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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01:59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

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

证人基本信息

姓名:民族: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职务: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作证。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言,愿负法律责任,特此保证。

证人签名:

推荐第2篇:02601举证材料(证人作证承诺书)(原告)

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

证人基本信息

姓名:民族: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职务: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证明权利义务

(一) 权 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 义 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 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

推荐第3篇:证人询问笔录

证人询问笔录

时 间:

日 地 点:

询问人:

单位

证 人: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记录人:

单位

推荐第4篇: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笔者所在法院处于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虽然证据意识已经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得到确立,但受经济发展水平、族群思想、担心打击报复等诸多原因,案件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非常少。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更为鲜见。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调查,不便及时排除干扰证据、伪证,而且不利于庭审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提升。笔者从六个方面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碍于水平,难免偏颇,聊以抛砖引玉。

(一)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而不愿出庭作证。在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中,因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或其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如其出庭作证,其利益会因出庭作证而会受到损失,证人鉴于此,往往为保全自身利益而不愿出庭作证;

(二)被一方当事人贿赂而不出庭作证。部分民事案件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出于私利,向知晓案情的证人好言相求或者对证人进行收买,唆使其不出庭作证,即或是出庭也只是为其做有利证言,证人受到利益驱使不出庭作证,有的甚至出庭作伪证。

(三)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不愿得罪人而不想出庭作证。我国长期以来在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老百姓心中存在“和睦相处、耻诉厌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传统观念和处事习俗,一般情况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多是邻里或熟人,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使证人存有心理障碍,担心出庭作证得罪了其中的一方,今后不好相处,更怕因作证引祸上身,即便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但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也大多选择互不得罪、拒绝出庭作证。

(四)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目前我国法律主要强调的是对证人的事后保护,缺乏预见性、防范性的事先保护规定。证人怕受到对方打击报复,其人身、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因而不敢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人出庭作证,便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利害关系,往往是有利于一方,就不利于另一方。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当事人打输了官司,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认为是证人说了真话导致其输了官司,因此,就去找证人的麻烦,轻的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搔扰,重的就是殴打伤害。在这样的情形下,证人会认为出庭作证是一时的,但被报复是随时的,由于其害怕自己及其近亲属受到一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担心自己及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不敢出庭作证。现实状况也印证了上述担忧并不多余,很多证人在遭受打击报复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事后也难以寻求权利救济。

(五)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而不愿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占用其一定的时间,还要花费诸如车费、餐饮费等必要的费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在实际中却很难操作兑现。由于证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就必然会影响到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导致很多证人不愿意自己贴钱出庭为他人作证。其结果往往会在证人心里形成“既贴钱又得罪人”的概念,进而不愿出庭作证。

(六)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缺乏操作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

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但对证人如何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以及作伪证等行为缺乏有效规制,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庭除了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和动员之外,缺乏具有强制性的制约手段,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其出庭作证,使得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际上成为了供证人选择的一个选项,缺乏必要的制约、惩戒机制,相应制度形同虚设。

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针对证人被一方当事人贿买、怕得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媒介的作用,特别是农村法庭可利用下乡巡回办案、场镇逢场天群众相对集中的机会,重点宣传证人作证义务及其重大意义。通过加强对公民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观念,转变“招惹是非”的传统观念,鼓励公民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形成人人敢于作证、人人愿意作证的社会氛围,从而提高证人的作证意识。

(二)加强和完善对证人的人身、财产保护等证人权益保障制度。出庭作证是证人向国家所承担的法定义务,是以国家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来保障其权益不受损害为前提的。法律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要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但就当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方面十分突出而又亟待解决的就是出庭作证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四款具体规定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但现实中,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在作证后受到侵犯而投诉无门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制定相关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证人的人身权利给予合法保护,既要加强对证人的预防性、事前性保护,更应注重对证人作证后的保护,以防患于未然,给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对证人的法律保护措施还应延伸至证人的近亲属及其财产利益,明确规定保障证人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证人的财产安全也属于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三)探索相关的便于操作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所需费用与经济损失的支付和弥补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对证人的补偿也缺乏重视,这是证人尤其不愿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保证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笔者认为,可以探索一套便于操作的经济补偿制度。首先,应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权。即证人对出庭作证的必要费用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其次,应明确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办法。证人作证的费用由谁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实际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方法可由当事人向法院交纳证人到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然后由法院转发证人。第三,应明确规定出庭证人申请经济补偿的具体项目。可以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支出情况,将证人出庭作证时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及生活补贴等均应列为补偿内容,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有权向法院或其他补偿主体求偿。但如果证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被拘传到庭的,其作证费用则应由证人自行负担。

