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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问答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我国国家秘密作了如下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个表述说明,国家秘密应当包含三个组成要素,或者说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关键性要素,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

(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特征。

(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特征。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就必须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只能是“一定范围的人员”才能知悉,不得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员知悉。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这一条还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则是确定各类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具体标准。 5.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哪一级机关确定?

答: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范围。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6.密级定得越高越好吗?

答:这种说法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公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增加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7.国家秘密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国家秘密的范围是指《保密法》第二条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所确指的对象的总和。按照《保密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又分为基本范围和具体范围。《保密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在分列上述范围的同时,又进一步规定:“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就表明,我国国家秘密的范围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活动中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的秘密事项。

《保密法》第八条中所列的七项只是说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本范围,《保密法》第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保密法》虽未对国家秘密具体范围作出划分,但是已经以法律的方式授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划分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目前,各业务工作领域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的规定》)已由国家保密局分别与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制定下发。这些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所分列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国家秘密事项,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8.保密范围越宽越好吗?

答:这种认识不对。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扩大保密范围,势必会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也按国家秘密来保守,这既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9.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答: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10.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答: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

(一)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

(三)在保密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解密。解密后,要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11.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这里所讲的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这里的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指的工作秘密,由于受该《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限制,产生这类工作秘密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该《条例》执行的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产生工作秘密的主体。不受该《条例》调整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不能成为产生工作秘密的主体。

二、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

三、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再作为工作秘密,工作秘密应当是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一旦泄露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12.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区别

一、立法意图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在《宪法》中提出,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本意是要求一切组织和公民在接触国家秘密、利用国家秘密时,均应遵守《保密法》的规范;“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二、法律特征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1、必须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实质要件。

2、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式要件。

3、必须是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是国家秘密时间性和空间性要件;“工作秘密”这一概念的法律特征在《条例》中虽无明确提出,但根据起草法规的部门的解释,其含义应为:

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

三、权利主体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一拥有人的特定主体;“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四、确定的程序

“国家秘密‟‟在《保密法》中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五、“秘密”的标志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在全国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六、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处,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密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13.工作秘密怎样进行解密调整? 工作秘密的解密调整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已经公布的内部文件、资料等事项,自公布之日起自行解密;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产生工作秘密事项的机关、主管领导决定解密;

三、对于长期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存档的可以与档案的保管期限相一致,到期销毁。不须存档的可自行登记销毁,量大的应送指定地点销毁。 14.什么是保密?

答:“ 保密”,是指国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对关系自身安全和利益,公开后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秘密信息,控制其知悉范围,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安全的一种保护行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秘密”产生后,就有了“保密”的行为,小至个人、家庭、大到组织、政党、国家,为了维护其秘密信息,都需要“ 保密”。 15.什么是保密工作?

答: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16.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依据,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密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17.保护工作秘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保护工作秘密尽管不强求要达到像保护国家秘密那样严格和规范的程度,但是,对保护工作秘密必须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都要明确本机关产生的工作秘密范围;

二、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

三、对外提供属于工作秘密的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系统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对提供工作秘密规定统一的审批权限的,一般应由产生工作秘密的机关领导负责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引用。

四、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要使工作秘密从产生、使用、传递、保存到销毁都能有章可循。

五、发现工作秘密外泄,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8.我国保密工作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即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保密局,是各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可以代表地方各级政府决定、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务。

二是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属地管理,即块块管理。就是说,凡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除军队和某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保密工作一律归该地区的保密工作部门管理。系统管理,即条条管理。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是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保密管理的要求。根据《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业务管理部门主管什么业务,就要主管什么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四、协调配合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处理保密工作事务、查处泄密事件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19.涉密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保密义务和责任?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标识,报有关领导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

(二)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三)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四)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五)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六)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七)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八)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九)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承办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

(十)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

(十一)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出境。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纪,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不得在有境外人员在场时或者在境外的住地、车辆中谈论国家秘密。

(十二)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的,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在销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十三)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不得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机关。

(十四)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20.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哪些保密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在对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的同时,必须对其中的保密工作负责。中央保密委员会为此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就是指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所承担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根据领导干部的职务、分工及职权范围的不同,有所区别。总的原则是:实行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就一般情况来讲,领导干部应负的保密工作责任,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所分列的内容: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批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六)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1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除了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制度及领导干部保密守则,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外,关键是要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应当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求他们必须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带头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定期听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求他们必须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泄密事件。

为了保证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中央保密委员会在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守则和保密责任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奖罚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

