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3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4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5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第6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7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8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第9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2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3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第14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5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7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8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19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