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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28 08:38:51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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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寸照片×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天(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职工名册内容有: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用工起始时间、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方式、岗位工种、合同类型、合同起止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期、解除或终止合同原因、备注等栏目。

第十四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法律规定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7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56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六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二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薪资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满1年不满XX年满XX年不满20年20年以上

天数5天10天15天

4、婚假。

项目标准条件备注

一般3天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12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薪资有薪

5、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6、产假。

项目标准简要内容薪资

产假

一般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有薪

难产105天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90+15天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3个月内20-30天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3-7个月50天

护理假7天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7、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月数病休时间计算

XX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XX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XX年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8、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9、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天。

11、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低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日(法律规定5日内)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如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规定6 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九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企业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约定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四十六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 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四十九条 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律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一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八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九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六十二条 企业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三条 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文件资料等,更不得向外传播。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十四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十六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为属实,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

②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x万元以上);

③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⑤连续旷工×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 ××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xx日。

对职工的处理均以一定形式记录在案,个别典型的违纪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以教育他人。

第九十四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九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相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等于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九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九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一百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六十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条 已婚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七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三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六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七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八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九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元。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万元;

③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艺和品质的;

⑥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八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视情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元:

①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②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万元的,创造效益×万元;

③为保护公共财产,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或晋升,一次性奖励×××--××××元:

①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②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③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

④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⑤追讨客户呆帐有特殊成效的;

⑥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

⑦维护企业安全卫生,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

⑧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⑨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绩突出的;

⑩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或颁发奖金或晋级,一次性奖励×××--××××元:

①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的;

②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企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

③在管理、采购、储运、储备物资等工作,能准确适质、适量、适时供应急需,节省××万元成本的;

④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

⑤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⑥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职工意见,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后,报××批准。

第八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④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门、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⑴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⑵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⑶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⑷身为主管,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⑸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⑹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的;

⑺对部门主管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主管的;

⑻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等,甚至擅离职守的;

⑼非设备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的;

⑽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

⑾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⑿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的,可以给予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企业工作场所,不听劝告阻的;

⑶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和工具的;

⑷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⑸擅自变更工作规程,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⑹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

⑺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⑻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办理销售、修理私物的;

⑼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的;

⑽工作中饮酒或酒后滋事;

⑾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⑿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

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会议室、办公室等,且不听制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⒁委托或代人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的;

⒂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发绩效奖金××至××元,对单位管理人员可同时作降职、撤职处理。

(1)委托他人或代人考勤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x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聊天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它人设备的;

(6)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

(7)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企业的;

(8)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10)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过1次,第三次起可合并扣发绩效奖金××至××元;一个月内被记过x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x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作降职、撤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4)故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本等;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施行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1)连续旷工x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x日的;

(2)提供与招录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等;

推荐第2篇: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完善规章制度。

三、职工根据劳动法的基本要求:

1、热爱集体、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时刻维护公司利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公司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各级领导的合理、合法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对违反安全操作的错误指挥每个职工有权予以抵制,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4、爱护公物,小心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5、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节水,用电和建筑物材料,严禁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6、维护公司形象,每个职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项目和办公等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7、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和工程项目的环境卫生清洁。

8、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遵守公司的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9、认真执行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项目经理和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出离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10、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五、劳动合同管理:

1、招录工作有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公司需要,确定招录职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并通过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职工报名必须如实填写职工登记表,并出具下列相关证明的原件: 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公司招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与职工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一律不得录用,对录用的职工公司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4、试用期内公司对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作风,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公司书面提前30天通知职工。

6、职工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职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法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实施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②、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③、对公司负责人其家属或职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工作秩序的。 ⑦、连续旷工、工作时吃酒吵闹妨碍其他人工作,不听从项目经理和

上级领导指挥的。

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工伤保险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公司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公司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职工赔偿,其赔偿额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自杀的;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按基本工资每月支付;

5、职工满60周岁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手续,如继续留用的职工不享受社保一切待遇。

七、以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希广大职工相互转告认真执行并职工签字。

江阴市璜塘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参加工会组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企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应聘员工权利平等,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 第六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不收取员工的押金,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七条 应聘员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年满十六周岁,持有效身份证明; (2)身体健康,持有效健康证明; (3)持国家认可学历或技能证明;

(4)入职时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

企业录用员工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符合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企业有权对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权了解和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对编造虚假资料或证件者,企业查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试和复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通知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入职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十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等。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企业调整员工的岗位与职务的,应取得员工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四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企业不得在档案中捏造或添加对员工再就业不利的内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企业应当保存有关协商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愿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并于加班前交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并对加班进行工时统计,每月×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社会活动的,参加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或批准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作报酬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七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3天 1天 1天 1天 1天 3天 有薪

2、带薪年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20年以上 天数 5天 10天 15天

3、婚假。员工本人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婚假10天。

4、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死亡,享受有薪假3天。

5、产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享受产假)。项目 标准 简要内容 薪资

产假 一般 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有薪 难产 105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0+15天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有薪 流产假 3个月内 20-30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3-7个月 42天

7个月以上 90天

晚育假 女方产假增加30天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护理假 10天 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其假期按《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市社区(或街道)以上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数 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年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享受探亲假。

8、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0、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天。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可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六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集体合同约定为准。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基本工资,指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一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如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个月内(法律规定6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四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绩效考核奖支付周期未满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三十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对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特殊事件出现经济困难的员工由企业或企业工会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负责制,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落实“1+3”安全监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本人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助功能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一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五十五条 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十六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五十八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五十九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六十四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心,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小功、记大功)、晋职等。

第六十六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记功(记小功、记大功)、晋职三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奖励,并一次性奖励×××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的;

③消除事故隐患或抢救重大灾害,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⑤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⑥业务成绩卓越或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⑦代表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文体比赛为企业赢得荣誉或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⑧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六十八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具体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