(二)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三)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2.对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保密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中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担任相当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负责人。由于领导干部在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的责任不同于一般人员,决定了领导干部接触国家秘密的事项多、知密的范围广,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大量接触国家的核心秘密,所以,对领导干部在保密方面必须有特别的要求。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这十条守则是: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3.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 上述第一种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是不言而喻的。第二种行为为什么也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呢?这是因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失去合法的有效的控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①能够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②不能够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第一种情况虽未造成泄密,但它是属于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按违反《保密法》论处;第二种情况则应视为泄密。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以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难以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同时国家秘密失控或泄露后,其危害后果往往是潜在的,有的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得到证实。如果把危害后果规定为构成泄密的必要条件,那么,在泄密案件的处理上,就会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对严重的违法泄密犯罪行为也难以给予及时准确的打击和制裁。这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不利的。

泄露国家秘密又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尽管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泄密在泄密事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刑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情况严重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警觉,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至于情节严重与否,则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泄密行为发生前后的表现、泄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与地点,以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判断。 24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防止泄露国家秘密有基本措施,也有针对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不同手段和方法。就基本措施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人为本的措施,也就是说管人的措施;二是以事为对象的措施,也就是说管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措施。只有管住了人,管好了事,才能有效地管住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一)管人。重点是要管住涉密人员,主要措施包括:

(1)抓人员审查。对进入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要经常进行教育和观察。 (2)抓保密教育。教育要着眼于提高人的保密素质。保密素质包含三个方面:即觉悟、知识和能力。要提高人的保密观念和保密自觉性,要使人具备基本的保密常识,掌握必需的保密知识,做好保密工作的能力。保密教育要突出重点,在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常抓不懈,在人员上岗前、在岗时和离岗前都要抓好保密教育工作。一个机关、单位保密教育工作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和机关的党组织及人事教育部门共同负责。 (3)抓监督管理。机关、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具体承办、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在岗人员的涉密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他们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使他们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保密规范办事。

对离岗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保密监督管理。这里所指的离岗人员,主要是指离开涉密岗位的两种人员,一是离开原岗位另行择业的人员;二是离退休人员。这类人员需要由原单位、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社会劳务中介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共同努力,做好管理工作。目前,应尽快建立这类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既保障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又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4)抓违纪处理。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肃查处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这同样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管事。加强对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严格区分“事”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在一个机关、单位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必须认真做好定密工作,准确划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做好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的工作。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立即告知相关人员。只有这样,接触该事项的人员才能有目标地去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处理涉密事项的规则。只有做到有健全完善的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制度一经建立,应要求相关人员了解掌握,并严格遵守。

(3)配备保密技术装备。由于在处理涉密信息时,大量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如何保障涉密信息安全,是当前和今后保密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各机关、单位要防止国家秘密信息被泄露,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技术措施,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装备。

(4)对涉密事项进行跟踪管理,把保密管理措施落实在办理涉密事项的各个具体环节上。涉密事项的产生、使用、保存是一个过程,要保证在全过程中保密管理措施到位.25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发生泄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严重麻痹,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纪律松弛。一些同志,包括有的领导同志,对当前保密与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缺乏正确的分析、判断,不能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有的将保密与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对立起来,认为讲保密就会影响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的则忘记了执行保密纪律和保密法规是党的优良传统,是一个党性和政治原则问题,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保密法规、纪律,马马虎虎,极不严肃,致使发生泄密问题。

(二)缺乏保密知识,保密观念陈旧。有的同志缺乏系统的保密知识,不熟悉有关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规定,不掌握基本的保密常识。有的过分夸大现代窃密技术的作用,认为外国卫星天天在头上转,“有密难保”,对保密丧失信心,放弃主观努力。有的同志观念陈旧,认为保密工作只要管好文件,锁好保险柜,就万事大吉,不了解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现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的迅速发展,已使保密工作的领域大大拓宽,难度大大增加,因而不研究采取新的保密措施。凡此种种,都会导致泄密问题的发生。

(三)保密管理工作滞后。保密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了各个层次和方方面面涉密活动,需要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但是,目前保密管理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依法管理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对社会涉密行业的保密管理刚刚起步,特别是由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带来的保密管理上的新问题,许多还有待在实践中研究解决。管理工作跟不上,影响了防范泄密能力的提高。

(四)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保密工作仅靠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技术开发、设备研制都未形成规模;已有的保密检查技术和保密防范技术,也未能很好的装备和应用。由于防范泄密和检查泄密隐患技术能力不强,使得一些泄密问题和漏洞难以及时发现,给保密工作留下极大的隐患。

