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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微商的现状和监管方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论微商的现状和监管方法

近年来,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平台上的“朋友圈”进行商品和服务销售的经营者越来越多,这种被称为“微商”的经营模式已经成为继淘宝之后的第二大互联网销售平台。然而,在微商快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着商品质量良莠不齐、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自2012年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的关于微商的投诉呈迅速增长之势,维权成功率却一直不高,远远低于同期实体店铺的维权成功率。究其原因,微商是一种新生事物,现有法律法规对此缺乏相应规范和约束,监管部门也缺乏监管经验。因此,有必要对微商的现状和监管办法做系统的分析。

关于微商的定义和分类

微商一词最早出现于网络,目前尚无确切定义,一般认为微商是指通过移动终端上的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台,在特定的范围内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因其终端设备小、商业规模通常也较小,故称“微商”。根据销售模式可以把微商细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未经实名认证的企业和个人在社交平台上开设店铺、发布广告,向朋友圈内好友销售商品或服务。这种模式是微商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具有门槛低、投资少、有利于大众创业的特点,但因为缺乏实名认证,存在问题也

1 是最多的。

第二类是在社交平台上注册经过一定程度认证的公证号后,或自己直接营销,或为小卖家提供平台进行营销。这种方式虽然也有简单的认证程序,但因为社交媒体的交易平台不够成熟,存在问题也不少。

第三类是在朋友圈内面向现实中本来就认识的熟人营销。这实质上是一种私下交易的非商业行为,属于《民法》、《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双方若有纠纷,只能调解或者由法院裁决,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权管辖。

微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微商经营主体难以确认,政府部门监管、消费者维权都十分困难。

微信、微博朋友圈等只是匿名的社交平台,并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无法审核和把控,加之双方的交易都在虚拟网络进行,购货记录难以取得,又缺乏平台担保和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因此,一旦发生退换货等纠纷,监管部门无法迅速确定经营者真实身份、确定责任主体,《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根本无法得到保证。这是目前微商最大的问题。

二、产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假冒伪劣产品比例较大。 目前微商的营销对象主要是衣服、化妆品和一些奢侈

2 品,这些传统上假冒伪劣的重灾区产品在微商平台上情况更为严重,不仅匿名的个人、企业经营者故意售假,即使是一些知名电商也从事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活动。还有的微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食品。

三、普遍存在虚假广告和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微商可以在平台上采用语音、视频、文字等方式发布广告,可以随时不留痕迹地对发布的广告进行添加、修改、删除,所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虚假中奖等行为屡见不鲜。还有部分“网络红人”收取微商费用后,利用自己影响力,采取好友推荐、发布软文等方式替他人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推销违规的药品和保健品

四、以征招代理、投资加盟等方式传销或变相传销。 很多微商不是为了把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而是通过层层代理,把货压在代理人手中,代理人最终因为产品低劣而卖不出去,造成大量损失。还有的微商不卖产品,以“投资加盟,提供服务”为幌子,进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传销活动。

加强微商监管的方法

一、完善微商实名认证的管理。

严格执行《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微商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提供营业执照和真实的个人信息、经

3 营地址。根据该法第七条,企业经营者、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营销的个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微信、微博、QQ等互联网平台本质上是社交平台,目前尚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任何经营者(包括自然人经营者)以社交平台从事经营活动都应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2015年5月发布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经营的自然人,也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等信息。这个规定和《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笔者建议,商务部的《意见稿》最好能和工商总局的《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以保持规章的一致性和便于行政监督。

二、加强网络监管平台建设,使网络自动监管和线下人工监管相互补充。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委托北京工商局研究“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消费者通过该系统能够在浏览器上自动获取正在访问网店的相关信用信息,包括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被列入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等信息。根据计划,该系统一期预计将于2016年6月30日上线运行,2017年扩展到微商领域。但是,单纯的线上监管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要多方联动和线下根

4 治,积极研究微商的特点,探索微商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实行线上线下同时监管、标本兼治的监管战略。。

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运营商的监管责任。

国家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社交软件平台对微商的监督与管理责任,要求他们认真履行微商的实名认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和信用评定义务,并定期向国家机关提交数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社交软件平台还应提供数据接口,一方面使消费者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网络向市场监督机关投诉举报,另一方面使监督管理机关拥有对从事违法行为的微商采取注销账号、屏蔽交易链接等权限。

总之,微商是一个新生事物,监管部门要采取宽严有度的监管策略,既保证它有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又保证它始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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