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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规范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遵守行业自律,维护境外务工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市外经贸局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办法,参考境外具体做法,青岛市外经企业协会对有关合同条款和内容提出如下要求,望会员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主要合同及种类

1、《外派劳务合作合同》是指外派企业与境外有权招收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企业或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

2、《外派劳务合同(赴境外劳务人员派遣合同)》是指外派企业直接与其派遣赴境外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

3、《劳务雇佣合同》是指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在境外由境外雇主与外派企业派遣的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

4、《境外就业服务合同》是指境外就业服务企业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

5、《境外就业雇佣(劳动)合同》是我国公民个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在境内由境外雇主与被雇佣者签订的合同。境外就业服务企业不得代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约。

6、《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合同》是指外派企业在本市以外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时,与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外派企业、或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

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签署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时,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及内容。

1、合同编号:外派企业签署的合同应由企业统一编号;

2、合同签署双方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及联系电话、传真;

3、项目名称及合同内容:明确劳务人员派往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当地)从事工作(职业)的名称,以及工作(工种)性质、内容和技能要求等;

4、工作地点和岗位:明确详细工作地址和岗位,外派海、船员劳务雇佣合同应写明工作海域或航线;

5、工作期限:明确劳务人员雇佣起止日期。若延长合同,应注明双方认可的具体办法,强调应由雇主、雇员、派遣企业三方共同确认延期条件,必要时应注明雇佣期展延的有关约定;

6、工作时间:明确派往当地的法定月工作天数及每天(周)工作时间,不得违反当地劳工(雇佣)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职业特点,应在合同中对具体工作时间做相应说明;

7、国际旅费:明确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承担方式;

8、工资和福利待遇及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外方雇主对劳务人员工资、奖金标准等其他应得款项,确定工资计算方法、币种、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及对拖欠工资的解决办法。劳务人员合同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同行业、同工种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9、加班费:根据当地法定和实际情况及国际通行做法,明确超时加班以及节、假日加班付费标准,限定最长加班时间。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不低于当地当地劳工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0、节假日和带薪休假:明确规定劳务人员应享有当地法定的节假日和每年固定带薪休假天数;

11、食宿和工作交通:外方雇主应按当地法规或双方协商的条件,明确劳务人员食宿负担方式。若由雇主负担食宿,要具备适宜居住的设施与卫生设备和质量良好的三餐,或在规定的工资之外,按当地实际消费标准提供住房租金、伙食津贴。明确由劳务人员住宿地至工作地之间交通解决办法和费用负担方式;

12、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明确劳务人员应享有较好的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防护安全设施,免费享有行业劳保用品保障供给的权利,工作强度、职业危害和安全措施要符合当地有关法律或国际通行惯例、做法;

13、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人员的社会、人身、医疗和当地规定的其他保险由外方雇主负责办理,并明确其费用的承担方式。同时,外方雇主还应承担保险外的医疗费用及劳务人员必须异地治疗时所需一切费用。除此之外其他险种应在国内投保,并明确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及额度的承担方式;

14、工伤、死亡及病假:明确劳务人员出现工伤、死亡及病假的具体处理办法。明确劳务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不住院病休天数及免费享受治疗待遇。明确由外方雇主负责劳务人员到达当地后的体检及其费用;

15、合同期内的合法务工许可:明确劳务人员在雇佣起止日期内,由签约外方雇主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在当地的入境、工作(许可)准证、居留等合法手续,以及承担相关费用方式;

16、税金:明确劳务人员税金交纳标准、支付方式及负担方式;

17、解聘:明确劳务人员被解聘的条件和解聘程序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18、违约责任:明确签约中外双方的责任、义务和违约的责任,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费用;

19、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明确规定劳务人员在执行合同期间,因双方劳工矛盾引发的各类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变化等突发事件而中止合同的处理办法和有关程序,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当地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事件。

20、争议处理:明确规定执行合同所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合法权益。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应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如通过民事诉讼,应明确适应的法律和诉讼地;

21、合同语言:合同以当地官方语言和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合同生效期限。明确合同起止时间或终止方式;

23、签章。除合同最后由签约双方签字、盖章外,每页也须由签约双方签字或盖章(或骑缝章)。

三、几点说明

1、本通知所附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外派劳务合同(赴境外劳务人员派遣合同)》、《委托招收赴境外劳务人员合同》、《赴日研修(技能实习)派遣合同》、《境外就业服务合同》等合同参考版本(详见青岛市外经贸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合作处/地方政策栏目)是由我局制定,主要是为维护外派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和方便外派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对外签约提供的参考文本和工作指导。外派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馈,以便及时充实、完善合同主要条款和有关内容。

2、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或中介机构签署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其条款必须适应双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在此合同项下签署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外派劳务合同(赴境外劳务人员派遣合同)》、《劳务雇佣合同》时,其条款内容必须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条款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外派劳务合同(赴境外劳务人员派遣合同)》有关内容与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相抵触的,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为准;《劳务雇佣合同》内容与当地劳工雇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当地法律法规内容为准;《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合同》只适应我市外派企业到外省或本市以的外省内其他城市委托当地外派企业,或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签订合同时使用。外派企业在本市所辖12区(市)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招收。

3、外派企业在签约时,必须按照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及相关合同参考文本实施。所签合同必须包括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出现工伤、死亡和疾病医疗费用等保险金额等条款,且不能低于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市两家以上的外派企业与同一雇主合作时,后签约的企业必须保证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等条件不低于先签约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标准,不得损害先签约企业的合法利益。

4、签约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诚实及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参照有关合同(协议)书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双方国家规定并适用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协议)书,也可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或中介机构签订《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前,应征求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工作目的地中国驻外使领馆意见。签约后须在2个月内到市外经贸局进行审查备案,经同意后生效。

5、外派企业在培训外派劳务人员时,应安排讲解《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外派劳务合同(赴境外劳务人员派遣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等课程,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知情权,使其明确自己的责权利,达到合同双方都能遵守合同,履行合同,尽量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外派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协助外派劳务人员解决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

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的外派劳务(包括技术人员)合同和外派海员合同,应参照本通知有关合同文本执行。

7、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我市外派企业应抓紧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今后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合同,不再受理该企业对外劳务项目审查、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等事项。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合同编号:QDXXX2009-HTXX号

外 派 劳 务 合 作 合 同

(参考版)

甲方:境外公司(中介机构或雇主)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中国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通过乙方雇佣中国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赴_________(国家、地区)工作等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 则

1.甲方通过乙方雇佣劳务人员的总数为 _____ 人,劳务人员在 (国家或地区) (工作地点)从事 工作,工种为 __________,技能(学历)等方面的 要求(在签署主合同后,也可再签订补充合同中含有上述有关内容)。

2.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工作期限为_______月(年),雇佣的具体起止时间20XX 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3.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劳务雇佣合同》须符合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或采用当地政府《劳工法》制定的标准劳务雇佣合同(如有的话)。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证明甲方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甲方公司的情况介绍、甲方所在国家(地区)对甲方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批复、《劳务雇佣合同》样本以及甲方对劳务人员的具体要求。

2.负责劳务人员的考核和录用,并在乙方的协助下与被录用的劳务人员签定《劳务雇佣合同》。《劳务雇佣合同》在履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征得劳务人员的同意并书面通知乙方。

3.协助办理劳务人员赴甲方及履约期间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工作许可等证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约定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4.负责劳务人员入境及入境后的相应安排;因接受企业裁员、停产、破产等原因,使劳务人员不能履行《劳务雇佣合同》时,在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许可,甲方应尽力为劳务人员变更合适的雇主,执行完《劳务雇佣合同》。劳务人员履约完毕后及时向乙方通报劳务人员返回中国的安排等相关情况。

5.负责劳务人员履约期间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选供甲方考核。如甲方授权,乙方可代替甲方考核劳务人员。

2.协助劳务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协助劳务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等有关出境手续和文件。

4.按照中国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协助劳务人员参加有关考试。

5.按甲方要求的行程安排劳务人员出境。

6.协助甲方做好合同期间劳务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协调劳务人员在履约期间与甲方发生的争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协助外派劳务人员解决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资及支付

1.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国(地区)政府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务人员的工资及支付适用以下____的规定。

A、甲方按计时制计算劳务人员工资。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小时,月基本工资为______,每月___日前支付。正常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的____倍计算,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按基本工资的_____倍计算。每周工作和加班时间不超过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规定的时间。其他奖金或津贴有___________________。

B、甲方按计件制计算劳务人员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通过 方式汇入到劳务人员的账户上。(计件方式详见附加条款)劳务人员每周工作和加班时间不超过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规定的时间。

C、甲方按计时制和计件制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劳务人员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计算方式详见附加条款)。劳务人员每周工作和加班时间不超过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规定的时间。

3.劳务人员在甲方履约期间的各种税收,按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由 负担并支付。

第五条 国际旅费和工作交通

1.劳务人员的国际旅费适用以下_______的规定。

A、甲方承担劳务人员的去程及《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旅费。

B、去程国际旅费由劳务人员垫付,《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旅费由甲方承担,并报销劳务人员的去程国际旅费。

