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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区县(市)级和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三条 全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街道、社区(小区)和农村的村、镇,均属创建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以培育“四有”公民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

第二章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第七条 文明单位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文化设施基本健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文明氛围浓厚。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地区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地区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文明村镇条件

(一)抓发展致富,经济效益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本地同类村镇先进行列。

(二)抓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好。村镇组织健全,党政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各项工作落实。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十星级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向上的新风尚,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显著提高。

(三)抓科普教育,文化建设好。广泛开展科教、法律、卫生等知识的普及教育,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文明村镇”等活动效果明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达到国家要求。

(四)抓综合治理,治安秩序好。建立健全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现象,无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人为重大灾害事故,生活稳定,秩序良好。

(五)抓职业道德,诚信服务好。村镇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乡镇企业制定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认真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抓环境卫生,村容镇貌好。村镇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住户环境清洁卫生并经常保持,道路平整,饮食卫生,因地制宜进行“两管”(管水、管粪)、“五改”(井、灶、厕所、畜圈、环境卫生)成绩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村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重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

第九条 文明单位通过申报、推荐、考核、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的组织关系向上级申报参加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条 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市属以上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市)文明委、文明办的意见,评选区县(市)属单位要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各地文明委和市级各大口在已命名一年以上的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市文明办按照当年全市的规划控制数统一平衡后确定考核验收对象并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再报经命名机关批准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已命名三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在全市同类型单位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居领先地位、社会表率作用好的,可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三条 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申报评选程序与其他文明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

第十五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当年可根据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按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按人均一个半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全国文明单位按人均两个月的标准发给奖金。企业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在包干经费中列支。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需奖金来源同上。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自查报告。在各级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文明单位复查后,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条件的,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继续保持时间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评选。

(二)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8、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

(四)因故撤销、分解的文明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收回奖牌;合并、重组的文明单位,如其主体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荣誉。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则作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共建也可按这一原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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