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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营养餐改善计划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小学营养餐改善计划意见

中小学营养餐改善计划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6]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具体举措,是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的客观需要,是帮助全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提高资助标准和水平

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要以我省已实施多年的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为基础,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助标准,加强管理,促进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一)科学界定资助对象。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为全省农村(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新扶贫标准以下)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各地对资助对象进行鉴定,并经公示无

误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并根据人均年收入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使资助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应助尽助。

(二)努力提高资助标准。自2016年春季入学开始,全面实行“一日一餐”制,即各学校每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餐费基准标准为每生每餐元,全学年为每生75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营养餐标准。今后,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适时对基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合理选择供餐方式。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要在按照“热菜热饭、营养可口、吃饱吃好”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前提下,充分结合每所学校条件,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供餐方式。一是实行食堂(伙房)供餐。对用餐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创造条件,实行包餐制或选菜制

供餐。二是购买供餐服务。对没有自备食堂(伙房)的,可通过竞争择优办法选择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餐饮企业购买服务,实行送餐。三是实行托餐服务。对地处偏远山区、海岛等小规模学校,本身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向单位集体食堂、个人或家庭托餐。营养餐必须供应完整的餐饮,可以选择午餐,也可以选择晚餐。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学生营养餐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冷饮的方式替代,不得采用对被资助学生构成歧视的供餐方式。

(四)统筹安排资助经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落实。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扩大经费,提高资助水平。省级财政对各地按照资助对象人数以及基准资助标准,实施分类分档补助。省补助资金采取年初按上年实际人数下达,年底结算,次年多退少补的办法。

(五)积极推进食堂改造和建设。各地要把农村学校食堂(伙房)改造和建设列入营养餐改善计划的重要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努力改善学生就餐条件。要为农村学校食堂(伙房)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保障待遇。

二、全面提高食堂管理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食堂(伙房)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基础平台,事关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将管理好食堂、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作为工作的重点。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组织食堂(伙房)经营服务,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创造条件,努力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各地、各学校要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伙房)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

堂(伙房)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实施定期健康体检。完善食堂(伙房)功能分区,符合食堂生产、加工、配送标准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进出库、制作加工、储藏、检验、食品留置等各个环节,以及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统计等日常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与供餐单位、托餐的个人或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完善食堂(伙房)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办法,并组织演练。

(二)规范管理食堂物资采购。全面推行食堂(伙房)物资招标采购制度。粮、油、豆制品、肉、冷冻食品(水产品)、调味品、蔬菜等大宗物品,必须实行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通过统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实施统一配送。建立询价制度,按规定做好资金结算。少数偏远村校或教学点,须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严格准入制度,

加强供应商资格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建立学农基地,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各地要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三)切实加强食堂财务管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统一纳入财政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集中采购大宗物品或购买餐饮、托餐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加强食堂(伙房)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加强成本核算。为降低成本,让利师生,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实行零租金、零折旧。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商[xx]256号)精神,落实“对学校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政策。加强节能降耗管理,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减少农产品采购和流通环

节,降低原材料成本。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伙房)要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实行包餐或托餐制的,应实行最高限价制。

(四)推广实施营养管理和教育。完善营养菜谱制度。各地要组织专家,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和特点,针对其身体发育过程中的营养需求,充分挖掘当地饮食资源,开发一批成本合理、科学营养的菜谱,并公布执行。强化对相关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对学生的营养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职能部门分工抓的工作机制,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地要制订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学校是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伙房)岗位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二)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校内民主监督机制。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都要成立膳管会,膳管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伙房)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建立价格听证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工作质询制度等,促进学生食堂(伙房)的民主管理。全面推行食堂(伙房)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原材料采购、菜谱、价格等应在学校站和当地教育上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对食

堂(伙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监管。加强对食堂(伙房)的财务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地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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