C、去程国际旅费由劳务人员承担,《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旅费由甲方承担。

D、往返国际旅费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

2.劳务人员的工作交通费用适用以下____的规定。

A、甲方免费向劳务人员提供从住处至工作地点的交通工具。

B、劳务人员乘公共交通工具至工作地点,甲方提供交通津贴,月津贴额为_________。 C、劳务人员自行解决至工作地点的交通。

第六条 食宿

外派劳务人员的食宿适用以下_______的规定。

A、甲方为劳务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法定标准的住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如床具、必备生活用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B、甲方为劳务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法定标准的住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如床具、必备生活用品等),费用由劳务人员承担,每月费用为_____。

C、甲方统一安排一日___餐膳食,费用由甲方承担。

D、甲方统一安排一日____餐膳食,费用由劳务人员承担;如具备相应的条件,劳务人员也可自己开伙做饭。

第七条 劳动保护与福利

1.甲方免费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享有适宜的工作条件,工作强度和安全设施要符合甲方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规定。

2.劳务人员享有甲方所在国(地区)政府法定的带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加班待遇。

3.劳务人员享有其他任何本合同没有提及但甲方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 医疗和保险

1.劳务人员在甲方履约期间因意外伤害、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为劳务人员办理医疗、人身保险并承担费用。劳务人员日常疾病可按当地医疗保险规定承担一定比例费用。

3.甲方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的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九条 伤病处理

1.如经医生证明劳务人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宜继续履约,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安排劳务人员回国,有关遣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劳务人员在履约期间因故死亡时,甲方承担劳务人员的安葬费用,并负责有关保险的理赔。

第十条 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

1.本合同签定后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时,甲方应赔偿劳务人员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体检、培训、护照、签证等费用;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时,乙方赔偿甲方为劳务人员办理有关雇佣手续所发生的费用。

2.甲方因裁员、转产、关闭、破产、变更雇主以及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时,如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许可,甲方应尽力为劳务人员变更合适的雇主,并给予劳务人员适当的补偿。无法变更新雇主而解聘劳务人员的,甲方应支付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并承担劳务人员返回中国的机票,或按当地法律法规给予劳务人员一定金额的补偿;乙方应给予劳务人员退还的按一定比例的服务和管理费。

3.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当局的限制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双方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除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若任何一方原因未尽其责任和义务,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事项或终止合同,须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同时甲、乙双方还应按与劳务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给予劳务人员一定金额的赔偿。

2.劳务人员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与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有关条款事项、非法滞留不归、擅自脱岗出走或终止合同等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索赔一定金额费用或向国内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或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_________份,用______文字书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份,两种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在解释上不一致时,以__________文字为准。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20xx年。本合同项下派出的全部劳务人员《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终止。

3.合同期满后,在甲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根据甲方的需要及劳务人员本人意愿,甲方提前一个月征得乙方同意并与乙方续签本合同后,可与劳务人员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双方均未提出延长合同或另一方不同意延长合同时,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

4.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

附件2.

合同编号:QDXXX2009-PQXX号

外派劳务合同(赴境外劳务人员派遣合同)

(参考版)

甲方: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企业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号: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外派劳务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内住址:

国内联系人/与本人关系:

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甲方与_______(国家/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境外雇主” )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 则

1.甲方对境外公司(中介机构或雇主)的合法性、招聘外籍劳务人员的资格、劳务合作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本合同项下的劳务项目真实可行,已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符合中国政府和_________(国家/地区)政府的规定。

2.乙方对境外雇主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工作内容、工资福利等相关情况已充分理解,技能和身体状况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能力和条件。

3.乙方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为

4.乙方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期限为_______月(分期签订或一次签订),自乙方抵达_________(国家/地区)之日算起。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详细真实介绍境外公司(中介机构或雇主)的情况、招聘岗位的条件和要求、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合同期限、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情况等有关情况。

2.组织乙方参加境外公司(中介机构或雇主)的考核,或代表境外雇主对乙方进行考核。

3.按照中国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乙方参加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协助乙方参加商务部指定的省级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组织的有关考试,取得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4.安排和指导乙方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雇佣合同》,并对《劳务雇佣合同》的条款予以详尽的解释说明。

5.协助指导乙方办理护照、签证、公证、体检、检疫等出境证件手续。

6.安排协助乙方出入境,确保乙方顺利平安到达境外履约地点。

7.《劳务雇佣合同》履行期间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协助乙方解决与雇主因执行《劳务雇佣合同》产生的纠纷,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发生雇主裁员、转产、关闭、破产、变更雇主,以及乙方伤亡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做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交办理出境手续所需要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和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因虚假证件和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根据甲方安排,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考试、体检等活动,及时办理有关出境证照和手续。

3.严格履行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雇佣合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境外雇主的规章制度,服从境外雇主的安排,不得擅自脱岗出走。履行《劳务雇佣合同》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产生纠纷或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4.《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按时回国,不非法滞留。

5.遵守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和传统。

6.遵守我国外事纪律,杜绝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第四条 出国费用和服务费

1.乙方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国内差旅费等,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自行承担。甲方可预先收取,按实际发生额与乙方结算。

2.因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策变化、签证拒签等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未能派出的,上述出国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缴纳服务费,服务费总额不超过乙方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工资总额的12.5%。期限为______个月《劳务雇佣合同》的服务费总额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如乙方在《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续约,应向甲方交纳延期服务费每年 元人民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和本合同下的责任义务相应延长。

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劳务雇佣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上述服务费用和出国费用不予退还。

6.因乙方自身以外原因导致《劳务雇佣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甲方按比例退还乙方办理其出国手续等成本后的服务和管理费用。

7.服务费和出国费用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缴纳,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缴纳任何费用。

第五条 工资、福利和劳保

一、工资及支付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最低工资协调标准的,不低于协调标准。

2.乙方的工资及支付适用以下____的规定。

A.境外雇主按计时制计算乙方工资。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小时,月基本工资为______,每月___日前支付。正常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的____倍计算,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按基本工资的_____倍计算。每周工作和加班时间不超过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规定的时间。其他奖金或津贴有___________________。

B.境外雇主按计件制计算乙方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计件方式详见附件。乙方每周工作和加班时间不超过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规定的时间。

C.境外雇主按计时制和计件制相结合的方式计算乙方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计算方式须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做法。乙方每周工作和加班时间不超过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规定的时间。

3.乙方履行《劳务雇佣合同》期间的各种税收,按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际旅费和工作交通

1.乙方的国际旅费适用以下_______的规定。

A.境外雇主承担乙方的去程及《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旅费。

B、去程国际旅费由乙方垫付,《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旅费由境外雇主承担,并报销乙方的去程国际旅费。

C、去程国际旅费由乙方承担,《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旅费由境外雇主承担。

D、往返国际旅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工作交通费用适用以下____的规定。

A、境外雇主免费向乙方提供从住处至工作地点的交通工具。

B、乙方乘公共交通工具至工作地点,境外雇主提供交通津贴,月津贴额为_________。

C、乙方自行解决至工作地点的交通。

三、生活条件、食宿

乙方的食宿适用以下_______的规定。

A.境外雇主为乙方提供不低于当地法定标准的住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如床具、必备生活用品等),费用由境外雇主承担。

B、境外雇主为乙方提供不低于当地法定标准的住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如床具、必备生活用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每月费用为_____。

C、境外雇主统一安排一日____餐膳食,费用由境外雇主承担。

D、境外雇主统一安排一日____餐膳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具备相应的条件,乙方也可自己开伙做饭。

四、劳动保护与福利

1.境外雇主免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乙方享有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法定的带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加班待遇。

五、医疗和保险

1.乙方在境外雇主履约期间因日常疾病、意外伤害、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境外雇主承担,但不包括以下费用:

(1)牙科、美容费用;

(2)自我伤害或行为不检所造成疾病的医疗费;

(3)任何原因企图自杀,不法行为,自暴于危险下,招惹别人的攻击,滥用毒品,破坏治安之不法行为而导致的疾病与伤残的医疗费用;

(4)酗酒、殴斗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5)精神疾病的诊治费用;

(6)乙方隐瞒其出境前已患的疾病,在履约期间病情加重或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2.境外雇主为乙方办理医疗、人身保险并承担费用。

3.如境外雇主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等保险,乙方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费用。

第六条 双方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除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若任何一方原因未尽其责任和义务,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事项或终止合同,须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

2.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事项,非法滞留不归、擅自脱岗出走或终止合同等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索赔一定金额费用或向国内法院进行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完成《劳务雇佣合同》回国后终止。乙方与境外雇主延长《劳务雇佣合同》时,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若自行与境外雇主延长《劳务雇佣合同》,或《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未按时回国,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或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3.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或手印)

备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若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外派人数较多,可与本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情况下再签订集体合同。

附件3.