(四)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证人作证的基本要求。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直接关系诉讼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能否得到贯彻和落实,进而影响整个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应当加强和完善证人传唤制度,以确保证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司法实际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动邀请证人出庭作证;或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通知传唤证人到庭,对必须到庭的证人应采用传票传唤其出庭作证,以此显示出庭作证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证人的法定义务。出庭传票由传唤者签名并于法定日期内送达,经证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正当理由经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证人,可以考虑制定相应的拘传措施,强令其到庭作证;同时对证人未经法院许可拒不到庭的,其书面证言或调查笔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信。拒绝作证的,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罚款或拘留,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五)探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制度。目前在全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的现象,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制度,相当于执行工作中成功运用的“悬赏执行”一样,激励证人出庭作证。在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协助国家实施法律、帮助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情,维护法治秩序。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争取政府部门支持,积极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基金,对积极主动出庭作证的证人,可实行一定金额的奖励,以此激励更多的证人自愿、自觉地出庭作证,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推荐第5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我叫×××,男,汉族,××××年×月×日生,管道工人,现居住××区××街××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7********。现就张××受伤经过证明如下:

××××年×月×日,我与张××同班入井工作,当天上午10点左右,.........。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请用右手食指在签名上按手印

×××年×月×日

附:证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A4纸大小)。

说明:证人证言原则上由证人本人书写,特殊情况可以代笔或打印。

推荐第6篇:证人证言

证言

我叫,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现为提供以下证明:

证人:(签字,指印)

年月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推荐第7篇:证人保证书

证人保证书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或者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或者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推荐第8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推荐第9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证人:王宇,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生,籍贯为XX市,未来电脑公司的员工,住XX市晋安区桂圆小区6号楼302号,身份证号:359831198203211345,联系方式:1395508****

证言内容:

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文旦、段奇瑞来我们店里,自称是安文自动测试中心的员工并为公司采购电子计算机一台,经一番挑选之后,二人选中一台型号为天逸F41A-PT的计算机,并以安文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来支付价款。我公司一般为来本公司采购的单位进行送货上门的服务,但是二原告竟然予以拒绝,所以我对当天的情况记忆比较深刻。故特此证明。

证人:王宇

2008年9月4日

附:王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人证言

证人:李晓,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生,籍贯为XX市,是省工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住省工业技术学院北区宿舍6#302号,身份证号:358931199006018653,联系方式:1335508****

证言内容:

2008年8月26日,我在58同城网登了一份求购的帖子,求购一台二手的计算机。第二日,被告段奇瑞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给另一被告文旦买了一部型号为天逸F41A-PT的计算机,但是文旦已经另托他人买了,为防止该计算机闲置,愿意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我。于是当天下午三点半我们约在五四路口的永辉超市见面,由于他的电脑很新,并且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所以我们很快达成一致意见,我将4000元打入他的建行卡中。故特此证明。

证人:李晓

2008年9月4日 附:李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推荐第10篇:证人保护

从世界文明发展的过程来看,各国都从远古野蛮的时代走来最终发展成高度文明的社会其中涌现了无数受人追捧的道德先锋。无论是英国的侠盗王子罗宾汉还是我国的梁山好汉,所以受到人们追捧,无外乎其见义勇为的侠义精神。我国的圣贤孔子也教育我们“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然而,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如火如荼,另一方面我们却面临着证人不作证的道德问题。出现了诸如哈尔滨一男子在开车撞死一老人后,公然恐吓围观群众后逃逸的事件,可悲的是最后竟然没有一个人出来作证。而这并不是个案,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10%。这已成为妨碍司法正义的一个绊脚石。面对频繁出现的证人作证难现象,我们不得不冷静分析其原因。这其中固然有受传统文化“明哲保身”思想的影响,有当事人保护证据意识的淡薄等原因。但就其本质,我认为是对证人保护上的不足导致的。如果人们都可以在隐私不被暴露,权利和安全得以保证的环境下作证,我想人们向善的内心会无压力的释放,作证难的现象就会自然的消失。因此,要解决作证难现象,加强对证人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建设预防性保护制度,切实维护证人权利。预防性保护是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就对其本人及亲属进行保护。这比以前事后对加害人进行惩处有天然的优势,能使证人收到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今后,对于因作证而受到或已经受到暴力威胁的证人,检察机关应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生命安全,还应将其财产,名誉以及亲属一并纳入保护范围,切实维护证人的权利。

其次,要建设舆论导向机制,弘扬社会正气。有关部门要对见义勇为者加大奖励表彰的力度,倡导见义勇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好转。还要引 起社会于弱者保护的重视,媒体要发挥其舆论先锋的作用,对趋利避义的不良风气进行抨击,对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将社会舆论拉到正常的轨道上来。