④工作场所环境不整洁,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⑦工作时间内随意串岗、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①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②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的; ③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 ④身为主管,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⑤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⑥对上级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申诉,侮辱或威胁同事和主管的; ⑦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等,甚至擅离职守的; ⑧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予以记大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处理:

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⑵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⑶无理取闹,制造谣言,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作生活秩序的; ⑷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⑸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⑺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⑻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⑼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X分钟以上)的; ⑽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节轻微的;

⑾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⑿连续旷工X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X日的; ⒀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本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

②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X万元以上);

③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④连续旷工×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日以上的;

⑤在本企业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XX日。

第七十四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

第七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八十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八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自201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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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参考样本)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 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 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2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 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8条 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录用职工直接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第19条 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职工退休、退职的;(4)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5)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21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第23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5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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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范本

范本使用说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本规章制度范本可作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模板使用,目的在于指导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制定符合本企业特色的规章制度。本范本的内容没有覆盖劳动法律的全部内容,只是把法律上需要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具体化的内容,以及需要重点强调的内容在规章制度里明确。企业可以参照本范本所拟定的各项条款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减、删、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须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方能生效。规章制度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以法律为准,若规章制度存在与法律冲突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参照此范本制定规章制度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适用参照本范本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聘录用

第二节:员工调动晋升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司和员工双方劳动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员工招聘及录用、员工调动晋升、员工职业培训、员工薪酬福利、员工奖惩等;劳动管理制度规定事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均依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工作需要,对聘用的临时员工或任务性短期工,可参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具体内容的适用。 本规章制度应当于员工入职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其公示。

第二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人员需求计划确定年度招聘计划。

依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明确不同的招聘方式。招聘方式主要有:

(一)招聘会招聘:本市人才招聘会、外地人才招聘会等;

(二)学校招聘:委托学校选拔、学校现场招聘;

(三)媒体招聘:通过网络、报纸、电视、杂志等;

(四)推荐招聘:公司员工推荐、社会推荐、自荐等;

(五)委托中介招聘:猎头公司、人才市场、人才中介等;

(六)公司内部竞聘。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简章的制定。招聘简章内容必须如实列明招聘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公司招聘对象的选择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因特殊岗位工作内容需要对招聘对象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等条件有特别要求的,须于岗位介绍中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公司招用员工时,不得扣押受聘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受聘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受聘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

公司综合采用笔试、面试的测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自主能力、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予以确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司不予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品行不良或因劣迹受行政部门或企业处罚尚未超过3年者;

(五)年龄不满十六岁者;

(六)体检结果不适合拟招聘岗位需求者;

(七)应聘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虚假情况者;

(八)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新员工录用后,设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长短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员工在本公司再次就业的,只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公司招用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员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员工试用期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公司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试用期员工进行业务指导,由试用部门定期对该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其告知评价结果。对于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员工,公司应当帮助其提升业务技能,尽早适应工作岗位。

试用期结束公司结合往期的评价结果对试用人员进行最终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该员工。

第十三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

(一)存在第九条情形之一者

(二)试用期结束考核结果显示其工作技能与素质不能胜任任职工作岗位;

(三)2次以上(含本数)无故矿工或单次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含本数);

(四)打架斗殴,破坏团队的安定团结;

(五)迟到、早退等工作态度不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故意损坏公司财务的;

(七)与其他公司或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

(八)与其他公司或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在竞业期限内的;

(九)曾患有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且隐瞒病史者;

(十)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其他行为,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节 员工调动晋升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基于工作需要确需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的,必须保证新岗位福利待遇不低于调动前岗位的待遇水平,新工作地点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原则上不劣于原工作地点的工作条件,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应以提高相关待遇的形式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进行调动在满足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下,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达成协商一致的,除存在原工作岗位撤销或原工作地点已不存在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外,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同意公司调动的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移交手续,前往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报到,无合理理由逾期未报到且连续旷工超过7天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事实履行工作调动后的岗位职责并领取工作报酬的,则其在新岗位的工作履行及领取报酬的支付依据,视同为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依据。 第十七条 员工不适应现在工作岗位的,公司可以选择为其调动岗位或依员工申请为其调换一次工种或岗位,调换后如仍不适应,公司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因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司调动岗位或变换工作地点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员工利益,做出是否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决定。不同意工作调动申请的,应当向请调员工说明理由。

请调申请未被通过的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选择行使法定辞职权,即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日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员工要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调离公司的,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 向本部门提出书面请调报告;

(二) 请调报告获批后,请调人到人事部填写员工调离表;

(三) 按有关部门要求清点、退换、移交公司财产、资料;

(四) 办理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员工日常工作中的德、能、勤、绩,选择晋升员工。

(一)德,是指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是否以公司利益为重,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能,是指员工的工作能力,考核员工在组织协调、完成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勤,是指勤奋,考核员工是否努力工作;

(四)绩,是指工作成果,是否有成效。

结合第一款四项标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职位要求设定具体的晋升考核指标和晋升规则。

第三节:员工职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业培训类型包括:

(一) 新员工入职培训;

(二) 岗前培训;

(三) 在岗培训;

(四) 外派培训。

公司可结合岗位需求另行制定详细的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涉及专业技术培训的须与该员工签订书面服务期合同。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在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范围内确定。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公司培训的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外,不得请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

第四节:员工薪酬福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工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基础工资根据每年当地发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包括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等。其中年终奖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效益情况发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支付可采用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将个人工资存入员工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公司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度,每月定期发薪,在发薪周期中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付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尽量安排相同时间调休,的确不能安排调休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日工资基数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基础工资确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的,公司支付病伤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基础工资的70%扣发。当月病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工负伤,在接受工伤医疗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 女工哺乳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的80%,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三十四条 员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待遇,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三十五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或者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待岗的,待岗第一个月按基础工资发放,第二个月起,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按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三十六条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金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从员工个人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不同工种,劳动合同分为:

