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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5: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川市鼓励创业扶持政策的操作办法

2010-07-08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踊跃创业

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市工商局及辖区分局

2、工作程序 提出申请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凭毕业证,向注册辖区工商局提交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书面申请。资格认定辖区工商局根据提交的申请,对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的身份和首次创业情况进行认 定。 费用免收 受理的辖区工商局对申请人的条件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根据管理权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贷款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二、鼓励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

(一)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局、劳动就业局。

2、工作程序提出申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

1 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局提交书面申请。资格认定 受理申请的辖区劳动就业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初始创业情况进行认定。补贴发放 辖区劳动就业局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创业时间确认后,一次性发放2000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县 (市)区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创业后申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50%的社会保险补贴。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就业局。

2、工作程序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缴费收据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局提交社会保险补贴书面申请。资格认定受理申请的辖区劳动就业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条件进行认定。 补贴发放 辖区劳动就业局对申请人的条件确认后,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年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就业局。

2、工作程序提出申请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金发放手册》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局提交领取失业保险金书面申请。资格认定受理

2 申请的辖区劳动就业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条件进行认定。 补贴发放 辖区劳动就业局对申请人的条件确认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剩余部分。所需资金从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支出。

(四)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财政局、残联。

2、工作程序 提出申请 残疾人凭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提交创业补助书面申请。资格认定 受理申请的辖区残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条件进行认定。补贴发放 辖区残联对申请人的条件确认后,符合补助条件的,一次性发放创业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五)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财政局、创业办。

2、工作程序 提出申请 农村就业困难户凭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乡(镇)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县(市)区创业办提出创业补贴书面申请。资格认定受理申请的辖区创业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身份、申请条件和创业时间进行认定。 补贴发放 辖区创业办对申请人的条件确认后,符合补贴条件的,一次性发放创业补贴1000元。资金从县(市)区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市、各县(市)社保局。

2、工作程序 提出申请 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凭本人《身份证》向市、各县(市)社保局提出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身份认定和办理 受理申请的辖区社保局根据本人申请,身份认定后,按当地城镇工商户参保政策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以上创业扶持政策每人只享受一次。

三、鼓励复退军人再创新业。

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首次创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局、民政局,市工商局及辖区分局、市地税局及辖区分局,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工作程序提出申请 (1)补贴申请,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随军家属,凭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或《转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生活补贴书面申请。随军家属需提供部队(团级以上)证明。(2)免费申请,城镇退役士兵凭本人《身份证》和《城镇退役

4 士兵自谋职业证》,向户口所在辖区工商局提交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书面申请。资格认定 辖区税务局、工商局、民政局根据提交的申请,对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身份、首次创业情况、从事行业等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免交收费辖区工商局对申请人的条件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根据登记管理权限,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补贴发放辖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条件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逐月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补贴资金三区由市财政安排解决,两县一市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小额贷款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四、鼓励农民致富创业。

(一)本市农民投资兴办企业,新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占企业就业人数50%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局、创业办

2、工作程序 提出申请每年10月份,本市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证明、用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向户口所在县(市)区创业办提出书面申请。资格认定受理申请的辖区创业办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现场核实了解企业的工商登记、固定资产投入、吸纳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资格认定。资金发放辖区创业办对申请人的资格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发放扶持资金。资金从县(市)区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本市农民投资创办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凡进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网络的,给予一定的补助。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2、工作程序提出申请 本市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货物配送证明,向连锁超市、便利店所在县(市)财政局、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资格认定 受理申请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店铺现场核实法人代表身份、工商登记等相关证照,进行资格认定。补助发放 辖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按自治区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扶持政策标准和办理程序给予补助。

(三)对本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市工商局及辖区工商分局

2、工作程序 本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经辖区工商局或所核准认定,免工商登记。

五、鼓励失地农民勤劳创业。

(一)失地农民参加创业培训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扶持失地农民到创业街、创业市场自主创业;失地农民享受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同样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市创业办、劳动就业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就业局、创业办。

