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恩宝加盟合作合同
甲方:汕头市新姿扬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钟晓芬
为了推动中国孕婴事业,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甲方以协议规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注册商标为“贝恩宝”孕婴系列产品,乙方则完善销售服务,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职责
1.为乙方提供注册商标为“贝恩宝”孕婴系列产品,并积极开发新产品,及时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本协议规定范畴内使用。
2.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上述产品,并根据用户以及乙方的反馈积极开发为用户所欢迎的新产品;
3.提供甲方的广告,具体发布事宜由双方商定,按协议附件规定执行。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广告中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方。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承诺甲方是“贝恩宝”孕婴系列产品的唯一供货商。
2.在乙方经营场所设置专属区域用于贝恩孕婴系列产品专项销售区,并用厂商专业货柜进行陈列,存放所有由甲方提供的产品。
3.接收并在协议附录规定的范围内发布甲方提供的广告,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广告中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方。
第三条: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
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
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市场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
效性。
3.甲乙双方在产品或品牌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享有收益和版权。
5.如果由于产品设计更新或改动,原来的产品形式不再存在,双方必须将新
的产品摆放位置调整至保证与原本效果相当的位置。
6.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相互免费。
第五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1 年,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5日为本协
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
知对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时,提请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
行本协议义务,双方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中止。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及
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汕头市新姿扬实业有限公司乙方:钟晓芬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金光南路新姿扬大厦地址:广西省贺州市八达东路代表签字:林玲代表签字:
日期:2011年10月15日日期:年月日
盖章:盖章:
附录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注册商
标为“贝恩宝”孕婴系列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折扣
双方约定的供货价以3.3折为基准。
二、销售范围
本协议期最低首批的进货总额为2.5万元。若乙方首批进货额低于最低进货
总额,协议期内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的独家零售权。
三、价格管控及新品上货要求
乙方销售“贝恩宝”孕婴系列产品的售价不低于标准售价的7折。新品上市
不低于8折。所有“贝恩宝”孕婴系列产品的新品,乙方同意无条件上架销售。
四、陈列要求与支持
在乙方经营场所,设置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的区域作为贝恩宝孕婴系列产品的专项销售区,并使用厂商专业货柜进行陈列(其中标准高柜5个,标准中岛柜2个)。
甲方对乙方货柜的支持率为:50%,其中50%的货款先付于甲方,另外50%在月结累计满一万元即可申请返回专柜费用500元,该费用在货款里抵扣。(首批货款不计在内)
五、发货
甲方根据乙方订单及库存情况,可分批次将产品发出,每份订单的发货物流费用乙方自付。
所有产品非质量原因换货物流费用甲方不负责,因质量原因需换货时,可在下次订单发货时一起发出。
六、退换货
断码商品不退换。
所有退换货均不得影响二次销售。
在收到货品30天内,乙方享有20%换货率。换货只针对甲方现有库存的产品。 外出服退货政策为:季末5%;其它商品的退货政策为:当季内商品无二次补货记录的,销售低于30%均可退换货,高于30%均不可退换货。
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货。
七、广告形象支持
乙方新开张的经营场所,甲方在室内广告画等方面可免费提供设计方案及喷画服务,并免费提供贝恩宝品牌的宣传书刊资料和经核准促销活动中的吊旗,另赠送400元的等值产品作为促销(产品由甲方配送)
八、授权相关证件
甲方无条件提供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商品质检报告。
九、区域保护
按以下区域范围划分,乙方选择第5种方案,在所选择的区域保护范围内享有单店权,甲方不得再批准开设新的加盟店或直营店,但允许在所选择的区域保护范围外批准开设新的加盟店或直营店。
1、整个省区、整个直辖市。
2、整个省会城市、整个地区性大城市。
3、直辖市市区、省会城市市区、地区性大城市市区。
4、直辖市或省会城市或地区性大城市内设置的行政区、县级市、县。
5、社区、镇、乡、寨、村。
乙方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在原有的经营场所外再开辟新的经营场所时,应获得甲方的批准,但不得损害其它己开设的加盟店或直营店的利益,如有冲突,其直线距离不得低于3公里。
十、销售返利点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选择区域保护5的情况下,协议期内的销售目标为12万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上述销售目标,甲方给予乙方3%的销售返利。
十一、其它约定:
甲方:汕头市新姿扬实业有限公司乙方:钟晓芬
代表签字:林玲代表签字:
日期:2011年10月15日日期:年月日
盖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