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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三)暂定级办事指南(新)

来源: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抗震办) 发布时间:2010-10-19 点击数: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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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三)暂定级办事指南(新)

一 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三)暂定级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07]283号)

三、申报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 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8、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9、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三份及其电子文档软盘一份;

2.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

(1)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暂定级企业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下同)。

专职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1)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

2)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3)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的身份证件、机构注册证书(含变列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

理证明;

4)除上述 1 )至 3 )人员外,其他专职人员应提供: 身份证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或者在本机构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的,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

分立与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非议复印件;

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先向合肥市建委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建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两个审核人姓名;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

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4、建设厅建筑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5.、建设厅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6、.公示期满且审查合格的,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安徽省建设厅网站http://www.daodoc.com上公示)

7、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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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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