(一)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再录用。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7日内书面告知公司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未按要求告知的,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本人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一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岗位需求另设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特殊福利待遇条款等。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各项情形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合理期限(超过工资给付期限7天以内的)内未及时给付员工工资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履行提前30天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四条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是指本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举的情形。 该条所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包括:

(一) 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通知约定,或违反个人承诺,或作出虚假个人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的,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

(二)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违犯财经纪律、违犯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 挪用公款或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和销售、工程技术等业务活动中,收取客户回扣、佣金、礼金、财物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产品形象、生产经营秩序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 未经公司备案或批准,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有固定收入的兼职工作,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利益冲突,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 存在旷工行为,经公司书面通知或批评教育后未改正的或连续旷工达7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以上的;

(七)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诬蔑诽谤、造谣生事、侮辱他人等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形象的;

(八)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不能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达到5个工作日以上的;

(九) 为个人利益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的;

(十) 盗窃公司资金、产品及物资的;

(十一)非法侵占或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物资,拒不归还的;

(十二)一年内受到除严重违规、旷工外的违纪处理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

(十三)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的;

(十四)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后仍不合格的;

(十五)存在本制度第九条

(一)至

(六)项情形且该情形尚未消失的。第四十五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公司合理调动安排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法定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四十七条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分别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岗位,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

六、周日为休息日。

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的特定岗位可根据生产需求实行以季或半年为计算周期的工作制。在生产进度繁忙时连续上班,空闲时安排轮休。每周保证员工有1天休息时间。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司机等。 具体工时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加班的,必须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日期及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五十条 不经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自愿加班的,不视作加班。公司在工作时间以外(下班后、休息日、节假日)组织的培训、旅游或娱乐活动不视作加班。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产假、病假和事假。

第五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五十三条 员工结婚应给予婚假3天。

第五十四条 申请婚假的员工需提前10天向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于婚假结束后提供书面结婚证明。

第五十五条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申请最长为3天的丧假。员工赴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奔丧地点给予适当路程假。

第五十六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十七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十条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司为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女员工增加产假到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女员工,可增加产假:

(一)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二)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

第六十二条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六十三条 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应立即通知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部门,并提供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因本人原因造成公司对其怀孕不知情的状况或无法提供指定医院相关证明的员工,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女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

第六十五条 女员工产后,在子女周岁前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日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十七条 凡员工申请事假(含续假)的,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填写,应通过电话向所属部门负责人口头告知请假或续假的时间及日期,返岗后五天内(若遇月末,须在请假当月月底前)必须补办手续。每年可申请原则上不超过15天(含本数)的事假。

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三节:劳动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十九条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十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十二条 对涉及特殊岗位、特殊工种的员工,作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七十三条 员工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排查,消除隐患为止。

第七十四条 员工工作前应仔细检查设备、用具、器材是否处于安全正常状态。员工应遵守设备的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内的机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十五条 结合岗位需求公司可另行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第四节: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七十六条 掌握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商业秘密的员工,有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员工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满后(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任何时候,对劳动合同期内知悉的或可能知悉的,或劳动合同期内做出的有关本公司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任何买卖、交易或事务的商业秘密或保密资料,不向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团体透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七十八条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按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该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十九条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所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双方可参照损失大小另行约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第八十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曾接触或掌有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各公司各部门认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八十一条 竞业限制期内,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员工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不得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第八十二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范本与劳动合同范本一并构成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的制度范本。

推荐第6篇: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考试复习提纲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复习提纲

一、填空题

1、职工请事假不满15天或请病假不满30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审批。

2、违反职工行为准则的,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4、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责令辞职、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5、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但因生产工作需要,且经考核评价合格的职工,或没有达到上岗条件的新增和转岗职工可安排(试岗)。

6、新入厂和转岗人员,试岗(取证)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可延长1年。

7、待岗职工停发工资,改发待岗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

8、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在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下达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书面通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1页

9、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1、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2、新入厂和转岗人员,试岗(取证)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可延长1年。

13、职工没有病假证明或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任意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14、职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休假期限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办理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视为(旷工)。

15、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或休假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或休假时间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6、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规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7、具有倒卖用人单位物资、监守自盗等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8、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职工违反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满不归)等行为。

第2页

19、旷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连续旷工3天,或1年累计旷工7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0、病休期间,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21、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以及(假满不归)等情形,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应按照职工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2、与油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须在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4、职工经批准调出油田或被(开除)、(除名)的,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要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5、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息,必须提供指定医院开具(其中:7天及以内的可由社区医院开具,7天以上的须由油田职工总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病假条)和医疗收费单据,履行请假手续且被批准后,可按病假处理。

26、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或旷工1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7、职工违反中原油田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页

28、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假的,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对职业病或工伤进行认定,并提供就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且被批准后,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

29、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的,必须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办理相应手续。

二、判断题

1、破坏、窃取、毁弃、隐匿油田设施、材料制品和文书资料等行为,致使油田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2、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不计算教龄、护龄等工作年限,也不计算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岗位折算工龄。( √ )

3、职工内部退养期间,需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本人仍按规定比例缴纳。( √ )

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

5、因个人原因经领导批准,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称为事假。( √ )

6、旷工是指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被批准的,无正当理由和证明,在制度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行为。( √ ) 7、在油田有正规住房,因退休、退养、驻外等原因离开油田到外地居住的人员,其在油田工作的子女、配偶不享受探亲假。( √ )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4页

(× )

9、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内部退养职工不再参加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当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可按相应水平调整内部退养生活费。( √ )

1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油田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2、因急病不能事前履行请假手续,须向单位主管领导口头告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住院治疗的要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在3日内为其代办请假手续。( √ )

1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的,必须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办理相应手续。( √ )

14、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15、根据招用对象不同,新职工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为3-7天(根据拟从事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培训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特点,事先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效果评价标准。(×

三、问答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五)因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5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二)破坏、窃取、毁弃、隐匿油田设施、材料制品和文书资料等行为,致使油田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仿冒领导签字,盗用、私制印信,涂改和伪造油田文书、文件的;

(四)违反组织程序,以书、信、电子媒介等方式,在油田内、外部散发材料,损害他人或油田形象和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油田(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未能竞争上岗或自愿离岗的职工中,符合那些条件之一的,属于内部退养的范围,退养费用发放标准?