第三,要完善立法,建立证人保护长效机制。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关法律,对证人因作证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化规定,做到补偿有法可依。另外,借鉴英德等国家先进的经验,出台证人保护法,建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以及酬金制度。这样,国家通过法律对证人的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实现对证人的弱势补强,使证人权益的保护长期化。

如今,社会存在着很多诸如证人不出庭作证等不良的社会风气,对社会美德体系,才能长期有效的整治不良社会之风,弘扬社会美德。

第11篇:证人证言

证 人 证 言

王方金:男,57岁,工作单位: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业:驾长,小学文化,身份证号为:5221311 ,住赤水市康佳市场,电话:13984536990。

本人与赵汝成关系为同事。

本人与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关系为受雇佣关系。

本人是2000年10月入职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就赵汝成与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我所了解的情况证明如下:

赵汝成为本人同事,赵汝成自2005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一直在赤天化集团天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一、我与赵汝成工作性质一样,都再船上跑船,船上的工作人员都没有休假时间,一年365天都再船上,除了吃饭、睡觉都在船上工作,公司也不安排任何休假日,周末、法定假日都不休息。公司也没有支付我们任何加班费。

二、我公司请假一直都为口头请假。

三、我们船上的人员都没有见过、被组织学习过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2011年8月9号,我知道公司派人接受了赵汝成的工作。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

年月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说明:证人证言原则上由证人本人书写,特殊情况可以代笔或打印。

第12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证言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工种或职务联系电话(手机或座机)家庭详细住址

特别提示:证人所作出的证言内容或事实经过,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与询问。

证明的内容或事实经过如下:

证言人签字(须按拇指手印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0年月日

第13篇:证人注意事项

证人出庭注意事项

一、证人出庭前注意事项:

1、证人出庭一定要带身份证。

2、法庭在证人作证前会责令证人签署不作伪证的保证书。

3、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就自己看到、听到和经历感受到的客观事实直接简要地回答提问,清楚就是清楚,不清楚就是不清楚。

4、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作证时不要扩大内容,不要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5、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的询问一般有以下内容:你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你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你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你怎么知道这件事的?你要证明的事实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细节如何?还有哪些人在现场?等等。

6、如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询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我没有必要回答”而不予回答;如遇对方当事人和律师使用威胁、诱导式的提问及有损证人人格尊严等不正当方式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7、证人在庭审结束后应在庭审笔录上签上证人的名字,不签名的证词无效。

二、本案作证注意事项:

1.你入职的时间,工作内容等?

请回顾自己的基本个人信息,熟记个人证言所写的内容,与证言中书面描述的个人信息用词要保持一致。

2.你是否自愿出庭作证?潜在的诱导性提问可能是:你是否因为当事人要你帮忙,或当事人威胁过你,或当事人利诱过你等等......

首先肯定语气表达自己是自愿出庭作证,坚定的语气否定上述诱导的可能性,请不要有犹豫,回忆等迟疑。

3.为什么要出庭作证(你的出发点,目的)?

我出庭作证是来证明一些自己“知道/了解”的事实情况。(不是“听说”来的,切忌用这个字表达所有要证明的内容)

4.潜在的诱导性提问可能是:你是否因为跟当事人关系好才帮忙出庭作证的?

不用急于反驳,也不用否认跟当事人的关系好。

正常的逻辑是:我跟当事人关系好/不错,她需要我出庭作证一些事实,我也知道/了解这些事实,所以没有理由不愿意作证。反之,如果我跟当事人关系不好,那肯定不会/不愿意来出庭作证。 5.潜在的诱导性提问可能是:因为跟当事人关系好,所以你出庭作证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

在此处不需要过多解释,强调我出庭作证的是“事实”,(正常的逻辑是:当事人不可能请我出庭作证对她不利的事实,所以要我作证的内容对当事人有利还是不利,不是我主观决定的,我来作证的只是事实)

6.潜在的诱导性提问可能是:你跟当事人的关系如何?如果回答不错/好,好到什么程度?

