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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生德育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2: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职生德育考核办法

德育考核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措施。根据《德育大纲》要求,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和附加两部分,基础部分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态度、遵纪守法、生活作风五个方面,附加部分是以学生具体的行为和表现为内容。 (一)基础部分

1、政治思想方面(18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A.6分 B.5分 c.4分) (2)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关心时事政治,上好政治理论踝。 (A.4分 B.3分 c.2分) (3)能辩别是非,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有正确的人生观,上进心强。 (A.4分 B.3分 c.2分) (4)积极协助班、学校开展各项政治活动。 (A.4分 B.3分 c.2分)

2、道德品质方面:(18分) (1)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A.4分 B.3分 C.2分) (2)文明礼貌,行为高尚,语言美,诚实守信。 (A,3分 B.2分) (3)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为集体做好事。 (A.4分 B.3分 C.2分) (4)积极参加卫生劳动和公益活动。 (A.3分 B,2分) (5)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不贪小便宜。 (A.4分 B.3分 c.1分)

3、学习态度方面:(18分) (1)热爱本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A.4分 B.3分.C.2分) (2)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A.6分 B.5分 C.3分) (3)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回答课堂提问,上好自习课。(A.4分 B.3分 c.2分) (4)积极思考,善于钻研,爱好广泛,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

(A.4分 B.3分 c.2分)

4、遵纪守法方面:(18分) (1)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A.7分 B.5分 C.3分) (2)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正义感。 (A.5分 B.4分 C.3分) (3)严于律己,组织观念强,自觉遵守各项考勤,认真上好法律基础知识课。 (A.6分 B,5分 C.3分)

5、生活作风方面:(18分) (1)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水电,爱惜粮食。 (A.5分 B.4分 c.3分) (2)讲卫生、爱劳动、仪表端正、居室整洁、不随地倒饭莱、乱丢纸屑、果皮、吐痰等,有良好卫生习惯。

(A.5分 B.4分 C.3分)

(3)不抽烟、不酗酒、不谈恋爱。

1 (A.4分 B.3分 C.2分) (4)积极参加锻炼身体,坚持出操,动作规范,按时作息,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 (A.4分 D.3分 C.2分)

(二)附加部分

1、加分项:

(1)每学期全勤加5分。

(2)担任社会工作称职者,(主要指学生会,团委、班团干部及组长、宿舍舍长等)加2—5分。 (3)在全校性各类评比和竞赛中受奖加1—3分。 (4)在全省、市各类竞赛中受奖加3—5分。 (5)学雷锋,做好事,表现突出加2—3分。 (6)检举坏人坏事,制止事态发展加2—3分。 (7)平时表现好,受全校性表彰加2—3分。

(8)每学期按学校要求搞好内务者,评为文明宿舍的每人加2—3分。

(9)在一学期中积极参加规定的劳动课,完成任务好,经劳动指导老师评定良好以上者加2分。 (10)关心宣传工作,积极投稿,稿件被采用1分,未被采用加0.5分。 (11)拾金不昧(A.6分 B.4分 c.1分) (12)有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加5分。

(13)其它方面有优良表现者加(A.3分 B.2分 C.1分)

2、减分项:

(1)无故不参加政治活动、卫生劳动,每次扣4分。 (2)扰乱课堂秩序,影响他人学习、每次扣4分。 (3)不戴胸卡上课、集会、出入校门每次扣5分。 (4)事假一节扣0.5分。

(5)理论、自习、实习课旷课每节扣4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6)早操课间操旷操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7)病假每六节课扣1分。

(8)宿舍,课室、环境卫生检查不及格每人每次扣3— 5分。 (9)损坏公物、公共设施、仪器设备扣10—20分。 (10)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一次扣20分。

(11)私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乱接电线每次扣20分。 (12)打架斗殴者每次扣20—30分。

(13)偷看黄色书刊,看黄色录像,赌博每次扣20—30分。 (14)抽烟、酗酒每次扣5—10分。 (15)谈恋爱者扣20分。

(16)有欺骗组织行为者扣5分。

(17)不按时休息或在宿舍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扣2—5分。 (18)浪费水电每次扣5分。

(19)买饭、取水插队扰乱秩序每次扣5分。

(20)污辱、谩骂教职员工,不尊敬师长,每次扣20一30分。

(21)上课(理论、实习、自习)、集会穿拖鞋、背心每次扣3—5分。

(22)乱倒垃圾、乱丢果皮、废纸、杂物、乱倒水、剩饭、剩菜,每人每次扣5分。 (23)未经请假:

A.熄灯钤后回校每次扣10分; B.夜不归宿者每次扣20分;

(24)私拆他人信件及撕邮票每次扣10分。 (25)值日生不履行卫生职责每次每人扣5分。

(26)熄灯铃后在宿舍、课室点蜡烛,每次扣]0分。 (27)不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扣5分。

(28)上课、集会、自习或在宿舍有意起哄、高声怪叫者每次每人扣5—10分。 (29)有其他违纪和不文明行为每次扣5—10分。

2 (30)A.凡受学校通报批评每次扣10—15分;

B.凡受学校行政警告处分每分扣25分;

C.凡受学校记过处分每次扣35分;

D.凡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二、考核方法

基础部分每方面各占18分,该方面表现较好的(18-16分),一般的(15—12分),差的11分以下,满分为90分。当学生有上述多项表现时,应将每项的分数进行叠加,同项重复出现时,应将该项分数进行累计。

考核成绩计算的方式为:

基础部分分数(政治思想十道德品质+学习+态度+遵纪守法+生活作风)+附加部分分数考核成绩有分数(百分制,加分超过100分时,作100分计)和等级(优,良、及格、不及格)两种形式,等级是通过分数进行转换,其关系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75分);及格(74—60);不及格(59分以下)。 学生的操行一般每学期评定—次(学年的成绩可由两个学期的成绩确定)。