合同编号:QDXXX2009-WTXX号

委托招收赴境外劳务人员合同

(参考版)

委托方(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一条 总则

1.鉴于甲方与_________(国家/地区)的雇主(以下简称“境外雇主”)签订了《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关于实习、研修事业协议书》),乙方所在地相关劳务资源丰富,且乙方拥有便利的招募渠道、管理资源等优势,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作向境外雇主派遣劳务人员(包括研修生研修生,下同)签订本合同。

2.甲方具有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或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对境外雇主的合法性、招聘外籍劳务人员的资格、劳务合作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本合同项下的劳务项目真实可行,符合中国政府和_________(国家/地区)政府的规定。

3.乙方为法人单位,具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外派劳务服务管理中心、外派劳务基地组织招收劳务人员的资格。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与境外雇主的一切联络和协调。

2.根据国家商务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甲方省级商务部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表核准编号: ),在乙方户籍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审查备案手续(外派劳务人员审查备案表核准编号: ) 。

3.向乙方提供委托招收赴境外劳务人员委托书。

4.向乙方提供招收赴境外劳务人员简章。简章应包括境外雇主的情况、招聘岗位的条件和要求、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合同期限等有关内容。

5.负责劳务人员的最终考核和录用。

6.负责劳务人员出境前的适应性培训。甲方可派代表到乙方授课,或委托乙方或第三方培训。

7.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工作准证、签证等出入境手续。

8.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出入境并顺利平安到达境外履约地点。

9.负责劳务人员在境外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劳务人员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境外企业裁员、关闭、破产、变更雇主以及伤亡等突发事件时,负责做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委托和招工简章,组织招收身体健康、符合条件的劳务人选,并适时安排甲方对劳务人员进行面试和考试。

2.负责劳务人员的技能和语言培训。根据与甲方的约定,组织安排劳务人员参加适应性培训和外派劳务人员考试。

3.负责协助和指导劳务人员办理护照、公证、体检、检疫等证件和手续。相关证明文件应由甲方提供的,则由甲方负责提供。

4.负责收取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办理出境手续所需要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护照等有关证件和材料,保证有关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因虚假证件和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5.根据甲方要求组织安排劳务人员及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出境口岸。

6.协助甲方做好劳务人员在境外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劳务人员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脱岗、滞留不归、破产和伤亡等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甲方妥善处理,做好劳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工作。

7.未经甲方委托,不用甲方的名义招聘任何劳务,不从事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活动。

8.遵守商业道德和商业秘密,不与本合同中的境外雇主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联系,不绕开甲方直接与境外雇主开展劳务项目合作。

第四条 出国费用和服务费

1.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和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收取,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如甲方向乙方授权,乙方可代为收取,收款凭证由甲方提供。

2.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国内差旅费等,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自行承担。甲方可预先收取,按实际发生额与劳务人员结算。

3.因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政策变化、签证拒签等不可抗力造成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上述出国费用不予退还。

4.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总额不超过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工资总额的12.5%。按《劳务雇佣合同》期限为______个月计算,本合同项下劳务人员应缴纳的服务费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人,其中_______元人民币/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服务和管理费用。

5.如劳务人员在《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续约,应向甲方交纳延期服务费每年___ 元人民币,其中_______元人民币/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服务和管理费用。。

6.因劳务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劳务雇佣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上述服务费用和出国费用不予退还。

7.因劳务人员自身以外原因导致《劳务雇佣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甲、乙双方分别按比例退还劳务人员缴纳的服务费用。

8.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境外服务与管理

1.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劳务人员在境外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务人员顺利履约。

2.甲方负责劳务人员在境外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乙方对甲方的工作予以协助、支持和配合。

3.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和本地优势,在劳务人员履约期间重点做好国内沟通和协调工作,为劳务人员安心履约创造条件。

第六条 违约与其他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若任何一方原因未尽其责任和义务,而未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事项,须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或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3.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派出的全部劳务人员《劳务雇佣合同》期满后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

附件4.合同编号:QDXXX2009-HTXX号

关于研修、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

中国青岛 有限公司(以下称"派遣机关")与日本国 協同組合(以下称“第一次接受机关”)根据两国的各项法令,就第一次接受机关以及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接受企业(以下称“第二次接受机关”)对派遣机关派遣的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实施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缔结如下协议。

(目的)

第1条 此项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目的,就是按照日本的各项法令,通过让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学习日本产业所具有的技术、技能和知识(以下称“技术等”),将技术等转移到中国,为中国的产业发展作出贡献,同时推进两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亲善。

(在日期限) 第2条

1.在日本的逗留期限分为研修期限和技能实习期限并分别作出规定。 2.研修期限:研修生每人不超过一年。

3.技能实习期限:只有经中国的派遣机关、研修生所属企业、研修生本人以及日本第一次接受机关、第二次接受机关同意,通过“研修成果评价”“技能实习计划评价”“在留情况评价”,并经地方入国管理局批准变更为可以进行技能实习活动的在留资格(以下称“技能实习生”)的情况下,研修期限和技能实习期限相加不超过3年。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与实施研修的同一个第二次接受机关实施技能实习。

(研修方法)

第3条

1.在日本的研修要按照第一次接受机关和第二次接受机关制定的研修计划进行。

2.在日本的研修由非实务研修和实务研修构成,两者所占时间比例按照日本相关法令规定执行。

3.研修的实施由第一次接受机关和第二次接受机关明确分工进行。

(技能实习方法)

第4条 在日本的技能实习,要遵循日本相关法令以及(财团法人)国际研修协力机构的指导和建议,按照第二次接受机关制定的技能实习计划进行。

(接受企业的条件)

1.配置研修事业的专门担当人员。能够对研修事业进行技术,技能或知识指导。

2.提供给研修生适宜住宿设施的企业。

3.过去没有雇佣过违反如果管理法的外国人的企业。 4.加入研修生综合保险及实习生综合保险的企业。 (研修、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

第5条 第一次接受机关在每个第二次接受机关均配备必要人数的研修、技能实习指导员。此指导员必须对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将要学习的技术等具有5年以上实际经验。同时配备1名以上生活指导员来掌握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生活并对其进行指导、接受咨询商谈等。

(研修生须具备的条件)

第6条 研修生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 原则上年满18岁以上。

(2) 初中或初中同等以上学校毕业者。

(3) 有作为研修生的使命感,有研修积极性、且能胜任者。

(4) 能单身在日研修者。

(5) 能够得到中方的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有关参加研修的推荐者。

(6)正在中国国内从事要到日本学习掌握的技术等业务。

(7) 在派遣国内有工作岗位,同时研修结束归国后,保证复职到日本研修学习到的工种。

(8) 没有日本研修经历者。

(9)根据派遣机关组织的派遣前的健康诊断(体重、身高、胸围、妇科、眼睛、视力、色盲、血压、尿、耳朵、血沉、结核实验、胸部X光、梅毒、肝炎、既往病、其他特别项)确认身心健康,适合研修,并无需在日本逗留期间作牙科治疗者。

(10)具有足以应付研修的日语水平者。

(11)能过遵守日本法律制度者。

(12)对参加研修进行宣誓者。

研修生的选拔方法)

第7条 研修生的选拔:

1.从符合第6条条件的人员中,派遣机关根据第一次接受机关和第二次接受机关提出的不同职业种类及条件,分别挑选研修生候选人。

2.第一次接受机关同第二次接受机关经过协商,从研修生候选人中确定研修生。

(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第8条 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待遇如下:

1.研修生的待遇

(1)在日研修期间,各第二次接受机关要将能够维持日本人平均生活水平的生活费用作为研修津贴每月定期一次直接全额支付给研修生本人。此研修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万日元,现金支付时,要采取研修生盖章领取或签字的形式。因研修需要,在日本国内发生交通费用时,在研修津贴之外实报实销。

(2)研修期间的住宿设施,由第一次接受机关或第二次接受机关安排准备并向研修生免费出借。住宿设施要具备通常生活所需的附属设备。

(3)研修时间每星期不超过40小时,上班时间之外和假日不进行研修。

(4)第一次接受机关在研修生赴日后,要就研修待遇及研修计划等进行说明,并迅速将研修生用待遇通知书交给研修生本人。

(5)第一次接受机关或第二次接受机关要加入(财团法人)国际研修协力机构的“外国研修生综合保险”等,对研修中发生死亡、受伤、疾病等情况采取保障措施。

2.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在技能实习期间,第二次接收机关要跟每个技能实习生签订雇佣合同,实习生的待遇,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制度及劳动基准法实施。

因技能实习的需要,在日本国内产生交通费用时,按照第二次接收机关的规定,支付差旅费等补贴。

(派遣机关的作用与义务)

第9条 派遣机关在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之外,还要负起以下责任和义务:

1.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配备经办人或联系人。

2.向本国政府办理研修生赴日及在留的有关法律手续。

3.按照第7条规定选拔研修生候选人。

4.进行第6条(8)的健康诊断以及牙科诊断,并将诊断结果通知第一次接受机关。

5.实施在中国进行的200小时以上的事前研修。内容包括出发前教育、日语学习以及研修、技能实习制度介绍。

6.准备送交日本政府的有关说明书等材料。

7.其它为顺利推进该研修、技能实习事业所必要的事务,如与第一次接受机关进行联络协调等。

8.提交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回国后的经过报告。

(第一次接受机关的作用和义务)