此处不用细说,更不需要按照律师的提示去举例说明。可以反问律师:关系好或不好的定义是什么?与我作证的事实有关吗?或其他方式拒绝回答。

提示1:律师想给法官造成的印象是:证人跟当事人的关系很好,所以证言不可信,而证人的逻辑是:我证明的内容是事实,与我跟当事人的关系好坏无关。所以:我不需要否认我跟当事人的关系好,一旦否认,就掉入陷阱,关系不好还来为当事人作证不符合常理,有不诚实的嫌疑,一旦给法官留下这个印象,那么后面作证的效力就会打折扣。这是律师设下的陷阱,其实一审法官的判决书中提到证人是当事人面试招聘,与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因此被质疑证言的效力,而上述情况与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

提示2:请熟读并牢记2份证言中的内容,以及我上封邮件中提及的需要证明的4个方面,与之有关的事实,请直接用肯定的语气陈述,不管对方律师如何假设诱导性的情况,请一定坚定自己所见所知的事实。万一遇到细节提问,不确定的可以以不记得为由不作回答。请给法官留下客观公正,诚实可信的印象,个人对公司或雇主的做法有意见或看法与本次作证无关,请避免情绪化的言论给法官留下质疑的可能。

第14篇:证人保证书

保证书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15篇:证人具结书

证人具结书

我作证人,愿忠诚于法律,保证如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如实陈述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愿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于伪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接受法律制裁。

具结人:

第16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问:你在天阳百货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答:我是会计!

问:你们平时的工作量大吗?

答:工作量挺大的!

问:你们公司现金支票提现业务由谁负责?

答:2012年4月之前一直由我们公司出纳负责。

问:那之后由谁负责?

答:由我们总经理秘书负责。

问:具体是什么时间段内负责?

答:在交接现金支票提现业务,记忆中,她出去的总经理授权委托书上所记为从2012年4月6日离职为止!

问:你确定吗?

答:可以去公司财务部门处查看原件,就可确定。

问:你的工作是什么?

答:主管公司的所有记账业务以及出纳现金账的记录,编制企业财务报表! 问:你们公司一般什么时候进行全面的账实核对审查?

答:一般为半年一次年终时所有都要做年终会计报表,以全面审查一年内单位经营情况!

证人签字:王忠好

第17篇:证人证言

证 言

我叫,男(女),联系方式:

在上班,与受害人为同事关

系,现为提供如下证明:

事故时间:地点:

事故经过(当事人看到的结果):

证明人:

第18篇:证人证言

工伤事故证人证言 事故发生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的起因和经过: 以上我所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信息, 愿承担诈骗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法律责任,特此证明。 证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证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19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我叫XXX,男,XX民族,XXXX年X月X日生,是***公司职工,现居住xx市XX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现就XXX受伤经过证明如下:

XXXX年X月X日,我与XXX同班工作,当天上午(下午)XX点XX分左右,…… (详细描述受伤经过和送医过程。受伤经过一定要写详细,过程中要写出在场证人的名字) 。

以上就是我所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第20篇: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

我叫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xxxxxxxxxx工作。xxxx年x月xx日xx时左右,我正在芯板线处检查质量工作时,突然听到啊的一声,我回头一看,xxx同志的左手食指鲜血直流,应该是在用芯板截头锯截木条的时候,芯板头飞出将他的左手食指碰伤,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09年3月24日

关于***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样本)

劳资科:

***同志于****年**月到我单位,在****(部门)从事****(工种)工作,身份证号:**********。

****年**月**日**时,***同志在工作时*******(详细说明什么原因导致受伤情况),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

我单位同意为***同志申请工伤认定。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报告。

部门领导签字:

(签字并表明是否申请工伤认定)

****部门

****年**月**日

关于王丽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劳资科:

王丽同志于2006年9月18日到我车间工作,从事表板拼接工作,身份证号:220102197907085024。

2009年2月11日15时,王丽同志在拼139板时,有一块板端头翘起,王丽同志用手去 压板,机盖落下,手没有及时抽出来,把右手食指指盖砸伤。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报告。

部门领导签字:

地板车间

2009年3月12日

关于李志明同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劳资科:

李志明同志于2010年1月到我单位,在地板车间从事四面刨剖层学习工作,身份证号:220182198801202719。

2010年1月25日8:45时,李志明同志在被调到芯板线从事抬莲子工作,在机器调试待料的时候不慎将右手无名指绞到了机器的链条里,伤后立即送往延安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无名指挤压伤。

责任认定:本次事故时由于李志明个人,工作疏忽发生意外造成伤害。

部门领导签字:

地板车间

2010年1月26日

证人证言

我叫冯淑杰,身份证号:222304730429152,在长春中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抬芯板链子的工作2010年1月25日上午8:45时,我和李志明同志在芯板线从事抬莲子工作,当时前面两个工人在调试设备,我和李志明在等待的时候他的手被绞到了链子里。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0年1月26日

证人证言

我叫杨永强,身份证号:220105197608122015,在长春中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芯板组合机操作工作。2010年1月25上午8:45,我在调试设备,当时机器没有正常生产,突然听到啊的一声,看到李志明的右手被绞到了链子里,应该是他在待机的时候手被链子绞了进去,以上所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2010年1月26日

证人承诺书
《证人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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