答:

(一)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即: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的职工。

(二)年满45周岁,自愿按女工人办理退休和内部退养手续的女干部。

(三)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

(四)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

符合第

(一)、

(二)、

(三)款的职工,计发比例为95%。工龄已满30年,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计发比例为60%。内部退养职工参照退休人员增加企业补贴调增生活费标准,工龄计算截止职工内部退养的当

第6页

月。

4、职工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脱产学习累计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

(五)旷工1天及以上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5、职工请销假办理程序有哪些?

(一)职工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由职工所在班组(站、室)、基层队、三级(科级)单位等逐级审批。

(二)职工持《请假申请单》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

(三)职工休假期满归队后,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考勤员以《销假通知单》为依据记录职工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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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晋煤劳发【2011】149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劳资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劳资科审定。

第3条 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劳资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严格执行师带徒协议,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 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资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到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劳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 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劳资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现有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第6条 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办理借调手续。

第7条 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 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培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 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

第10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劳资科,严格执行五个统一。

第三节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 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 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劳资科牵头、生产调度室、技术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 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劳资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

第16条 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劳资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7条 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条 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19条 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劳资科,劳资科即予以辞退。

第20条 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科队负责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1条 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劳资科统一管理。

第22条 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3条 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劳资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24条 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25条 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条 劳合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劳资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27条 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节

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五天。要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

第29条 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条 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第31条 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科队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2条 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劳资科备案。

第五节

请假管理制度

第33条 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4条 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科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条 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36条 请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请假条,经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到劳资科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考勤员。

第37条 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劳资科办理请假手续。 第38条 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予准假。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或查出,原请假条予以作废,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39条 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离岗期间按旷工论处。

第40条 请假手续不全者,假期超过部分(所超的天数)按旷工论处。 第41条 实际享受假期超过批准假期的,末续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42条 请假的种类病假、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休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43条 各种假的请法及假期规定

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病假假期无统一规定。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字并到安监站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安监站长签字后送劳资科。

3、事假

假期无规定,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六节

工资管理制度

第44条 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45条 工资表的审核,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46条 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工伤工资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到安全监察部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工休假除外),否则不予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工伤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须要人员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岗位工资按当月日历天数做资,绩效工资按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由劳资科统一做资。

2、探亲假工资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制度工作日作资、当月有出勤并请探亲假的作资天数不得超过21天。

第47条 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技术科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 (队干绩效工资= )。

第七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48条 劳资科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矿上的实际。根据工作环境、岗位、工种的不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劳保用品应本着安全、适用、合时的原则配发。

第49条 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50条 劳保用品必须按配发标准的规定,购置合格产品。

第51条 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52条 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劳资科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第53条 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第54条 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具体办法是: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劳资科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55条 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56条 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7条 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8条 对全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专门造册登记。

第59条 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接旷工论处。

第60条 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劳资科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一式四份),填写后送安监站、同时安监站要迅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61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节

保险管理制度

第62条 保险的种类:工伤保险。

第63条 职工必需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第64条 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第65条 劳资科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解释职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疑惑。

第九节

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

第66条 为了加强矿内特殊工种管理,认真贯彻>,确保矿井安全和产,使我矿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67条 煤矿特殊工种指:电工、爆破工(火工产品、购、运、管)、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掘进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

第68条 今后凡从事以上十三种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XX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69条 凡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经矿上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第70条 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第71条 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节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第72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条 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4条 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矿属各科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75条 在矿劳资科的领导下,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第76条 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保证完成。

第77条 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78条 培训对象具体指:

一、新进矿的工人;

二、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四、科队长、班组长;

五、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六、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七、“三违”人员。

第79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一、新进矿工人7天;

二、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进行复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每月复训时间不少于2天,并考试。

三、“三违”人员按安监站通报中的规定进行0-12个月不等的培训。

第80条 新进矿工人学习本矿概况、新工人入井须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矿山救护、创伤急救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十禁令》、《三个规定》有关劳动法规、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问题、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同时学习矿井基本概况,有关综采、综掘、开拓、运输、通灭、选装、爆破、瓦检、灾害防治、劳动力组织知识,学习机电设备(重点为皮带、刮板、绞车、采煤机、综掘机、通风机、)的操作、维护、管理等知识。

第81条 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及每隔三年进行复训的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注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第82条 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十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

第83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第84条 紧密贴近矿情,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85条 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各基层单位也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86条 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或模拟现场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第87条 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88条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能参加特殊工种培训。

第89条 学员必须遵纪守规,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尊敬老师,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课,爱护教学设施和公共财产。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课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睡觉,不准打手机,不准看报纸杂志,不准干其它与培训无关的事。文明礼貌,保持教室内外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第90条 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第91条 专、兼职教师都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培训教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正确对待学员,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条 职工培训中心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第十一节

奖 惩

第93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科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94条 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20-50元。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50-200元,并不准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下浮1-2岗次半年执行。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第95条 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10天。

第96条 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97条 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98条 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农协工、临时工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第99条 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学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向全矿通报表扬。

推荐第8篇: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高县腾龙磨盘田煤矿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2014年1月

高县腾龙磨盘田煤矿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

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科队、班组需调

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安全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安全科审定。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

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安全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三、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安

全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科队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安全科办理调动手续。

四、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

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事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

