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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博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 ( 试行 ) 》的通知

豫人职 [1999 〕 21 号

各市、地人事 ( 人事劳动 ) 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我们对《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 》 ( 豫职改办〔 1994 〕 22 号 ) 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

行 )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物、博物 ( 以下简称文博 )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订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文博单位从事考古发掘、博物馆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文物鉴定、文物保护技术、文博研究、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 一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 二 )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 三 )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 四 ) 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我语考试有关政策规定。 ( 五 ) 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

(2) 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3) 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三年以上; (4) 大学本 ( 专 ) 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2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3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 一 )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水平与科研成果

(1) 全面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 (2)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任助理馆员期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三篇以上。

2 .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从事田野考古、博物馆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文博研究、文物保护技术工作的,须参加本岗位专业技术项目三个以上,并独立承担或主持中型项目一个以上,经鉴定验收合格;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本人须直接管理藏品 500 件以上,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 500 份以上,并能较确切地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和价值;

(3)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具有鉴定某种类别文物的水平,并能对文物进行准确鉴定,初步独立鉴定各类文物 1000 件以上。

( 二 )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水平与科研成果

(1)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的研究,能广泛参加省内外专业学术活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并具有对馆员以下业务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的能力;

(2)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学术、技术成果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以本人为主出版过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 合著者应为主要编写者。且本人执笔四万字以上 ) ;

②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有一篇以上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

③获省 ( 部 ) 级三等以上奖项一项以上。 2 .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队事田野考古、博物馆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文博研究、文物保护技术工作的,须主持本岗位中型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三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单位藏品在三万件以上。本人直接管理藏品 1500 件以上,编制藏品目录、编目卡,片 1500 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 300 份以上;能确切地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功能、真伪和价值,有 3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3)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鉴定各类文物 5000 件以上,并能确切判明文物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且对鉴定某一领域文物有专门研究和较高的鉴定水平。

( 三 )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理论水平与科研成果 (1)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并对某一分支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独到见解。能广泛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活动,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对副研究馆员以下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能力;

(2) 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学术、技术成果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①条和第②、③条中的一条者:

①本人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专著或译著 ( 合著者限该书的第一编写者,且本人执笔八万字以上 ) ;

②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六篇以上,其中有二篇以上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

③获省 ( 部 ) 级二等奖项一项以上,或省 ( 部 ) 级三等奖二项以上。 2 .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从事田野考古、博物馆陈列展览与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文物保护技术、文博研究工作的,须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或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 ( 部 ) 级重点科研项目一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2) 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单位藏品在十万件以上,本人直接管理藏品 5000 件以上,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 5000 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 600 份以上,能准确鉴定藏品的名称、时代、功能、真伪和价值,有 6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 3 )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鉴定各类文物 10000 件以上,对某一领域有专门的研究和很高的鉴定水平。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者,可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及下列条件破格申报评审。

( 一 ) 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参加相应级别的评委会组织的答辩,且答辩合格。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同正常申报者。

( 二 ) 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四条中的二条以上: 1 .获得市 ( 地 )、厅 ( 局 ) 级二等奖以上;

2 .市 ( 地 )、厅 ( 局 ) 级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承担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在省内本专业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

3 .在公开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 .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市 ( 地 )、厅 ( 局 ) 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 ( 地 )、厅 ( 局 ) 级先进工作者。

( 三 )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以下五条中的三条以上:

1 .本人出版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 合著者为主要编写者,且本人执笔四万字以上 ) ;

2 .获得省 ( 部 ) 级三等以上奖项一项以上;

3 .省 ( 部 ) 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承担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且在国内本专业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

4 .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有二篇以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5 .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授予省 ( 部 ) 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 四 )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以下五条中的第 1 条和其余 4 条中的 3 条:

1 .本人出版过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 合著者限第一编写者,且本人执笔八万字以上 ) ;

2 .获得省 ( 部 ) 级二等以上奖项;

3 .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 ( 部 ) 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者,该项目经鉴定验收合格,在国内外本专业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

4 .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六篇以上,其中有三篇以上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

5 .因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 ( 部 ) 级专家。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三、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需提供立项与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原件。

四、所提交的专著或译著均需出版社公开出版。除申报馆员职务者外,所提交的论文需公开刊物发表 ( 公开刊物系指带“ CN ”标志的刊物 ) 。

五、所提交的论文,申报馆员职务者,独著或第一作者需一篇以上;申报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职务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六、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考古发掘报告、简报与论文同等看待;通讯报导、介绍性文章、文摘和非本专业著作或文章等不得作为参评成果对待。

七、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修复加固设计、文物修复与复制、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者,在评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时,参加的专业技术项目或科研项目,可按子项目或子课题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对待。

八、本条件所要求的专业技术项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项目、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条件,均限于任现职以来。

