督促定点医院保卫部门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经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定点医院应及时向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出院建议书。原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接到医院出具的书面出院建议书后,应签发《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监护人或近亲属拒绝接回的,由院方和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患者送到患者所在地街道、乡镇,由三方共同交给其监护人。

符合出院标准的“三无”精神病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医院通知患者所在地民政部门接回社区妥善安置;外省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病人,由医院通知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给予临时救助和查找患者原籍并送回原籍。

第十二条 经强制治疗后出院的贫困患者,由当地残联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社区居(村)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第十三条 由公安部门送往定点医院实施强制治疗的患者,其医疗及生活费用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患者,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家庭困难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三无”精神病人,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外省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病人,由市财政部门支付相关费用。

(四)其他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相关费用。拒不缴纳医疗费用的,由签发强制治疗的公安机关、医院和患者所在街道、乡镇三方共同催促患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定点医院每季度将强制治疗精神病人的有关凭证(《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等)报有关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或经办机构审核后确认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落实“三无”精神病人生活救助,指导督促“三无”精神病人治愈后回社区监护以及流浪精神病人治愈后送回原籍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暴力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部分纳入部门预算,保障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残联应积极开展精神残疾康复指导,促进精神残疾者参与社会生活,协助做好贫困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院及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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