第10条 第一次接受机关在本协议书各项条款之外,还要负起以下责任和义务:

1.为研修、技能实习事业配备经办人或联系人。

2.为研修生来日和在留,向本国政府办理各项法律手续。

3.妥善安排准备研修设施,保证研修能够持续稳定进行。包括研修生使用的住宿设备以及安全卫生方面的措施等。

4.按照研修计划和技能实习计划实施恰当的研修(研修为包括160小时左右非实务研修在内的集合研修)。

5.对第二次接受机关的监督管理、指导等。

6.其它为顺利推进该研修、技能实习事业所必要的事务,如与派遣机关进行联络协调等。

(派遣管理费的内容)

第11条 为推进研修、技能实习事业,派遣机关所需费用(以下称“派遣管理费”)如下:

1.研修生赴日之前的各项经费。

(1)派遣机关进行研修生候选人选拔所需费用、派遣前的健康诊断以及牙科诊断所需费用。

(2)日语学习、在日生活指导等派遣前教育所需费用。

(3)派遣国护照申请费,日本签证申请费。

(4)派遣国国内的交通费用。

(5)与派遣国企业、第一次接受机关的联系、洽谈所需费用。

(6)为办理这些所需的人力费、办公经费等管理方面的费用。

2.在日本逗留及回国之前的有关研修、技能实习相关费用

(1)作为派遣机关,通过向日本派遣管理人员等对研修生进行谈话、支援、生活指导所需费用。

(2)与日本第一次接受机关进行联系、洽谈所需费用。

(3)为办理这些所需人力费、办公经费等管理方面的费用。

(接受管理费的内容)

第12条 为推进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第一次接受机关所需费用(以下称“接受管理费”)如下:

1.与派遣机关的联系、洽谈所需费用。 2.第二次接受机关的选定所需费用。

3.在日本国内开说明会等有关接受准备所需费用。 4.研修生的往返旅费。

5.加入(财团法人)国际研修协力机构“外国研修生综合保险”等对研修中发生事故等采取保障措施的费用。

6.实施研修计划和技能实习计划所定的研修、技能实习所需费用。

7.有关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洽谈以及情况考察等访问派遣国的旅费。

8.其他为推进本事业在第一次接受机关方面所发生的费用。

(指导研修生、技能实习生严格遵守义务)

第13条 派遣机关及第一次接受机关和第二次接受机关须要求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在日期间严格遵守以下义务:

1.听从指导员的指导,以诚实的姿态搞好研修和技能实习。

2.回国后在恢复工作的原单位积极有效地运用学到的技术等,为祖国产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3.应单身在日本逗留,不能以同居为目的将家属叫到日本来。

4.不从事在留资格认可之外的伴有收入、报酬的活动。

5.在日本逗留期间,自己应认真负责地妥善保管护照,随身携带外国人登记证。

6.研修、技能实习结束后马上回国。

(研修、技能实习的终止)

第14条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向本人询问情况后,派遣机关同第一次接受机关和第二次接受机关经过协商,有权终止其研修、技能实习而让其回国。

这种情况下,回国旅费由本人或派遣机关方面负担。

1.违反第6条时。

2.违反第13条的4时。

3.由于本人的原因,或者因病及其它原因不可能或不适合继续进行研修、技能实习时。 (研修生的临时回国) 第15条 研修生在研修期间的临时回国原则上不允许。但是,第一次接受机关以及第二次接受机关认为有充足的相应理由,并以取得日本入国管理局的再入国许可为前提而予以同意时,可以临时回国。

(关于事故、犯罪、失踪的处理)

第16条 研修生、技能实习生发生事故、犯罪、失踪时,第一次接受机关应迅速将事实经过告之派遣机关,并按照日本的有关法令等通过双方协商妥善加以处理。

(协议书附带备忘书)

第17条 有关研修、技能实习事业所需具体内容,按另行规定的“关于研修、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附带备忘书”执行。

(协议书的解释等)

第18条 对本协议书条款在解释上产生异议时,或该协议书没有规定的事项,根据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目的,由双方协商决定。

(纠纷的处理)

第19条 在研修、技能实习事业中发生纠纷时,派遣机关和第一次接受机关在尊重研修、技能实习事业的宗旨及日本有关法令的基础上,在顾及不损害友好关系的同时,通过协商努力加以解决。

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遵从日本有关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判决。

(协议书的有效期限)

第20条 关于研修、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20XX年X月X日为止,但是,若日本国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与本协议书相抵触的条件或对本协议书未规定事项的指导,应遵照其执行,同时第一次接受机关迅速以书面的形式将该内容通知派遣机关。此后,该内容将优先于本协议予以执行。

(协议书的终止)

第21条 希望终止本协定时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在这种情况下,以包括通知当日的研修、技能实习终止为准,本协议书失去效力。

就上述条款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书以日文和中文为正式文本,各作两份,双方在签字之后各保管一份。

年 月 日

(派遣机关)

(第一次接受机关)

中国

日本国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关于研修、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附带备忘书

(合格研修生的选拔)

第1条 研修、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第7条规定的第一次接受机关的具体要求,需在研修生入国预定日大约 个月前提出。

(派遣机关需准备的材料)

第2条

1.按协议书第7条第2项确定研修生之后,派遣机关需将下列材料尽快备齐并寄给第一次接受机关。

(1)有关研修生的材料

A.在6个月之内拍摄的脸部照片(4×3 cm) 六张

B.履历书

C.护照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D.健康诊断证明和牙科诊断证明复印件

E.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的推荐信 (格式8-14)

(2)有关派遣国的研修生所属企业的材料

A.研修生所属企业的概况介绍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B.复职预定证明书 (格式8-24) C.研修生派遣书 (格式8-10) (3)有关派遣机关的材料

A.派遣机关的经办人或联系人所属部署、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B.在中国举办的包括出发前教育以及日语学习等在内的200小时以上事前研修报告书

2.除上述内容之外,如有需要其它材料时,第一次接受机关以传真的方式通知派遣机关,派遣机关应迅速将其发送给第一次接受机关。

(外国人研修生综合保险)

第3条 外国人研修生综合保险赔付内容如下:

(A类)

意外伤害死亡、意外伤害残疾 700万日元 意外伤害治疗费用 300万日元

疾病死亡 700万日元疾病治疗费用

300万日元

财产损害赔偿

3,000万日元 救援者费用

200万日元

(派遣管理费的办理)

第4条 派遣管理费按如下内容办理。

关于派遣机关的管理费,研修期间的管理费为每人每月 万日元。

(备忘书的有效期限)

第5条 研修、技能实习事业协议书-附带备忘书的有效期限依从协议书第20条以及第21条记载内容。

就上述条款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书以日文和中文为正式文本,各作两份,双方在签字之后各保管一份。

年 月 日

(派遣机关) (第一次接受机关) 中国

日本国

代表:

代表:

签字

签字

附件5.合同编号:QDXXX2009-RYPQXX号

赴日研修(技能实习)派遣合同书

(参考版)

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与赴日研修生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甲方与日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同组合)(以下简称“接收机构” )签订的《研修生派遣接收协议书(或合同)》,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一、甲方对日本接收机构的经营资格、研修与技能实习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核实,本合同项下的研修与技能实习项目真实可行,符合中日两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充分了解日本接收机构选拔资格、工作内容和津贴(工资)福利等相关情况,本人的技能和身体状况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能力和条件。

三、乙方赴日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接收企业”)从事研修(含技能实习),所从事的工种是 ______________。

四、乙方赴日研修的期限为一年,自抵达日本之日算起。期满后,如获准延期转为技能实习生,技能实习期限根据甲方与接收机构签订的《研修生派遣接收协议书(或合同)》、乙方与接收企业签订的《雇佣协议(或合同)》决定。本合同约定乙方出国前按最长期间____年计算预收服务费。

第二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核实日本接收机构经营资格的合法性和研修项目的可行性。

2、向乙方详实介绍接收机构和接收企业的情况、选拔条件、工作内容、津贴(工资)福利、研修(技能实习)期限以及研修期满转为技能实习生的考核等有关情况。

3、组织乙方参加接收机构的面试,或代表接收机构进行面试。

4、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乙方参加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取得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5、指导乙方与接收企业签订有关技能实习的《雇佣协议(或合同)》,并予以详尽的解释说明。

6、指导并协助乙方办理护照、签证、公证、体检、检疫等出境手续。

7、协助安排乙方出入境,确保乙方安全抵达出入境履约地点。

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管理,协助乙方解决与接收企业(或接收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维护乙方权益。如发生接收企业倒闭、乙方伤亡等重大事件时,做好有关善后事宜。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办理有关出境证照和手续,及时提交办理出境手续所需要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在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和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因虚假证件和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根据甲方安排,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考试、体检等活动。

3、遵守日本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

4、遵守我国外事纪律,杜绝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5、严格履行本合同以及乙方与接收企业签订的《雇佣协议(或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接收企业的规章制度。