九、国家、省 ( 部 )、市 ( 地 )、厅 ( 局 ) 级奖限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田野考古质量奖、质量工程奖、博物馆精品展览奖、讲解员大赛奖、优秀“四有”档案奖及夏鼐基金奖等与各专业岗位相关的奖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市 ( 地 )、厅 ( 局 ) 级奖限第 1 名,省 ( 部 ) 级奖限前 3 名,国家级奖限前 5 名。

十、同一专业技术项目、科研项目和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十一、管理员和助理馆员职务按《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自行终止。

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来 源: 中国长城网 作 者: 发布时间: 2005-01-19 15:3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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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1986-3-30 生效日期:1986-3-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 理使用,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业性,为做好文博工作奋斗终生,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做出更大贡 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博专业职务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系高级职务,馆员系中级职务,助理馆员和文博管理员系初级职务。 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文博专业工作、符合任职条件者,可以申请和聘任文博专业职务。在文物系统工作的复制、修复、装裱、标本制作、科 学实验等技术工作人员和图书、档案、资料等业务人员,可按本条例并结合本专业特点确定文博专业职务,也可按其他有关技术人员职务条例,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文博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要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在限额内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受聘担任各级文博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者或严重违犯纪律者,可以降职或解聘。

第四条 文博管理员

在中、高级专业人员指导下,承担并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一般性业务工作或辅助性业务工作。

第五条 助理馆员

指导文博管理员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业务工作;在中、高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业务工作计划,撰写业务工作总结或说明文字、介绍性文章,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六条 馆员

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业务工作,提出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在高级专业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较复杂的课题,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和科研论文。

第七条 副研究馆员

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指导或组织实施业务工作计划和活动,提出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课题,审定业务工作中的 重要科研项目,撰写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业务工作总结和论著,承担对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培养任务,指导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活动。

第八条 研究馆员

除履行副研究馆员的岗位职责外,负责制定本部门、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计划和规划,并从理论上论证其可行性,提出并解决本部门、本专业的带有普遍性的重大业务 课题和解决方案,审定本部门、本专业的重大科研成果,撰写具有独创性和指导性的学术报告或论著,承担指导相当于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活动。

第九条 各招聘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档次专业职务的具体岗位职责。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文博专业职务任职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各档次专业职务的最低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文博管理员

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一年期满,初步掌握文物博物馆某项业务的基础知识及其正确的工作方法和技能。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

硕士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专毕业担任文博管理员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文博管理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申请助理馆员职务: (1) 具有中国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国古代文物或革命文物的基础知识。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初步掌握博物馆陈列内容设计和文物征集、保管、整理研究或群众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从事考古工作的,要具有中国考古学基础知识并初步掌握田野考古的方法。

(2) 在有经验的研究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科研工作,能够写出一般的科学论文或调查报告;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能草拟陈列设计方案;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应能写出一般的清理发掘简报。

(3) 具有一定的古代汉语水平,能阅读一般历史古籍,会使用本专业的工具书,并粗通一门外语。

第十三条 馆员

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二年左右,研究生班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二至三年,获得博士学位,有一定工作成绩、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申请馆员职务:

(1) 具有本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治学态度严谨,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发表过一些较好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2) 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工作的能力。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能独立从事陈列设计工作,熟练地完成所承担的设计任务。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应能严格按照科学操作规程,独立进行古墓葬的发掘和古遗址的试掘工作。

(3) 能够借助字典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具有较高的古代汉语水平。从事少数民族文博业务研究的人员,还应懂得本专业的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字。

第十四条 副研究馆员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含)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至三年,成绩显著,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有 一定的研究能力,了解和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副研究馆员职务:

(1) 在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发表过水平较高的论文与专著,或对某种古代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

(2) 对博物馆陈列中某些重大问题有较深的研究,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绩显著。从事考古工作的,要有丰富的田野考古经验,能主持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3) 能够培养、指导青年研究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或博物馆的陈列设计工作。

(4) 熟练的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十五条 研究馆员

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成绩(包括论蓍),证明具有比副研究馆员更高的学术理论水平与专业工作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申请研究馆员职务: (1) 对本专业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学术上造诣较深。

(2) 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的科研工作,有独到的见解,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专著,或对某一种古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声望。

(3) 能指导大型博物馆陈列的总体设计或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科学研究人才方面成绩显著,对文物博物馆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4) 熟练的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六条 各级文博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可由本人申请和有关单位推荐,经相应的文博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符合相应专业职务受聘资格后,行政领导才可在本单位专业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 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 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组建,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 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相当于副研究馆员的专业职务,由相当于司局级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聘任或任命。相当于研究馆员的专业职务,由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或任命。高级专业职务要报文化部备案。

评议和聘任文博专业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干部,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业职务的,应当区别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文博专业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领导,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双方不必签订合同。

文博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规定一定期限。任期一般为3-5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在文物系统各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编辑、翻译、会计、医务等专业人员的职务名称及聘任条件的,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文物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文化部进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试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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