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

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五、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安全科办

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

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六、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

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七、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

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八、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九、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安全科。

十、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

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

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十一、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

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

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十二、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

共同编制。

十三、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安全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农民工的,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的,直接送职工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

十五、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人事科。

十六、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安全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十七、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十八、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一个月。

十九、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安全科,安全科即予以辞退。

十、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

一、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二十二、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安全科统一管理。

二十三、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安全事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四、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安全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五、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矿委予以处理,矿方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

二十六、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临时工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二十七、劳合工合同到期时,矿上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用工的需要,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事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二十八、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二十九、地面女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办理长假手续,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高县腾龙磨盘田煤矿

2014年1月8日

推荐第9篇: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在招收录用中根据身体素质、年龄结构实施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2、煤矿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录用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45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下调配通知单,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试用、实习期为三个月,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实习期到后正式签定用工合同。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制度、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简历,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入厂培训考试试卷。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县、市 1

劳动部颁发的相关证件)。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煤矿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煤矿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煤矿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会费参加培训的服务期限为5年,没达到5年的,不管任何原因员工脱离煤矿,其培训费用必须按照相差年限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扣除费用=(5-培训后服务年限)/5*(培训费+培训期间工资)。公费培训的一切证书和手续不予归还给本人。

9、煤矿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煤矿总经理提议,煤矿任命与考核安排。

10、煤矿员工在煤矿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煤矿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煤矿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煤矿提出离开煤矿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煤矿要求,由煤矿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煤矿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煤矿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煤矿处罚,强制要求离开煤矿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煤矿同意,

擅自离开煤矿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煤矿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煤矿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煤矿劳动部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煤矿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煤矿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煤矿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煤矿批准式由煤矿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劳动部门,关健岗位人员必须上报煤矿任命。煤矿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煤矿造成损失的,煤矿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煤矿因经济影响而必须裁员时,由相关部门制定裁员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对被裁员工,应进行相应的谈话。煤矿因生产及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临时人员变动不属于裁员范畴。

17、所有离职人员必须在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当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

的出勤统计,按照煤矿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18、煤矿相关部门应对离职人员的离职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工作需要改进的退的改进。应建立离职员工的联络机构。

红果镇过河口煤矿

2011年1月9日

推荐第10篇:劳动用工合同

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界首市群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刘长海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根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可以续订合同。

二、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每日_________小时工作制。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为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可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界首市群源种植专业 合作社

年月日

第11篇:劳动用工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劳发[2017]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近年来,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围绕煤矿“如何用工”和“用什么工”两个用工管理的核心问题,依据国家、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机制和措施,出台了《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煤矿用工政策措施,对煤矿用工管理全过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有力推进了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用工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按规定明确和设置用工管理机构(部门),健全完善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加强煤矿用工管理。

煤矿新、改、扩建项目井下劳动用工,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用工监管责任、煤矿建设单位用工管理责任和施工单位用工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在施工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配备劳资专管人员,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二、切实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

1、实行“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

1 规定》(晋煤劳发[2013]97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

2、加强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全过程管理。煤矿企业要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要针对煤矿实际,在合同中明确工资额度和标准(计件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试用期、培训期和停工待工期间工资待遇。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工作,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1284号),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3、做实煤矿从业人员年检工作。要充分认识从业人员年检对规范煤矿用工管理,维护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873号),对每名从业人员的招用管理、年度培训、岗位准入、职业健康体检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年检不合格人员,要组织整改,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4、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制度作为煤矿用工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对规范煤矿用工行为和建设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要按照省厅《关于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制度落实。

三、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

1、严格原煤生产人员全员准入。煤矿用工实行原煤生产人员专业学历和执(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认真执行《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晋煤劳发[2013]972号)劳动用工标准中关于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2 和班组长、煤矿特有工种全员准入标准。要通过素质提升培训、变招工为招生、矿井竣工验收等措施保障各类原煤生产人员实现全员准入,提升整体素质,未达准入标准不得上岗。

2、严格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执行省厅《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晋煤规发[2012]502号)、《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等六个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晋煤规发[2013]306号)中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最低标准,且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加强煤矿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所需经费,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各煤炭技能鉴定机构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深入矿区和生产一线,主动为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满足职业技能鉴定需求。

四、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缴纳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入场和年度培训。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应通过建设单位,按照“五个统一”制度执行,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必须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与施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用工行为的管理,按照省厅《关于建立全省煤矿井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1473号)、《关于建立全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4号)文件精神,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落实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按月支付施工人员工资,进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依法落实工伤待遇,确保施工单位项目部用工行为规范。

五、加强煤矿企业劳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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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权益。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工资支付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支付工资,保障劳动报酬权益。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做好工伤保障工作,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煤矿企业要结合当前煤炭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岗增收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省领导关于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批示指示精神,全力保增长、保收入、保稳定,针对工资拖欠问题,采取一矿一策,制定清欠补欠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尽早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职工收入和生活。

3、做好煤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和省厅关于做好煤矿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预防欠薪各项制度,及时支付工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7号)精神,扎实做好煤矿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六、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

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优化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工序,科学核定井下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劳动定员标准。严格按照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格井下作业秩序,杜绝超时作业,严控最大入井人数。严格工效管理,严格控制采掘、辅助队组入井人数,切实减少用人环节,减少冗员,提高劳动效

4 率和安全保障水平,实现减人提效。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在井口设置牌板,真实标明核定入井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加强煤矿井下人员信息管理,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识别卡,严格按照定员标准实时进行监控,确保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深化煤矿用工引发矛盾纠纷专项治理

从2014年底全省开展和深化煤矿用工引发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各单位针对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标准不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拖欠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不落实、非法违法用工和其它用工问题等七类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用工问题进行了排查和治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各级要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用工引发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1423号)精神,针对以上七类问题,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专项治理,认真组织用工矛盾纠纷排查,明确责任,加大力度,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将问题解决在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促进全省煤矿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八、加强煤矿劳动用工基础管理