在每学期结束前,首先由学生对自己的一个学期来的表现作出总结,在写出自我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德育考核的五个方面自报分数。然后、由班主任组织班干部对本班同学进行评议,并给每位同学评分,将全体同学的分数汇总,计算出德育考核平均分。班主任在评定学生的德育时,应参考学生的自我鉴定和自报分数,结合班干部的评分,同时注意听取任课老师和有关管理教师的意见,评出学生基础分数。学生基础分数可以班主任的分数为准,也可将学生本人,班干部,班主任评定的分数按不同的权重给予确定。在基础分数上、再由班主任根据平时学生的考核情况,对附加部分所含的各项行为或表现,按其规定的分值,给予加分和减分。确定出学生的分数和等级。

三、德育评语

班主任要在成绩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特点、全面、客观地写出评语,在评语中要指出学生的优点、缺点、努力方向。对受到表彰的,其主要事迹,表彰情况应写在评语中,对犯有错误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其主要错误和处分也应如实写在评语中。

四、成绩和评语要经过德育处审定,评定的结果,要与学生家长及本人见面,并记人学生档案。

五、德育优先的原则

1、德育考核成绩与奖学金挂钩,列入学年奖学金评奖条件,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等级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2、德育考核成绩与学生干部的选拔挂钩,凡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的学生,不得参加校、院系、班学生干部的竞聘,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3、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优先给予推荐就业单位。

中职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严治校。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和纪律处分。根据《管理规定》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勒令退学;(五)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在学习期满离校时先按结业处理,待离校后经过1年工作考察,根据本人表现和其所在

工作单位意见,再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罚时,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则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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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处以行政警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被处以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执行部门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五条 侵吞公私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与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100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作案两次以上(含2次)累计价值不足二百元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累计三百元以上(含三百元),勒索50元人民币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贪污、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哄抢、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经保卫组和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为作案提供情况以及工具和进行包庇、销赃、窝赃,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作案价值虽不大,但情节恶劣的,可加重处分。

第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损坏公私财物原价不足50元者,给予按原价2—5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2、损坏公私财物原价50元以上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并给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损坏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或聚众闹事,加重处分。

2、肇事者(即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导,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和激发矛盾,虽未致伤他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按第三款加重处分,如不能确定是肇事者,当事人均可作肇事者论。

3、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予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一律负责医疗护理费,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7、故意提供伪证、妨碍工作人员进行正常调查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属策划者犯此款则加重处分。

8、上述各种当事人如不配合调查与教育,不主动检讨,及认识错误或避重就轻,则应从重处罚。

第八条 对于酗酒者给予下列处理;

1、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酒后滋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和存放麻将,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警告。对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理;

1、使用麻将、扑克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条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第十条 对品行不端和侵犯他人人身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辱骂或恐吓他人,经制止教育不听者,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谣、诽谤、陷害他人,视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转借学生证、胸卡,视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自刻公章,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隐匿、毁齐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男女非法同居,无论是否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耍流氓行为,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极其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找恋爱对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涂写和勾画淫秽文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规范宿舍管理规定,对扰乱正常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未办理住宿证而擅自入住者,视实际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2、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3、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视其情节,达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上锁后,爬墙进入校内或宿舍内者,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阻挠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中职学校学生行为规则》违反文明公德者,视情节和悔改表现给予批评和纪律处分。下列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文明公德者,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不注意安全、高空掷物、举止不文明者经指出不听劝阻;

2、使用音响器材,高声喧哗、起哄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和破坏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3、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

4、未经许可从事商业活动。

5、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校纪校规者。

第十四条

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造成失火者,视责任大小,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1、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3、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章用电(包括使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水器等),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违章用电未造成其他损害者,收缴电器,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100—200元;

2、违章用电2次以上(含2次)者,或造成轻微损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3、违章用电而屡教不改或造成重大损害,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时,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l、无故旷考者,该课程以“0”分汁,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课程考试(查)作弊.该课程以“0”分计,不得正常参加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0”分计。

4、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0”分计外,取消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替他人答卷者,或为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在校期间,累计作弊2次,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协同作弊者给予作弊者同等处分。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表现差而未致于勒令退学者,除可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外,操行评定作不及格处理。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不配合调查、教育和避重就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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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违纪,并受到处分者;

3、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4、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者;

5、违纪后提供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6、一次违纪,触犯条例中多项条款者。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违纪后,态度端正的,能主动及时认错,检查深刻者;

2、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者。

第二十条 受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者,操行不及格者,要附加下列处罚:

1、受警告以上处分,该学年(期)内不得参加各种奖励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2、受通报批评2次(含2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①第一次操行不及格者,给予警告处分,此处分记入下学期操行评分。

②第二次操行不及格者,给予记过处分,此处分记入下学期操行评分。

③第三次操行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分,不愿留级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④第四学期操行不及格者,暂停实习。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1、各种处分或撤销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2、对违纪德育处理时要做好教育工作,严格要求,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3、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该生应在接到处分规定1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其离校。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劝退、勒令退学者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不发给学历证明,其一切关系转回父母所在地或学生原单位。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按时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并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德育处提出意见,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有错误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受行政处分,一般不发给毕业证书,发给修业证书。参加工作1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写出鉴定,对表现好的,可撤消处分,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除外),还要进行严格的教育和考察、对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1年内各方面有明显进步的(一般操行成绩在90分以上),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对学生的表现写出书面鉴定,由校务会审核后行文,可撤销处分。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其操行成绩应达到95分以上),可提前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处理材料从该生档案内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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