(五)对泄密问题查处不力。近年来,重大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的单位和个人对泄密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该处理不作处理,该重处的从轻发落。对泄密事件不能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在客观上对强化保密观念、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极为不利 26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密工作不再是在一种封闭环境下进行,而是面临着过去不曾有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泄密渠道不断增多,主要有:

(一)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进一步扩大了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往,各种涉外活动特别是经济、科技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大大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科技的进步。但是,在国门大开的情况下,我们有的人失去了应有的警惕性,不能做到内外有别,在同外方人员交谈或者谈判时,不注意分寸,造成口头泄密。在对外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中,提供与合作事项直接有关的资料是必要的,但有的人不按有关法规办事,不能严格区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外方有求必应,要什么给什么,造成泄密。在安排外宾访问、考察、旅游时,有的让外宾接近或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涉密部门或部位,让外宾随意拍照、摄像、录音,造成泄密。有的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外国使领馆、境外驻华机构或外宾住地而又不妥善保管或遗忘丢失,造成泄密。近几年来,此类泄密案件不断增多。

(二)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随着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新闻出版方面的保密问题也日渐突出,泄密事件日益增多。有的新闻单位一味追求新闻效应,严重违反新闻自审、送审规定,越是秘密的事项越是抢先报道,造成泄密。有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了宣传自己,把本不应该对外宣传的情况和盘托出,造成泄密。有的把增加透明度绝对化,片面强调公开化而不注意保密,造成泄密。有的新闻、出版部门的编审人员保密知识缺乏,不能区分密与非密的界限或不了解保密范围,不知道哪些事项可以报道,可以出版,哪些事项不能报道,不能出版,造成泄密。有的机关、单位在向新闻出版部门提供新闻稿件或书稿,以及接受采访时,不区分密与非密的界限,造成泄密。新闻出版泄密影响范围广且难以补救,往往造成的损失较大。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泄密

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各级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计算机来收集、存储和处理一些党和国家秘密信息,由于在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中忽视安全保密问题,容易造成计算机处理信息中秘密信息的泄露。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网络,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有的涉密计算机没有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存在视频信息电磁泄射和传导辐射等泄密隐患。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涉密计算机上网或在与公共信息网联接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没有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的问题比较普遍。有些部门的涉密网络与保密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没有同步进行,涉密网络没有经过保密部门的审批,擅自开通使用。这些问题的存在,

27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8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有何规定?

答: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是:

(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29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对泄密行政处分的职权是什么?

答:《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30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者已经泄露时,应当予以制止或采取以下措施:

(一)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组织、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二)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保密组织。

(三)发现他人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议论国家秘密时,立即劝阻。

(四)发现盗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31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个人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责任者本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本单位保密组织;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向发案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

(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32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事发后立即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四)对责任者作出适当处理。

33机构撤并、干部调动时,应如何移交或交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答: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发手续。各级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原单位。

34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答:(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空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他物品。 35各机关、单位进行保密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答:(1)党和国家的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其他相关法规中有关保密内容的学习;(2)保密基本常识的学习;(3)保密技术、技能的培训;

(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经验的介绍;(6)实际工作中有关保密问题的控讨;(7)开发、研制保密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36计算机中哪些文档需要标识密级?

对于下列文档资料,均应作为涉密文件标识密级,并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放:

1、上级下达的文件本身带有密级的,即已经定级,并标明了“秘密”“机密”的。

2、涉密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可行性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研制论证报告”“项目申请书”等文件。

3、涉密项目经批准而下达的“任务书”“合同书”等文件。

4、涉密项目在研过程中形成的“课题(项目)计划书”、“总体技术方案(包含技术图纸)”、“研制方案评审报告”、“关键部件或技术、工艺方案”、“实验、测试数据和报告”“阶段性总结报告”、“结题报告”“ 总研制报告”“项目总结”“国防科技报告”以及“设计定型报告、工艺定型报告、生产定型报告”、等文件。

5、具有国防军用背景的文档和涉密项目负责人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文档资料,也属于涉密信息的范畴。 说明:从公开刊物、网站上复制、下载的文件,能够查明其公开来源的,均不属于涉密信息范畴。 37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答:国家秘密载体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类:

纸介质载体,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他图文资料等。磁介质载体,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磁盘(含软盘、硬盘、U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光介质载体,以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光盘等。 38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有哪些规定? (1)销毁秘密载体,必须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

(2)销毁时要确保秘密载体的内容无法还原。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彻底销毁,必要时采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进行。

(3)销毁秘密载体时,应当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 (4)秘密载体必须送保密工作部指定的单位销毁。 39个人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指的是哪几种情况? 个人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是指以下3种情况: (l)个人阅办完应当清退的国家秘密载体不按规定清退的。

(2)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国家秘密载体,会后应交单位管理而未交的。

(3)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者离退休、辞职等不在原岗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当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40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有哪些规定?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4)需要归档的国家秘密载体, 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5)在保管密件中以下两种情况是不允许的:一是国家秘密载体存放在个人家中,二是个人私自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41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有哪些规定? (l)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 42国家保密载体的阅读、传达有哪些规定?