煤矿企业要强化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健全完善用工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档案,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如实填报、及时上报各类用工管理数据,主动报告用工管理工作情况。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各级各集团要按规定组织煤矿企业完成劳动工资统计、素质提升统计、职业健康统计、工资拖欠情况统计以及临时性报表任务,认真统计汇总,确保客观真实有效。加强用工管理信息化,按照全省煤炭监管信息平台运行要求,及时采集、填报、汇总各类数据。

九、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全省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同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阶段性安排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本地本集团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抽查、突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煤矿用工政策规定在企业得到

5 有效落实。对于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执法,该整改的责令整改,该罚款的罚款,对于超定员组织生产、违规劳务承包、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用工管理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细抓实,将煤矿用工管理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确保煤矿用工管理秩序规范,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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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我临吉高速S21标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共计用工人数352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农民工322人(女工16人),项目部为了更好的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利,最大程度的解决目前农民工普遍存在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及措施:

农民工管理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雇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招标文件》、《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响应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的号召,根据建管处下发的《临吉高速公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项目部结合自身情况,为使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标段的施工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

第三条、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将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数额上报业主,交由业主审核。

第四条、招用农民工名册必须备案项目部,项目部再上报业主和监理备案。

第五条、工资按完成工程量计发,同时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第六条、工资必须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办理工资支付签收手续,并将记录保存至工程竣工。

第七条、实行工资监督制度。推选工资监督员监督工资发放情况,并向业主反馈情况。由项目部财务发放到民工手中。领工资人员必须本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根据出具的工资借据,项目部财务才可发放。

第八条、若因生产经营问题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必须说明情况,并与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九条、为避免劳动用工因意外伤害发生纠纷,各施工队必须统一按照项目部要求,与劳动用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且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签订情况:

我项目部农民工均签有合同,合同签订数共计322份。

工资发放情况:

现已六月,农民工工资应发至5月,应发人数322人,实发至4月,实发人数322人,其中5月份农民工工资正在办理中,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临吉高速S21标

2010年6月7日

第13篇: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劳动用工自查报告

根据要求,我公司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人员基本情况:截止6月30日,在册职工共2356人,其中干部323人(含在岗干部239人,非在岗干部84人),工人2023人。

二、及时规范的办理好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新分配的大中专生我段都按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和同。辞职、除名人员在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中我们把工作做齐、做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过清理目前有259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需要续签,由于两个单位合并,除公司外原其他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都需要变更从新签订,这些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都需要等公司新版本的劳动合同下发后才能办理。

三、针对2006年2个单位合并以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专人专管人事档案,目前在册人事档案3000共册,在岗职工2228册、退休772册。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努力,已完成2522册人事档案的分类、编号、整理加入材料等工作,现档案基础管理已达标,符合相关规定。

四、我单位一贯来重视劳动用工管理,报表及时、台账齐全,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严格落实车务部门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从未擅自招聘和录用过临时性用工,不择不扣的执行着上级的劳动用工政策和规定。为公司的安全、效益做出努力。

公司人劳部

2010年7月15日

第14篇:劳动用工制度

劳动用工制度及流程

一、人员的聘用、培训制度

(一)人员的聘用

1、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根据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岗位分析,实现定岗定编,报总经理室研究决定后实行。

2、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实行一年聘用制,公司各部门正职由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业绩考核任命,中层副职由正职提名,经考核考评通过后聘用。

3、各部门员工根据部门核定人员名额,采用自荐、推荐、竞争上岗、招聘等方式经考核后聘用。

4、因业务需要增加人员的由部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与考核。

5、考核分为面试和技能测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不低于3人的测试小组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主要考察个人品行及简历,相关岗位负责人主要考核个人工作能力及技能。

6、被聘用员工报到时必须提供、学历及职称证明复印件(要核对原件)、近期1寸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要核对原件)、个人简历、外地人员的暂住证(查看)等,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员工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7、被招聘员工试用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其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试用。

8、被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开出工作联系函,安排到指定部门及岗位报到。并函报其他部门。

9、新员工试用期期间由人力资源部与所在部门共同考核,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品行欠佳或无故旷工者,给予随时解聘,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也可主动提出离职。

10、经考核合格者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缴纳社会保险。

11、被正式聘用后的员工,若发现隐瞒或虚报个人简历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料,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

(二)员工培训

1、新员工上岗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公司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相关业务流程进行学习,上岗后由部门委派专人对其业务指导、强化流程管理。

2、人力资源部配合部门每季度举行一次岗位业务知识培训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员工个人岗位等级考核成绩。

3、人力资源部有针对性对不同岗位员工组织相关管理知识、业务知识、日常礼仪、员工激励等培训。

4、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提出相关培训申请,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二、试用期、转正

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一律参加试岗,应届毕业生及本岗位工作经验不足的员工试用期为二个月;具有中级(包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定专长并以技能工资为主的岗位没有试用期,其它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为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额。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公司同意录用且员工愿意留在公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转正,转正后员工享受本公司相同岗位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试用期间经考核表现一般,部门负责人评价不高,公司将给予辞退。

三、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一)待岗员工

1、因为公司经营结构调整,部门或者岗位被撤消的无岗员工;

2、竞聘岗位未被聘用的员工;

3、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员工;

4、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待岗员工的管理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待岗员工的具体学习及工作事项;

3、接受人力资源部安排的转岗培训;

4、经培训合格后,竞聘上岗。

(三)待岗员工的考核

出满勤的待岗员工,享受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员工离职制度

员工离职分为本人辞职、自动离职、公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一)员工辞职程序

1、员工在需辞职一月前向所在部门递交统一格式的辞职申请;

