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旌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潘莉诉德阳市爱菲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需要由证人出庭证明损害发生的事实及发生损害事实时现场确无警示标识的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允许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姓名:朱健梅
身份证号码:510622197211146644
联系电话:13668300587
申请人: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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