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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基本标准

开办健身房,首先要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法规,这里给出杭州的经营基本标准,供各地健身房创业者参考。

杭州市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身活动健康发展,规范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业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健身房项目的经营活动。其形式有:提供体育健身房活动项目的场所服务、培训、表演、经纪、组织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体育健身房项目是指从事健美操、健身操、韵律操、舍宾、健美、瑜珈、塑身运动、艺术体操、器械健身项目。

第四条 全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实行项目登记制度。

第五条 鼓励社会、个人开设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支持不同健身房项目以不同形式进行主、兼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二) 具有适合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活动的场地和设备。(三) 具有与活动项目、形式、计划相适用的场地面积和资质体育专业指导人员。(四) 从事体育健身房项目培训、辅导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完整详细的计划书、培训教学提纲、教材和各项有关内容安排说明,落实预防措施和救护制度。(五) 从事体育健身房项目表演、经纪经营活动,应提供体育专业表演人员资质证书、体育经纪人资质证书,体育健身房项目表演的内容需经备案审核。(六) 制定和落实管理规章制度。(七) 落实体育健身房经营活动开放公开提示内容,落实从业人员、管理人员。

第七条 开办体育健身房项目健美操、健身操、韵律操、舍宾、健美、瑜珈、塑身运动、艺术体操经营活动活动必须附合下列场地、设备基本条件:(一) 统一的活动区域不少于100平方米,有辅助区域近邻,与其他区域分开。 (二)活动区域地坪使用木质或塑胶质地板;设置墙镜面不少于单面墙一面,并设置木质或不锈钢质扶手把杆20米以上、安装高度0.9米、扶手把杆杆径0.05—0.10米,牢固安全;活动区域层高不低于3米,有通风口(换气量不低于40立方米/人•小时)附合环保、卫生、消防要求。(三) 灯光照明活动区域不低于80Lx(勒克斯),辅助区域不低于60 Lx(勒克斯)。活动时,室内温度保持14—26C´,湿度30%--50%。(四) 有专用运动器材、辅助器材,器材附合质量标准。配置音响影像设备,音量不得超过50分贝。(五)配置卫生、淋浴、更衣区域,与活动区域近邻。

第八条 开办体育健身房项目器械健身经营活动,应附合下列场地、设备基本条件:(一) 专营器械健身场所,活动区域不少于100平方米。可分单元,以器材性能组成区域,配备辅助区域,并与其他区域分开。提供配套服务,兼营器械健身房的场所,设置活动区域不少于25平方米,健身器械的布置,要附合安全要求。 (二)开设器械健身项目,运动器械的设置要按专业合理布置,组合器械之间空隙不少于1米,活动区域可使用木质、塑胶、地毯地坪;活动区域墙面设置镜面不少于一面,室内有通风口。 (三)开设器械健身项目,灯光照明活动区域不低于60 Lx(勒克斯)。

第九条 开办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应按所开设的项目特性,设定活动人数: (一) 提供场所服务、辅导、培训:健美操、健身操、韵律操、舍宾、健美、瑜珈、塑身运动、艺术体操项目,应按参加活动人数不低于人均面积4平方米设置。活动时,人数不得超过活动区域的容量限止。(二) 器械健身项目人数设定,按所运动器械配置规定设定。

第十条 开设体育健身房项目辅导、培训经营,按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具有资质证书的健身房项目体育专业指导人员: (一) 体育健身房项目指导人员分二类,资质由体育行政部门考核确认。一类可从事所确认的多项健身房项目辅导、培训;二类可从事所确认的单项健身房项目辅导、培训工作。(二) 体育健身房项目辅导、培训指导人员,从事器械健身项目的辅导,每天上岗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从事其他健身房项目培训,每天上岗指导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三) 辅导、培训体育健身房项目活动,每40名学员配备一名健身房项目体育专业指导人员,同时指导学员人数不得超过此规定。(四) 健身房项目体育专业指导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体育专业指导人员的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开办体育健身房项目提倡文明经营,经营活动内容要健康有益。禁止利用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从事渲染恐怖、暴力、邪教、赌博、帮会、淫秽色情等其他违法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 开办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活动场所设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开设的项目要附合各运动单项专业基本要求和规定。限制任意改变专业规定要求,提倡专业规范。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擅自开设体育健身房项目经营活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杭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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