2、部门同意后通知人力资源部,员工将申请表递交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

4、员工在所在部门办理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

5、员工到财务部门结清欠款;

6、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归还领用的办公物品,领取《离职手续审批表》到相

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7、人力资源部出具离职通知函,财务部结算薪资;

8、人力资源部停缴其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二)公司解聘条件及程序

1、解聘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的员工;

(2)符合《员工手册》规定解除条件的员工;

(3)因公司经营结构调整的无岗人员;

(4)工作不力被部门退回,经培训学习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没有业务部门接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解聘程序

(1)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手续审批表》;

(2)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到计划财务部结算薪资;

(3)人力资源部停缴其社会保险,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三)自动离职的确认及管理

1、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连续旷工达两天的。

2、已提出辞职申请在一个月内未获批准,无故累计旷工达两天的。

3、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连续旷工达三天的。

4、自动离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从自动离职日起停缴其社会保险。

5、自动离职人员,扣除其所有未发工资,属销售人员的扣除其当年销售奖励。

五、本制度如与国家、地方政府机关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后者规定执行。

第15篇:劳动用工合同书

劳动用工合同书

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用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事务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工资标准:1500元/月

2、包住不包吃。

五、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由单位负责医药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过且过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 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六、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予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日 年月

第16篇:劳动用工协议书

劳动用工协议书

甲方:慈溪市周巷镇鹏程五金厂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性别年龄籍贯

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确保劳动用工的工作稳定和协议期内的合法权益,同时使乙方能有计划地安排好生产,提高生产效益,保障每个劳动用工的经济收入,凡乙方自愿进入本厂工作经甲方录用的,订立如下协议:

1、本协议期限为年。

2、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论在厂内或厂外,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乙方必须服从车间领导的工作安排,要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4、协议期内如甲方造成乙方停工的(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3天内乙方自己负责,超过3天后由甲方补给乙方基本生活费,每天12元,由于甲方造成停工半月以上的,如乙方不愿在甲方继续工作的,可以结帐离厂,不作违约处理。

5、厂方隔月发放工资,乙方进厂一个月内,不准向甲方借生活费,一个月后视乙方的工作技能及工作效益,在厂部发放工资时发给乙方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年底结清当年工资。

6、如乙方在厂内或厂外违约违规,在车间不服从工作安排,自由散漫,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协议,一律开除出厂。要求中途离厂的,都将作违约处理,同时扣违约金500元。

7、凡经签定协议后,必须遵守本厂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车间内恶意违规,造成意外事故者,由乙方自行负责,违者按章论处。务请自觉遵守。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进厂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止

甲方:慈溪市周巷镇鹏飞五金厂乙方:

盖章: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7篇:劳动用工协议书

劳动用工协议书

甲方:浙江xxxx有限公司地址:电话: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协议期限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______日止;协议共______年______个月; 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时间、内容

1.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务。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含加班工资和津贴);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中旬。

四、福利待遇

甲方为乙方提供宿舍和食堂 。甲方为乙方提供每月休息两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对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应参加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将适当的给乙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协议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2)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八、双方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劳动用工合同书

劳动用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企业状况,结合乙方的专业技能特长,为乙方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口头或书面出具详细的工作和职责范围。

2)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方的工种和岗位。

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劳动资料、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实行下列第条规定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1)甲方安排乙方每周一到周六六天为工作日,每周日为休息日。

2)甲方安排乙方每月休息壹天。

第五条:劳动报酬

根据甲方单位的经营特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月议定工资报酬均含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按固定工资每月 元。

2)工资按照保底加计件方式,月保底工资结算。

第六条:劳动纪律

1)甲方将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方将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社会保险和福利

1) 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

2)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在乙方工资内,由乙方自主安排参加何种形式的社会保险。

第八条:职业培训

1)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或协商共同承担。

2) 乙方从事普通和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生产特种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3) 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第九条:处罚与奖励

1) 乙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提出对事业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情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2)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励;

3) 甲方可以随时口头或书面提出对乙方工作失误改进的处罚决定;

4)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种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和终止;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 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5) 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 长期拖欠工资,无故五十日内不发放基本生活费;

4) 乙方提前辞职必须书面申请,甲方可安排在0-30天内办理离职手续。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前,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乙方未满合同期限,提前辞职的,

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三天以上,即可视为乙方单方离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都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乙方(本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乙方资料:

姓名:性 别: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暂住地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劳动合同附件1:

考勤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星期一至星期六为工作日,星期日为休息日。生产管理人员及生产工人每月休息一天,由生产部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总经理请假;请假必须提前半天,且当面向批准人请假,不得电话请假,特殊情况必须提供证明材料。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超出请假时限的按旷工处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请病假须在销假时提供县级(含)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五、按固定工资结算的员工日平均工资按每月26天计算,按保底加计件工资结算的员工日平均工资按其当月计件工资除经以其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六、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论处,以此类推。

七、旷工半天者,扣罚1天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罚3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罚10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扣罚最近一个月(30天)的所有工资,并予以开除。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酒后上班。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5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本制度解释权在本公司办公室。

本制度于2014年2月11日发布,2014年2月11日起实行。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规定条款,自愿遵守上述规定。员工签字:

第19篇:劳动用工协议书

劳动用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乙方基本情况确定

乙方基本情况以乙方在甲方填写的《履历表》为准。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具体岗位根据人事任命书

2、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模具部的业绩为营业额每月十万元或以上。

3、甲方实行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用餐时问不包括在内。确因生产需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延长工作时问,乙方加班后可获补休,但须提前提出,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给乙方一定额的加班工资。

4、甲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依据经营需要及各阶段的评定、考核乙方的工作能力及其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安排或调动,包括临时性工作,但须同乙方商量并取得同意。

