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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房建房安全管理规定四十四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送审稿)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建房、拆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房、拆房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新、改、扩、拆建房屋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村镇应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经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审查后报上级政府,由规划或建设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及房屋拆除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国土、城建、安监等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管理。

二、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制度

农村住房建设户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三、加强农村住房建房施工审批和安全管理

1、农村住房建房户应具备《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表。承包工程方需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建房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凡在农村住宅建房中承担三层(含三层)以上(建造面积在300平方米,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房屋及设施建设、修缮和维护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

3、工程开工前,农村住房建房户必须向镇人民政府办理开工许可证,其质量、安全监督由批准开工的单位负责。乡镇政府(区管委会)要加强专业人员的配置,提高监管能力。对未经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和申报村镇房屋产权证。

4、农村住房建房户与工程承包方必须在施工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强化安全责任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农村住房拆房工作的安全管理 农村房屋拆除前,必须向村委会申请,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房屋拆除的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应按照下列几点进行拆房安全监督管理。

1、需要拆除旧房屋时,必须参照有关建筑拆除的法律法规,在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拆除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时,其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承担,并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

2、拆除旧房屋时,施工作业应按自上而下和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顺序进行,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位构件,应严防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采用机械拆除房屋时,应从上到下,分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房屋时,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房屋,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旧房拆除前,拆房户要与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员签订书面《安全施工责任书》,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对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要作好安全教育,并对拆除旧房的安全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拆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五、加强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工作

批准开工建设的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应对村镇建筑工匠(木工、电工、电焊工、泥瓦工、水暖工等)持证上岗进行管理。

1、村镇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含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村镇建筑工匠不得承担未经批准开工的限额以上村镇建筑工程。

2、村镇建筑工匠承包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完成的工程,必须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的组合,并确定协作内容后方可承建。

3、村镇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行政审批部门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图纸。

4、村镇建筑工匠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范,对所承包的工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村镇建筑工匠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返修。

六、加强农村房物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批准开工建设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进行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应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仍不整改到位的,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处罚,直至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1、农村住房使用自有或租赁起重升降机械的,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和施工机具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禁止使用或租赁不合格的升降设备和施工机具。

2、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版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版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农村建房禁止使用独杆吊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起重升降机械。使用移动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七、进一步加大农村建房、拆房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1、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城建服务中心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镇规划区内和村建设规划范围内限额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造价在30万以上)的工程未经开工批准擅自施工的建筑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办)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农村建房、拆房的业务指导和安全施工教育。对违反农村建房、拆房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拆房建房协议书

拆房建房申请

农村拆房安全协议书

农村拆房承包协议

拆房安全协议书

拆房安全协议书

农村建房安全合同

农村建房安全合同

农村建房安全注意事项

农村建房安全合同书

农村拆房建房安全管理规定四十四
《农村拆房建房安全管理规定四十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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