6、履行本合同和《雇佣协议(或合同)》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研修或技能实习期满后须按时回国,不得非法滞留。

8、如遇纠纷,应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不得随意采取罢工、静坐、游行等方式寻求纠纷解决。

第三章 出国费用和服务费

一、乙方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国内差旅费等,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自行承担。甲方可预先收取,按实际发生额与乙方结算,出具有效凭证。

培训费用包括授课费、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资料费等。按每月1000元、培训时间____个月计算,培训费总额为____ 元人民币。

二、因日本国政策变化、签证拒签等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未能派出的,上述出国费用不予退还。

三、依据本合同,乙方在日本研修、技能实习的总工作时间为____年。根据相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总额为 元人民币的服务费。

四、如乙方在《雇佣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续约,应向甲方交纳延期服务费每年 元人民币。

五、因乙方脱岗、工作不能胜任、出国前隐瞒病情等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上述服务费用和出国费用不予退还。

六、因乙方自身以外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甲方按比例退还乙方服务费用。

七、服务费和出国费用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缴纳,乙方不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缴纳任何费用。

第五章 津贴(工资)与待遇

一、津贴(工资)及支付

1、乙方的研修津贴为 日元/月。研修期间内不得加班。

2、如果乙方转为技能实习生,其基本工资、加班费不低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享受日本有关部门规定的加班待遇。

3、乙方每月津贴(工资)由接收企业在规定的日期直接支付给研修生(技能实习生)本人。

4、乙方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时。技能实习加班时间不超过日本政府规定的劳动时间。

5、乙方研修期内的研修津贴不征税。技能实习期间内的工资收入按日本政府有关规定征税。

二、福利

乙方享有接收企业已有的、日本政府法定的带薪节假日。其他奖金或津贴根据日本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研修生派遣接收协议书(或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三、国际旅费和工作交通费

乙方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接收机构承担。技能实习期间内中途回国的往返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的工作交通费用由接收企业免费提供。

四、食宿

研修期间内,乙方的伙食费自理,由日方接收企业免费提供不低于当地法定标准的住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如床具、必备生活用品等)。

技能实习期间内,乙方的伙食费自理,住宿由日方接收企业根据日本政府的有关规定和《雇佣协议(或合同)》的具体约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保护与医疗保险

一、劳动保护

接收企业免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医疗和保险

(一)在研修期间内,日本接收企业免费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在技能实习期间内,乙方志愿加入技能实习生综合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承担费用。

(二)乙方在履约期间因日常疾病、意外伤害、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投保的保险承担,但不包括以下费用:

1、牙科、美容费用;

2、自我伤害或行为不检所造成疾病的医疗费;

3、任何原因企图自杀,不法行为,自暴于危险下,招惹别人的攻击,滥用毒品,破坏治安之不法行为而导致的疾病与伤残的医疗费用;

4、酗酒、殴斗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5、精神疾病的诊治费用;

6、乙方隐瞒其出境前的既往疾病,在履约期间病情加重或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争议与仲裁

一、甲、乙双方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提交至合同签字地的仲裁机关裁决。

二、如果仲裁不成立,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研修期满或技能实习期满回国后终止。

二、乙方若期满后未按时回国,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与接收企业延长《雇佣协议(或合同)》时,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在符合中日两国政府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签订,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国内住址:

联系人: 国内联系人/与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电话: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

(参考版)

一、为促进我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保护我输新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新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合同主要条款。

二、外派新加坡劳务合作合同是指以经确定开展对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为一方、新加坡雇主(含经商务部批准的在新加坡注册的中资分公司、子公司)为另一方的有偿提供劳务的合作协议。

三、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署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

(二)合同工作内容:职务(工种)、人数、技能要求;

(三)合同期限:以新加坡政府批准的工作准证期限为准,雇佣起止日期,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四)报酬:明确劳务人员月基本工资应不低于650新元、确定工资及奖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日期;

(五)工作/休息时间:明确按照新加坡雇佣法令的规定确定每周工作时间。明确法定节假日和劳务人员带薪病假、带薪休假的具体标准;

(六)加班费:按新加坡《雇佣法令》明确超时工作以及节假日加班付费标准;

(七)国际旅费:明确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的承担方式;

(八)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明确劳务人员应享有的工作条件与安全措施;

(九)食宿和工作交通:明确劳务人员食宿的承担方式,若由雇主提供,雇主应提供符合新加坡政府规定的居住条件和必不可少的设施,负责住处至工地的往返交通;

(十)保险、医疗:合同中必须明确雇主应为每名劳务人员办理保险并承担费用,明确劳务人员病、伤、亡的具体处理办法;

(十一)税金:明确外国劳工税由雇主承担;

(十二)保证金:明确5000新元履约保证金不交付新方雇主,新方雇主也不得从工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该笔费用;

(十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明确在执行合同期间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发生而造成中止合同的处理程序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四)解聘:明确劳务人员被解聘的条件及解聘程序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五)仲裁:明确执行合同期间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如通过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和诉讼地;

(十六)法律手续:明确雇主(或中介机构)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入境、工作准证、居留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经营公司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国手续、护照和出境手续。劳务人员应负责提供本人真实无误的履历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十八)明确劳务人员在国内与新方雇主直接签定劳务雇佣合同,且该劳务雇佣合同适用于新加坡法律。雇主不得在工人抵新后另行签定新的合同;

(十九)明确凡劳务雇佣合同内容与新加坡《雇佣法令》相抵触的,以《雇佣法令》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经营公司应严格按本合同主要条款签约。对违反本合同条款签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报请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本合同条款自2003年7月22日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本合同主要条款经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授权,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6.

编号:

新加坡对外劳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国籍: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国籍: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通过乙方雇佣中国劳务人员(一下简称“劳务人员” )赴新加坡工作等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通过乙方雇佣 等工种劳务人员赴新加坡工作。

2、每招聘、外派一批劳务人员,甲乙双方须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外派的详细工种、派出人数、工资待遇等。

3、劳务人员在甲方的工作期限、工作的起止时间、工作地点以每批次的补充协议而定。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负责对雇主资信情况的调查,确定劳务项目的真实、可靠性。

2、向乙方提供获得新加坡政府批准的招工计划,明确劳务人员的招收条件。

3、保证补充协议上的薪水、待遇、工作时间等信息和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一致,因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负责办理劳务人员赴新加坡工作需要的相关准证以及办理入境签证所需的IPA和其他有关文件。

5、负责劳务人员初抵新加坡后的接机及接送劳务人员到雇主公司报到。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初抵新加坡后的住宿,并向劳务人员提供合理的、必须的帮助。

6、甲方须按照新加坡法律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相关的保险。

7、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并确保雇佣合同符合本协议及新加坡的外国人雇佣法令。

8、做好劳务人员在新加坡期间的管理工作,如果劳务人员与雇主出现纠纷,甲方应协助劳务人员处理,并及时告知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协助乙方解决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9、如劳务人员因违反劳动纪律或雇主的管理条例等原因被辞退,甲方负责提供劳务人员违反合同行为的书面鉴定,并督促劳务人员在鉴定上签字确认。

10、甲方保证:

(1)雇主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劳务人员的合同。因企业破产、停产、减员等原因,提前终止劳务人员合同回国,雇主应支付劳务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2)雇主不得以苛刻的工作条件及低于新加坡政府规定的薪金,迫使劳务人员辞职。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招聘条件负责招选适合的候选人,将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给甲方,并安排面试等相关事宜。

2、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3、安排劳务人员办理护照、体检,协助劳务人员办理出境的相关手续。

4、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出国前适应性培训(内容包括:英语、出国、合同教育),并安排劳务人员参加外派劳务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5、为劳务人员代订机票,及时安排劳务人员赴新加坡工作。

6、与甲方合作协助雇主做好劳务人员在新加坡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资及支付方式

1、劳务人员的工资依据招聘的工种而定,具体在每批次补充协议中加以明确。

2、工资按月计算,由雇主在每月的付薪日按月支付给劳务人员。

第五条 工作时间及加班

1、劳务人员的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半,每天8个小时,每周44小时。

2、如果雇主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人员加班,则雇主按基本工资的1.5—2倍标准支付加班

3、由于雇主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不能正常工作,经双方协商可以临时调整工作。如因雇主原因造成停工时,雇主应正常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第六条 节日和休假

1、劳务人员有权享有新加坡政府的法定节日,但具体休假日期可根据雇主的安排。

2、劳务人员在工作满12个月后,享有7—14天的年假。劳务人员回国休假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交通费

1、劳务人员赴新加坡工作的交通费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2、劳务人员在新加坡工作期间产生的交通费视情况而定。

3、劳务人员顺利完成合同期,归国国际机票费用雇主承担。

第八条 税金

1、劳务人员在新加坡工作的外国劳工税由雇主负担。

2、劳务人员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按照新加坡政府规定,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医疗及保险