(l)国家秘密载体的阅读、传达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密件应当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密件。

(5)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43为什么不能在普通移动电话上谈论国家秘密信息?

所有的无线通信,包括短波、超短波、微波通信,只要使用频率相同的无线电接收设备,都可以接收到。有一些同志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在移动电话中偶尔说几句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话,不一定会被人窃听,这种侥幸心理是十分有害的。目前,太空中有50多颗外国侦察卫星进行电子侦察活动。这些卫星平均每天飞越我国上空达数百次之多,其中,有的侦察卫星可截获的无线电通信范围很广,除普通移动电话外,车载电话、集群通信电话和微波通信电话都可以侦听。有的国家投入大笔资金,建立了全天候和不间断的电子侦听系统,对于他们“感兴趣”的无线电通信,可以做到一览无余。 44.使用通信工具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党和国家对在使用通信工具中如何注意安全保密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是我们在使用通信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通信技术和通信方式,如数据通信技术,有线与无线通信相互转换的通信方式等。无论使用哪种通信技术和通信方式,只要在公众通信网(党政专用电话网除外)上传递国家秘密,都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通信加密、信息加密等。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电话会议;严禁在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及移动通信工具。

45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为主体,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构成的用于处理各种信息的人机系统。它是人、规程、数据库、硬件和软件等各种设备、工具的有机集合。 46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是指为防止泄密、窃密和破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所存储的信息和数据、相关的环境与场所、安全保密产品的安全保护。确保以电磁信号为主要形式的信息在产生、存储、传递和处理等过程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抗抵赖性。

一个安全保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达到“五不”:“进不来,拿不走,看不懂,走不脱,赖不掉”。即非法用户进入不了涉密系统;非授权用户看不到有关信息;重要的信息进行了加密,看到了也看不懂;在涉密系统内进行了违规操作,就会留下痕迹,走不脱;拿走了信息,就有相关记录,想赖也赖不掉。 47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窃密手段有哪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针对计算机系统的窃密和破坏活动也越来越先进。在计算机设备内部加装窃密的装置,可以伪装成一个零部件或干脆做在电路板上或集成电路中,将窃得的信息发射出去或传输至某个指定的部位,这些装置用肉眼或简单的测试设备是无法发现的。

窃密者往往通过合法用户越权或非法用户冒充合法用户,通过解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秘密信息。

合法用户与计算机系统对话时,窃密者用特殊的终端或在通信线路上接入终端,与合法用户或计算机中心对话,以窃取秘密信息。

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或通信线路上安装窃读器,获取秘密信息。 直接截收计算机系统设备的电磁辐射信号,从中获取秘密信息。 48什么是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49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保密主要包括: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保密管理。

物理安全。为了保护网络设备、设施和系统信息免遭自然灾害、环境事故、人为的操作失误或错误、以各种物理手段进行违法犯罪导致的破坏、丢失,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具备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介质安全。 运行安全。采用备份、恢复、计算机病毒防治、电磁兼容等技术,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信息安全保密。为了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可用性和抗抵赖性,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采用多种安全保密技术,如身份鉴别、访问控制、信息加密、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信息完整性校验、抗抵赖、安全审计、网络安全保密性能检测、入侵监控、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等。

安全保密管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加强安全保密管理,设置安全保密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采用适当的安全保密管理技术,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50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有哪些? 为确保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 对计算机房、终端室、数据库、控制中心应加强安全保卫,并设报警系统。 ⑵ 对计算机房屏蔽,或者配备干扰器,防止计算机的电磁波辐射。

⑶ 对使用计算机的用户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所使用的终端、上机时间、处理数据等,便于分析发现异常的情况。 ⑷ 对重要的数据、文件应有备份,一旦发生窃密事件,可恢复原始数据。

⑸ 对在通讯线路上传播和在数据库中贮存的秘密数据进行加密,可由软件或硬件来实现。

⑹ 加强磁介质的抹除技术,防止数据被抹除去后仍然从残存的信号中提取复原。对记录有重要信息的磁介质不得重新使用,应随数据一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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