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队规章管理制度
1、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参加或退出乐队。退出乐队,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
2、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活动或排练当天由他人带来,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出具书面假条的,需及时告知队长或副队长,并于事后补上假条。因事迟到或早退须向队长或副队长说明,违者按缺席处理。
3、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不得超过3次,请假不得超过5次。
4、(1)不得无故迟到;
(2)中途休息时不得擅自离开、打闹以及大声喧哗;
(3)训练过程中,不做与训练无关的任何事;
(4)保持训练室卫生,不准吃零食等;
(5)文明用语。
如违反上述要求,则在排练后留下做当天的值日工作。
5、在训练结束后,所有队员需妥善保管手中的乐谱,所有队员应将乐器、谱架放回原处。如若要将乐器带走,应及时向队长或副队长申请,经同意注册登记后,方可离开。违者自负全部责任。
6、在训练结束后,值日生、以及在排练中违反规章制度的队员自觉留下做当天的值日工作。其余队员必须尽快撤离,不得无故在乐队逗留。违者做下一天值日工作。
7、不得擅自把非乐团成员带入乐团参加活动。
8、各队员必须严明守纪,遵守队内规章制度,服从乐队内部的管理和安排,服从总指导老师、队长及副队长的安排。
9、如有校内或校外的演出任务,要认真对待,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维护学校、乐团声誉,不得做有损学校、艺术团形象的任何事情。
10、自觉爱护活动室的各种乐器、谱架、音响设备等,如有损坏需及时说明情况并自行修补;不能修复的,照价赔偿,不得隐瞒。违者后果自负。
11、队员们应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与干部积极配合,学员应养成刻苦专研,虚心求教的精神。
12、对下列成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总指导老师劝退:
(1)3次考核不合格,学习成绩严重下降者;
(2)业务素质,专业素质较差并且提高缓慢者;
(3)社会工作和活动兼职过多者;
(4)具有其他认为应劝退者。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制度解释权归乐团负责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