2、工作程序提出申请 培训和进入创业园申请,失地农民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辖区创

6 业办提出创业培训和进园申请;贷款申请,失地农民凭《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贷款项目证明,向户口所在辖区劳动就业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资格认定受理申请的辖区创业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创业情况进行认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贷款要求审定贷款申请。 创业培训 辖区创业办依据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入“SIYB”四个模块的任一培训班进行培训,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失地农民进行补贴。 进入创业园、创业街和创业市场辖区创业办对申请人的资格和创业情况确认后,符合条件的,优先在各级政府投资兴建、购买的街道社区门店和创业市场安置失地农民,并给予租金10%的优惠。贷款发放 辖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申请人条件确认后,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审定、发放贷款。

(二)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对失地农民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扶持。 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局、创业办

2、工作程序提出申请 每年10月份,本市失地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证明,向户口所在县(市)区创业办提出书面申请。资格认定受理申请的辖区创业办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现场核实法人代表身份、工商登记、固定资产投入、产业情况,进行资格认定。资金发放辖区创业办对申请人的资格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发放扶持资金。资金从县(市)区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此款同前

7 款鼓励农民致富创业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5%的扶持政策每人只享受一次。

六、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创业培训,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全面启动“SIYB”四个模块的培训工作。

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市创业办,各县(市)区创业办。

2、工作程序培训对象 主要是各类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复退军人、科技人员、辞职创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微小企业、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报名登记有意愿参加创业培训的各类人员,凭《身份证》到各县(市)区创业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具备创业培训资质的专业培训学校报名。开展培训 各县(市)区创业办、专业培训学校在市创业办的监督管理下,根据报名情况、学员构成,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编排四个模块培训班,凡报名参加培训的各类人员,自愿参加培训。培训期间须遵守培训管理与要求。培训补贴对创业引导性培训实施免费。对SIYB培训由财政对培训机构、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为依据,除去规定应由培训学员个人承担的部分,其余由财政补贴,补贴资金从全市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后续服务完成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其创业计划书经过专家服务组织论证,并

8 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向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机构申请,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对培训后开办企业的学员,由创业培训机构组成专家服务组对其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论证、开业指导、经营管理、诊断分析等不少于6个月的跟踪服务。

七、扶持中小企业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创业。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建设一批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园),以及标准厂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新入住园区创业的,3年内减半收取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

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发改委、财政局、创业办、各园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创业办。

2、工作程序提出申请 有意愿入住或新入住创业孵化基地的中小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许可证、法人代码证、经营收入证明,向各县(市)区创业办和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园)管委会提出减半收取租金的书面申请。资格认定受理申请的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企业的入住和减租金条件进行资格认定,重点扶持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较强的企业。减收租金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的资格审定后,符合条件的,优先在各级政府投资兴建、购买的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园)中安排,并给予3年内减半收取企业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的优惠。此款政策,每个企业只享受一套标准厂房租金减半。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9 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扩大贷款扶持范围,放宽贷款条件,建立审批、担保、贷款发放的“一站式绿色通道”。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手续,推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与银行联合办公,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一次审核,一次审批,一次办结。降低担保门槛,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免予提供反担保。

操作程序

1、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创业办,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就业局、创业办。

2、工作程序贷款对象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大中专毕业生;

4、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和失地农民;

5、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

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7、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

提出申请

申请贷款人或小企业凭《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户口所在辖区劳动就业局(5万元以下)或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5万元以上)提出申请,填报相关表格和材料。

贷前审查

受理申请的辖区劳动就业局或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人或企业进行贷前调查,确定申请人贷款条件。

贷款发放

辖区劳动就业局对5万元以下的贷款审定后,确认可以放贷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贷前调查意见及时送达市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由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一次审核,一次审批,一次办结;市小

10 额担保贷款中心与经办银行联合办公,负责对5万元以上的贷款审定,确认可以放贷的,一次审批,一次办结。注: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创业主体,按规定程序到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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