1、劳务人员在新加坡工作通过试用期后,每年应享受不超过14天的病假。如果超过14天/年,超出部分将从年假或薪金中扣除。

2、劳务人员如需要住院治疗,应享受最长不超过60天的住院假期。

3、劳务人员在新加坡的住院及工伤意外保险由雇主承担。

第十条 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1、雇主应提供符合新加坡政府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安全设施。工作强度和安全措施要符合新加坡有关法律或国际通行惯例、做法。

2、根据行业需要,雇主应免费提供劳务人员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 食宿

1、劳务人员食宿根据每批次补充协议而定。

2、如果雇主不提供住宿,则甲方应协助劳务人员租赁房屋,但租房相关费用由劳务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费用与支付

1、乙方同意付给甲方办理劳务人员赴新加坡工作的服务费人民币 元/每人(其中甲方成本服务费 元),在劳务人员抵新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及时给乙方开具收款收据,每名劳务人员的手续费收齐后须于7日内给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因雇主原因及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经济危机等)导致雇佣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积极解决纠纷或及时完成更换雇主的合法手续,尽量不给劳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雇主或其它非劳务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劳务人员提前回国,劳务人员回国机票由甲方或雇主承担,甲、乙双方应按比例退还劳务人员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应退费用=(甲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相关成本服务费)÷合同期月数×未完成合同期月数

乙方应退费用=(乙方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相关成本服务费)÷合同期数月×未完成合同期月数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须提交被诉方所在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关仲裁,仲裁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合同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如果双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两年。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可用中文或英文书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后仍有遗留问题时,则甲乙双方仍需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3、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7.合同编号: 号 境外就业(劳动)合同 (参考版)

甲方(境外雇主):

乙方(境外就业人员):

甲方:境外雇主姓名

境外工商登记号: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境外就业人员姓名

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护照颁发地点和日期:

国内(通信)地址:

电话:

国内联系人/与本人关系:

联系人电话:

中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姓名:

注册(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根据(输入国)的《 (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享有《 (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 (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1.工作地点:

2.合同有效期限: (自乙方赴工作地离境之时起);其中劳动合同期限 年,包括/不包括试用期 个月。

3.行业及工种: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通过岗位协议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岗位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岗位协议,原有岗位协议停止执行;重新执行的岗位协议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效力。

4.正常工时:每周五天,一天8小时;或每周不超过40小时(或按当地劳动法规定)法定节日休假:

5.工资形式: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和其他收入,支付的货币单位为 。甲方应保证乙方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6.基本工资: 货币单位/时间(税前)或 货币单位/时间(税后)

7.工资计发方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其中:计时工资正常工时的, 货币单位/天(小时);

计件工资的, 货币单位/件。

8.加班工资:

(1)正常工时以外的加班工资: (2)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9.最低工资:由于甲方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工或工作量严重不足的,甲方保证按照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10.带薪休假:

(1) 正常休假工资:

(2) 病假工资:

11.交通费:乙方赴工作地的交通费用由双方约定。甲方负担乙方在下述情形时的回国费用:(1)合同期满及续约;(2)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3)乙方因职业病或工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4)不可抗力;(5)非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12.食宿安排:甲方免费提供安全适宜的住宿条件/乙方自行解决住宿;甲方免费提供伙食/乙方自行解决/双方约定甲方给予乙方伙食补助 货币单位/时间。

13.医疗保险:甲方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包括/不包括牙医保健服务)。

14.其他保险:根据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或中国)现行法律,由甲方为乙方办理其他相关保险。此外,在被中国政府确定为有战争危险的国家或地区就业,甲方须为乙方办理不低于 的战争伤害险。

15.死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死亡的,甲方负责将其遗体及所属遗物送回国内。如遗体或遗物因客观原因无法送回,可经死者家属或中国驻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同意后在就业就收国家或地区妥善处理。

16.汇款:甲方可协助乙方通过正规银行或其他合法渠道将部分工资汇至中国境内。

17.合同的终止

(1)乙方行为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自行承担回国费用:蓄意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旷工累计达 天;不服从甲方合法合指挥管理;泄露企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集会罢工;其他违反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破坏公共秩序和本合同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按照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回国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自行终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回国费用:受到甲方或其代表人的严重侮辱、非人对待、人身攻击或甲方或其代表人实施了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要求乙方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回国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突发或新生疾病或因工伤经当地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继续工作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终止合同,由甲方承担回国费用。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隐瞒慢性病史或提供虚假体检材料,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回国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出境后受孕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方可要求终止合同,由 方承担回国费用。

18.争议处理

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都应按 国家或地区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解决处理。如乙方对甲方所做决定不服,可向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诉。

乙方应遵守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上述主要法律法规、风俗习惯、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附件。

19.不可抗力: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就业接收国家或地区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因双方认同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履行本合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的时间期限,或经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或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其他处理办法。

20.适用法律

与上述规定相关的其他就业条款须受 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

21.合同备案

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各自营业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和户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文本送交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地和境外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2.本合同未尽事宜,本着公平、合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并有利于解决争端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23.本合同以中 文 种文字书就, 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中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代表签字:

(盖章)

附件7.

合同编号:QD 200 号

外 派 船 员 合 同

甲方:境外船东公司(或船舶管理公司)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具有对外船员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就甲方通过乙方雇佣中国船员(以下简称船员)赴甲方所属(或所管理)船舶工作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船员派遣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所属船舶派遣船员,船舶名称及船员工资标准详见附件一。甲方保证船舶安全、适航和合法运营。,船舶航运管理由甲方负责。

二、选拔与证书

乙方应选拔合格的能胜任职务的船员,•并提供所派船员的有关证件、材料,包括:

A、健康证书

B、护照

C、海员证(包括船员服务簿) D、防疫接种证书

E、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F、高级海员职务证书

G、办证用的船员照片

H、船籍国证书

三、船员候船

1、从乙方接到为甲方配备船员的文字通知之日起,候船期最多不得超过半个月。

2、签署合同后第一次船员候船期固定为 个月。此后,按甲方通知上船日期起的实际候船天数计算。候船金按日基薪的50%计算(日基薪=月基薪/30天),即同首月家汇一起支付给乙方。

3、甲方应尽早通知乙方船员登轮日期和港口,并提供港口代理的地址。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英文船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和海员证号码,•以利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

四、船员出入境

1、船员自离开中国集结地到上船港的交通费、行李费(乘飞机限于30公斤,乘火车或船限于60公斤)、旅馆费、•伙食费及船员由下船港返回中国集结地的以上各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2、船员在中国港口上船,甲方应及时通知其该港的代理,安排船员上、下船交通及必要膳宿。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船员服务期限,正常工作时间及固定加班及额外加班

1、船员的正常服务期限为 个月,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 个月,不超过 个月,若服务期满,船舶正在航行,甲方有权延长本协议直到该航次结束,在这种情况下,•船员基本工资在第 个月增加5%。

2、船员通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8小时, 共40小时,星期六及星期日共16小时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

3、船员56小时之外的工作视为额外加班,额外加班费的支付,由甲方按规定在船直接支付给船员。

六、额外劳动

甲方将根据额外劳动表(见附件三)由船长将报酬支付给参加额外劳动的船员,额外劳动不论是在船员正常工作时间之内或之外进行,•其报酬不得从船员工资中扣除。

七、节假日工资

中国国内法定节假日定为每年 天,春节 天、五一节 天、元旦 天、国庆节 天。船员节假日工资,应按双倍日基薪计算,由甲方在船直接发给船员。

八、航行区域

根据甲方的需要,船舶应在保险范围内航行,如果甲方需要该船驶往战区或战争危险区,•甲方应事先征得乙方和船员本人的同意,船舶进入战争危险区期间,•除船员基薪加倍计算外,还需增加船员平安保险额。

九、伙食费

船员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 美元。

十、代理费

甲方需支付乙方每人每月代理费 美元。•

一、国内交通费

船员国内交通费为每人每年包干 美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该交通费包括船员上船前由住地到集结地及下船后由集结地到住地的国内飞机、汽车、火车的旅行费、•机场费、旅馆费及伙食费等。

十二、船员船领薪

•乙方应在船员离开中国时将每人每月的船领薪标准电告甲方。•该船领薪要在甲方每月应付给船员的工资总额中扣除,余下部分为家汇部分,应按时汇往乙方的银行帐户。

十三、工资与支付

船员工资(见附件一)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休假金和奖金、甲方按 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乙方船员承担国内投保费用及个人国内投保费用共六部份,•从上船之日起至船员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按天计算。

甲方应与每月10日前将船员上月家汇部分汇至乙方。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甲方如逾期不付,则从11•日起按实际拖欠天数付滞纳金(每天按1%计算)。

十四、船员过失

船员在雇佣期间应视为甲方的雇员。•甲方对于船员由于工作疏忽或工作中不当行为引起第三者提出的一切损失索赔应予负担。

十五、船员替换和费用承担

1、船员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正当行为而遭遣返,所产生的遣返费用由乙方负担,接替船员的登船费用由甲方承担

2、船员合同期满后的更换,各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3、船员在任何港口未经船长同意擅自离职或漏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从发现之日起,•停发船员工资和一切津贴、奖金。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排船员的费用,•由甲方及责任船员负担

