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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6: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淄政办发[2007) 95可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17日

文号:淄政办发(2007) 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淄博市校车管理划定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 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 的载客汽车。

第二条校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共同 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

第四条校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校车应当是7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且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统一;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 客运车辆或者

拼(组)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六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车辆权属(学校自备或者学校法人代表自有、长期租用或者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并填 写《校车标识申请表》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 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查验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标识,统一车身颜色。

第七条更换校车驾驶人,应当到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驾驶人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

第八条校车所有者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 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九条校车所有者应向当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 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执 行。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路线和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

校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坚决依法查处纠正。同时,应当定期将校车驾 驶入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学校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

第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所有者或者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查找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十四条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把校车管理工作列 入议事日程,并制定实施符合各自实际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学 校校车发展。校车车船税实行先征后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 行校车检验时免收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 健全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书面报告土一年度校车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 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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