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协议书
甲方:陈德友
乙方:陈鑫磊
甲方将位于霍山县衡山镇上元街社区南门畈组衡山南路南边二间门面及里面三间小房、三楼一套住房分于陈金磊名下。
注:霍山县衡山南路二间门面房出租权暂给汪义霞作生活费使用,三楼住房暂给余隆桃带儿子陈金磊居住,余隆桃再婚不得在此房入住,在其之间任何一方不得将房产转让或买卖。
如遇拆迁,二间门面及里面小房、三楼住房由陈德友负责将安置房过户于陈金磊名下。
本协议一式三份,即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离 婚 协 议
男:陈军,1981年11月13日生,家住霍山县衡山镇上元街社区南门畈组
女:余隆桃,1981年5月13日生,家住霍山县衡山镇上元街社区南门畈组
一、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二、婚期内男女双方有共同孩子1名。
陈金磊,男,2005年9月16日生,离婚后儿子陈金磊归女方扶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元,生活费付至儿子陈金磊18周岁止。
三、婚期内夫妻所分房产位于霍山县衡山镇上元街社区南门畈组,衡山南路二间门面及里面三间小屋,三楼住房全归儿子陈金磊所有。
(注:三楼住房现归女方带小孩使用,另一方不得干涉。)
四、债务于女方无关,男方全部承担。
五、离婚时女方没有怀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婚姻登记处保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房产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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