5、甲方以乙方特定的资格为前提与乙方签订合同,甲方为资金投资方, 乙方为技术、管理投资方,乙方以技术股权加入与甲方合作。

四、合同的终止及更新

1、合同期满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合同与甲方劳动规章制度约定的终止情况发生时,合同自然终止。或根据正当事由解除合同时,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乙双方同意续约的,甲乙双方须以书面形式重新签约。续约时本合同内容有变更的,该变更内容应在续约合同中明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2、甲方应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

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从事特种作业者进行专门培训的义务。

六、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l、乙方合同期内月薪为元(税后),乙方按技术股在每年年终分取公司模具部的营利额的15%,时间为十二月三十日前结算。甲方的发薪日为每月二十日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劳动法律及相关规定执行。

4、带薪休假按甲方的就业规则执行。

5、其他各类休假的手续办理及应休时间并包括在特殊情况下的补贴支付等事项均按国家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2、甲方的就业规则作为补充内容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必须自觉遵守。

3、在合同期内,乙方职务成果(例:创造发明)之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4、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l项第

2、

3、

4、

5、

6、

7、

8、9款,第3项及第4项第

3、4款情况废除合同的,乙方必须偿还甲方为其支出的下列费用,但甲乙双方若另有约定的(例:培训协议),则从其约定。

1)在培养、教育乙方时,甲方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电话费;

2)在培养、教育乙方时,甲方所支付的教材费;

3)在培养、教育乙方时,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及补贴:

4)在培养、教育乙方时,甲方所支付的签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八、合同的变更

1、合同履行期间若有突发状况发生,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内容。

2、当国家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与其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可作相应变更。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补充或变更部分内容时,本合同相关内容可作相应变更。

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是虚假的或隐瞒重大病史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6)乙方向甲方隐瞒其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尚有其他未了事宜的;

7)根据第13条第l项3款及第3项4款规定,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甲方就保密事项及发明创造事项签订合同的;

8)乙方违反第13条保密约定或违反与甲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将甲方经营或技术上的机密信息展示或泄露与第三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除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规定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以三十日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但当甲方认为乙方的中途离职对其所从事的工作完成情况或工作交接情况造成影响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离职日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劳动合同订立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方以乙方特定的资格为前提与乙方签订合同,但事后乙方失去此资格。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除外: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指定的医疗期内或病假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待处理期间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3)因其他问题正在审查处理,尚未结束的;

4)乙方与甲方就出资培训、特殊待遇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退休、死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

十、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任何—方违约均需负违约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除本合同第9条第3项所述情况外,甲方可自其实收工资内扣除赔偿费,但所扣除的赔偿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工资的20%。

2、乙方接受过甲方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的,因乙方个人原因未到服务期而解除合同的。需按甲方的有关规定给甲方经济补偿。

十一、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l、甲、乙双方在因本合同履行期问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劳动制度

l、甲方的劳动制度是指以明确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及确保劳动纪律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通过相关手续所制定的就业规则、工资规则及差旅费规则等。

2、甲方的劳动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内容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三、特约事项

1、职务成果

鉴于甲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技术的研发,并通过利用该研发成果进行主要的经营话动,故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的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意约定以下条款。

1)乙方在甲方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作为职务成果,凡与其相关的包括专利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均属甲方所有。

2)乙方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机器、设备等)及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作为职务成果,凡与其相关的包括专利在内的一切权利均属甲方所有。

3)甲方任命乙方从事各种研究、开发业务时.可要求乙方与其签订与

保密及职务成果相关的协议。当乙方被要求签订上述协议,且此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必须执行。

2.竞业禁止

鉴于甲方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技术的研发,并通过利用该研发成果进行主要的经营活动,而乙方在甲方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得知并掌握了甲方在经营或技术上的机密。故甲乙双方同意约定以下条款。

1)甲方以支付与乙方相当于2个月实收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条件,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产品、同类经营或进行同类研发活动的单位、隶属于此单位的其他经济组织及研发组织、包括大学在内的教育机构及政府机构等地(以下简称“竞业单位”)工作,亦不可参加竞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2)若乙方违反前款竟业禁止之规定,至竞业单位就业或参加其组织的各类活动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相当于前项所定经济补偿金5倍的违约金,并须赔偿因乙方至竞业单位就业或参与其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导致甲方发生的一切损失。

3)若乙方违反本项第1)款竞业禁止的规定或违反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有关规定的,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须全责赔偿。

3.守密义务

1)乙方必须严守其在业务进行过程中所得知的甲方在经营或技术上的机密信息(以下简称:本机密信息),不得将此展示或泄露于第三者。

2)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情况下,乙方不得持出、复印、发送记录在书面或复翻在软盘等其他媒介或已转化成其他媒介形式的本机密信息。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利用本机密信息自主经营或利用本机密信息至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4)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当乙方被要求签订上述协议,且此协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必须执行。

十四、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商定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及劳动行政机关鉴证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法定地址:

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户口地址:身份证号码:

第20篇:劳动用工合同书

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服务接待工作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劳动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聘用期限为月 年月

合同期满,本合同即自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手续。若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二、双方责任

1、甲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负责乙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乙方全力配合甲方的接待工作。

2、甲方负责按月支付给乙方劳务费(乙方的劳务费----元/月,所付给的劳务费中包含医疗、养老保险费用,并视甲方的经营状况,适当给乙方发放不定额的奖金),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食宿及办公条件。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法人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4、在合同期间乙方工作要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职。

三、合同解除

1、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1)在合同期间患有传染病及不适应接待工作的病症时;或工作以外;

(2)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旷工拾天以上)及规章制度;

(3)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犯操作规程,造成甲方财产重大损失;

(4)乙方做出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行,并造成很坏影响的。

2、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不能履行聘用合同,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2)甲方不能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解决。

五、有关规定

1、合同期内,若乙方违犯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但达不到辞退程度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2、合同期内,乙方因不按操作程序工作,或工作以外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所有责任自负。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年月日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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