4、如果船员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船员要求离船时,甲方应同意乙方派人替换,由此产生的船员更换费用,双方均摊。

5、船员在船期间得病或受伤,经医生证明不适于继续留船工作,由此产生的更换船员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劳保用品

甲方应按附件二的规定,向船员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劳保用品。

十七、提升

•船员服务期间甲方对需要提升的船员及相应产生的工资调整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七、保险

甲方应按不低于香港劳工赔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船员离开中国国境起至返回中国国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险。

伤、病船员返回中国的交通费、•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由甲方负责。甲方应配备船员在船期间的常备急救药品。

十八、ITF问题

乙方将保证所有船员不得卷入ITF问题或提出补偿。如遇因乙方船员原因造成甲方困扰和损失,甲方有权将其付给ITF的部分或全部欠薪从每月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此外,•乙方还要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九、非常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无法履行本合同时,任何一方均可说明理由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由于以上不可抗力原因或出现海事或卖船等非常情况,•甲方可选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将全体船员调到其经营或所属公司另一条同类船上工作,继续执行本协议。

2、加发给每个船员一个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休假金,并负责将船员遣返中国。

十、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可要求对本协议或附件进行修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双方各自代表签署后生效。

二十一、争议

在本协议履行时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提出仲裁,•仲裁应在中国青岛并按其仲裁法规进行。

二十五、协议文本及生效

本协议用中文书就,正式文本及附件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代表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船员服务期满为止。•协议终止前经双方书面同意后,仍可延续使用到约定日期。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附件一:

单位:美元/月

工 资 标 准

职务

基本工资

固定加费

休假金

奖金

国内投保费用

总 额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水手长

一水

一水

一水

二水

二水

二水

铜匠

加油

加油

加油

大厨

二机

实习生

附 件 二

序号

3 劳 动 保 护 用 品品 名 甲板部 单工作服 二件/人工作鞋 一双/人橡胶雨鞋 一双/人轮机部 二件/人 一双/人 一双/人

4 雨衣 一件/人 一件/人

5 防寒衣 一件/人 一件/人 6 安全帽 一个/人 一个/人

注:

1、工作手套、香皂、肥皂、洗衣粉等物品则根据甲方管理规定发放给船员。

2、船员离船时,应交还全部劳保用品。

附 件 三

额 外 劳 动 及 报 酬

1 清洁集便器 (每个) 美元

2 清洗油柜(200吨以内)干洗 (每个) 美元

3 清洗油柜(200吨以内)油洗 (每个) 美元

4 清洗淡水柜 (每个) 美元

5 清洗锚链舱 (每次) 美元

6• 清洗并油漆压舱水柜(150吨以内) (每个) 美元

7 清洗冷冻柜 (每个) 美元

8 汽缸盖、活塞、杆及其附件除炭及校正缸套(每次) 美元

9 更换、修理、校正缸套包括清洗活塞 (每缸) 美元

附件8.合同编号:QD 200 号

船员外派个人合同

甲方: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企业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号: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外派船员姓名

海员证号码:

国内住址:

国内联系人/与本人关系:

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甲方与 (国家/地区) 公司(以下简称船东)签订的《船员外派合同》,就甲方外派乙方到船东所属 “ ”轮任职 ,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期限为 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 个月不超过 个月,外派期满,若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则甲方有权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或抵达方便港口时止。

二、工资及支付

1、船东支付给乙方工资标准为 美元/月,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休假金和奖金、甲方按 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乙方承担国内投保费用及个人国内投保费用共六部份,从乙方上船之日或出境之日起至下船之日止计算。

2、工资支付分船领薪、家汇薪两部分:船领薪 美元/月,由船东直接支付给乙方;家汇薪 美元/月,是船东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包括了甲方为乙方在国内投保费用,该部分在满足第三款情况下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或存公司,乙方合同期满回国后30日内甲方应一次性结清。

三、额外收入

除工资外,船东或租船人发给乙方的额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在船上直接领取。乙方保证不因额外收入多少影响工作甚至拒绝正常工作。

四、伙食费

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 美元。

五、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上船工作时,按甲方与船东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条款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乙方离船时,应根据船东规定将部分劳动保护用品留船。

六、医疗及伤亡保险

1、合同期内,按甲方与船东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条款内容,由船东向行业内有资质并声誉好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乙方发生工伤、疾病、死亡事故时,甲方负责为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向船东或保险公司索赔,并将索赔回的保险金额全数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船期间,若身体不适,可使用船上备用药品,若需到医院就医,经船长报请船东批准后,方可到医院就医,有关费用由船东承担。但乙方患慢性病、性病或非因工受伤,甲方及船东不承担医疗和遣返费用,但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医疗、遣返事宜。

3、乙方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自行决定是否交纳。如乙方不同意交纳国内五项投保费用、其费用归乙方,责任乙方自负。

4、甲方为乙方国内投保按 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七、双方关系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管理乙方,具有考核、评价、辞退乙方的权力。

2、了解船东的资信情况,对外派船员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已经当地商务、海事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符合中国政府的规定,向乙方解释船东的各项要求和管理规定。

3、安排乙方上船的有关事宜、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4、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船东的要求派出前对乙方进行集中培训。

5、及时回复乙方家属提出的问题,并向家属通报有关船舶及乙方的信息。

6、督促船东履行合同条款,及时与船东结算工资,确认船东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维护乙方在船的合法权益。

7、经常在方便港口上船,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现场管理,听取乙方对在船情况的反映,会同船东及船舶领导妥善解决乙方提出的合理问题。

8、乙方合同期满离船回国时,负责做好旅途安排和接机工作,在国内离船时,协助乙方办理离船手续。

(二)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上船工作所需的一切有效证件、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等,并承担办理证件的费用。

2、乙方要严格遵守船籍国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严格遵守停靠港口的海关、移民、检疫等有关当局的规定;遵守当地的民俗和生活习惯。未经当局允许,不得下地。若因违反停靠港口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而被当局予以法律制裁、罚款等处分,甲方及船东不做任何形式的担保,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船东的规章制度,无条件(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服从船东管理,维护船东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船长及部门长的领导和指挥,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团结同仁,互相配合,保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乙方工作不称职,甲方及船东将予以辞退。

4、乙方理解基于我国和甲方及船东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对ITF组织的态度,完全接受甲方制定的工资标准。乙方保证不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等任何组织进行接触和联系;不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甲方和船东所定的工资标准及合同情况,并同意按船长要求在所需要的有关工资标准文件上签字。乙方若发生因闹工资待遇而同有关国际组织联系,给甲方和船东造成损失时,一切经济责任和其他后果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5、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卫生,严禁下列情况发生:挑拨离间,制造纠纷;打架骂人;顶撞领导;罢工怠工;值班前4小时喝酒;酗酒;破坏公物;偷盗、出售船上物资、燃润油、货物,偷盗港口地的一切东西;买卖旧货;走私,贩毒,偷渡,赌博,贩黄,嫖妓和私藏枪支;逾时返船,在外留宿,漏船。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及船东将予以辞退,乙方要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6、及时向甲方反映船舶情况,通过甲方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

八、船员交通费、替换费用

1、乙方自离开乙方所在地(青岛)到上船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及乙方合同期满由下船港返回到乙方所在地的交通费、住宿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当行为而被遣返,所产生的遣返费用及接替船员的上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个人原因在未满合同期之前提出辞职,亦视为乙方违约。

3、乙方在任何港口未经船长同意擅自离职,或因个人原因漏船,从发现之日起,停发乙方工资和一切费用。由此发生的遣返费用及接替船员的上船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果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或发生其它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离船时,甲方应派人替换,遣返费用、替换船员登船费用由甲乙方各承担50%。

5、乙方在船因病(不含潜在性疾病和慢性病)无法工作或因工受伤需下船治疗,必须有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产生的遣返费用及替换船员上船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遣返费用和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诉讼。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规定的一切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结束。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合同编号:QD 200 号

外派劳务合同

(阿尔及利亚)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劳务人员):

身份证号:

国内详细住址:

邮政编码:

国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作为甲方的外派人员赴 阿尔及利亚 (国家)参加工程施工事宜,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 在 青岛 签订本合同书,双方本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工作内容

1.乙方参加甲方在 阿尔及利亚 所承建的工程施工建设,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建筑施工工作。

2.乙方应保证对于国外劳动工作的艰苦性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按照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以积极努力的态度、高质高效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如调换后仍不能胜任的,甲方可根据情况解除合同。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也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第二条合同试用期

1.乙方的试用期为2个月,自离中国国境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满,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

2.试用期间,如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乙方回国,由乙方承担回程机票及甲方为乙方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

3.如乙方因其他原因回国,均按照本合同中第

八、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期限

本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期限为 个月,自乙方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算(乙方的离境日期为 年 月 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适当变更合同期限。

第四条相关费用

1.报名、护照、考试、培训、出境体检、办理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所有国内交通费(包括因参加体检、考试、培训及出境等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出国综合管理费用9,000元(玖仟元)人民币,其中8000元为前期垫付款。如不能缴纳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出国机会。办理完签证后,如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国,则甲方将扣除3000元费用;办理完机票后,如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国或出国后提前回国,则该出国综合管理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甲方承担为乙方办理机票、签证、居劳证等各种证件的费用。如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则乙方自行承担各种证件费用及回国机票费,并执行项目组关于职工提前回国的相关规定。

3.乙方履约完成合同期回国后,甲方将其所缴纳的前期垫付款全部返还完毕(不计息)。具体返还方式如下:

在阿工作满半年后,每60个工日返还450元人民币(每个工日7.5人民币),返还完8000元人民币为止。如因个人原因,在阿工作不满24个月,每少一个月扣600元人民币(不满一个月按实有天数计算),冲抵尚未返还的来阿费后,不足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详细真实介绍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合同期限及工程所在国情况等。

2.负责对乙方进行面试、考核及培训工作。

3.负责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乙方参加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乙方参加有关考试,取得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4.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护照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5.负责为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及机票等手续及送机工作,确保乙方顺利平安到达境外履约地。

6.负责落实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和用工结算等。

7.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生活管理、食宿安排等。

8.负责对乙方在外期间的护照等证件的统一管理,合同履行期间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协助解决产生的纠纷,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如发生伤残亡等重大事件,甲方负责做好有关善后事宜。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劳务外派合同》,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产生纠纷或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根据项目安排回国,不得非法滞留。

2.按照规定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面试和技能考核,不得弄虚作假。保证拥有常年从事建筑第一线施工的工作经验,具备完成相应工作所要求的各项技能。

3.不得隐瞒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

4.不得欺骗隐瞒身体及精神疾病,保证体检资料的真实性。应根据甲方要求,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1.应按规定准确、无误地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并签订合同。

2.不得借用甲方的名义或利用甲方开具的各项证明材料,进行与甲方无关的各种行为。

3.应服从甲方外派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由于乙方个人原因,在签证或机票办理完毕后不能出国的,则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对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4.自备本工种的手头工具,根据自身条件自备生活常用药品。

5.应服从项目组在生活管理、劳动分工和在工程所在国各地各项目间的统一调动,以及返回国内时间等的统一安排。

6.应当严格按照总包商及甲方的操作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如果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返工修补的,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相关处罚规定。

7.在施工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如发生非正常损坏,应如数赔偿,赔偿金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8.工作期间不得私自串岗和无故缺勤、消极怠工。未经批准擅自外出造成的一切伤害和损失由乙方负责,由此而造成误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应严格遵守甲方外出请假的管理规定,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为第三方工作,不得从事与本合同工作无关的其他经营业务及其他商业活动;不得打架斗殴、煽动或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私闯外事机构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等。如若发生则视为违约,情节严重者将遣返回国。私自外出发生的一切伤害和损失由乙方自负,同时甲方要追究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10应保证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风俗习惯等,不得有任何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家形象和甲方信誉的行为。

11.应遵守法律、法规及项目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人工资支付及待遇

1.国外收入以计件工资为主,按95年全国建筑安装装饰劳动定额核算,每个定额工日7.5美元,严格执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奖勤罚懒、公平竞争的分配原则。对于生产工人的每月工资收入严格执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分配原则,每月结算并张榜公布,使每位劳务人员对自己的收入做到心中有数。施工期间,如因甲方或业主原因造成现场连续停工超过5天以上,甲方将对超出4天部分按照实际窝工天数支付窝工费,每天按5美元发给窝工补贴,切实保证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收入。

2.工作满一年半以上的生产工人,每月补贴工龄工资15美元;工作满两年以上,每月补贴工龄工资30美元;工作满三年以上,每月补贴工龄工资45美元。

3.工资支付实行国外净收入以美元记帐,国内人民币结算支付的方式(美元兑人民币按固定汇率按1美元= 8元人民币结算),每满半年可结算一次工资,每次结算工资的60% ,以100元人民币为最小结算单位,结算后工资余额不得少于壹万(10000)元人民币。剩余部分工资合同期满回国后两个月内付清。(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执行)

4.以上工资,在扣除应从乙方工资中抵扣和截留的金额(包括乙方的各种借款、罚款和其他应扣款等)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支票支付或汇款支付。

5.计件工资以外,国外免费统一提供伙食、住宿、卫生和生活设施。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6000第纳尔(折合人民币600元左右),节约归己。

6.工作满两年,平均出勤工效在1.8工日以上者,奖励回国机票。因个人原因提前回国,个人负担回国费用。工作满24个月,技术水平好、工作积极肯干的劳务人员,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劳动合同一年半以上者,可以安排回国探亲1-3个月,探亲期间享受100美元的探亲生活补贴,并报销探亲往返国际机票。

第八条保险、工伤及伤病问题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保险。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在工程所在国如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则甲方负责安排在当地治疗,并出面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索赔,索赔款项扣除事故处理费用后全额转交乙方或乙方家属,乙方及其家属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2.乙方在国外因工无论发生何种性质的伤、病、残、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乙方家属要求前往探望及处理善后事宜的出国护照、签证、旅费等,丧事由甲方统一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3.乙方在国外因非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与有关责任方进行交涉处理和办理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其家属无权向项目组和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4.因乙方不端行为、疏忽工作、过错行为、任何原因企图自杀、不法行为或自伤引起的医疗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组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

5.乙方精神疾病的诊治费用或乙方隐瞒其出境前已患的疾病,在履约期间病情加重或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

6.若乙方在国外患病,经项目组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休息的,方可休息,无病假或没有经过项目组批准而休息者一律按照项目组的现场管理制度处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则所发生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一经项目组调查属实,则甲方将根据情况决定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遣返回国。往返国际机票、签证和国外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以及不良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另甲方将有权对乙方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除。

⑴无故生事以任何形式煽动或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私闯外事机构以 及当地政府部门的;

⑵不服从项目组管理人员的管理,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玩忽职守而给项目组及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⑶参加和组织任何黑社会或帮会性质的机构的;

⑷旷工三天以上;

⑸私自外出打工,私自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活动,私逃或非法滞留的;

⑹被发现有偷盗、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⑺参与其他商业与个人活动或成为任何公司的合作伙伴或董事;

⑻一旦查证工伤是由乙方故意造成的自残、自伤行为; ⑼因乙方原因未满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提前回国的行为。 第九条不可抗力 如因*、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保护乙方安全返回国内。回国后与乙方最终结算并支付给乙方结算工资。在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损失,原则上互不追究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乙方承诺,国外工作期间无条件服从项目组的安排和处理,回国后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争议解决结果,对本协议双方均应服从并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乙方离境之日起生效,履约完成合同规定工作任务时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工作期间,不经公司批准私自外出,时间超出3天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6.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或与工作没有关系的疾病影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 7.出国时不按规定接种相应疫苗,国外工作期间因未接种疫苗而得病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贿受贿,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9.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对健康情况及技能水平有隐瞒和欺骗行为的;

10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及份数

1.本合同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首页、尾页姓名处及中间每页正文上需按手印。同时,本合同必须由家属或担保人阅读并签字。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在此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且应以不违背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前提。

(此后无正文)

附件:《劳务人员出国保证书》

甲方: 乙方:

(印 章) (签字并按手印)

家属或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劳务人员出国保证书

本人 自愿与 签订《阿尔及利亚劳务外派合同》,赴阿尔及利亚参加施工任务,为表明立场和决心,特此签订如下保证书并自愿履行。

本人身体健康、热爱工作、吃苦耐劳、技术熟练,在经家属(亲属)同意后赴阿尔及利亚从事建筑施工。本人完全了解阿尔及利亚的天气状况,完全了解到出国工作给家庭生活带来的不便,清楚本人在外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理解海外工作可能出现的诸多身体和精神上的不适应,也清醒认识国外工作的艰辛,以及由于战争或自然灾害所可能带来的不可预见因素,并对此类问题做了充分考虑和准备。本人承诺如在执行合同期间,在工程所在地及国家发生工伤事故或意外事故,本人全权委托总包商和甲方负责出面办理理赔申请及代领理赔金等工作事宜,理赔款项扣除事故处理等费用后由总包商和甲方全额转交本人或本人家属(亲属),本人及其本人家属(亲属)不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本人郑重承诺对所签订的《阿尔及利亚劳务外派合同》的内容已经完全了解和认可,保证坚决服从国外项目部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外项目管理制度,保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接受合同中的工资待遇条款,保证不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对任何遵循合同的处理意见均无条件服从和接受。

本保证书签署后,本人在阿尔及利亚工作期间,一切言行均以此保证书的内容为指南。如有任何违反,自愿受罚。

本人及家属(亲属)已完全理解本保证书内容的含义,并在平等、自愿、神志清醒、无任何压力和诱惑的状况下签字。

保证人: 家属(亲属)姓名:

与保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派劳务合作合同

外派劳务合同

外派人员中英文劳务合同

外派劳务人员合同修订(修改)

外派劳务合同书

外派劳务合同范本

外派劳务协议

外派劳务合同范本

外派劳务试卷

外派劳务服务中心

关于规范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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