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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十五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面(15题)

1、何时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

答:2010年7月19日。

2、简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3、第一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自救器对煤矿入井人员是如何要求的?

答:煤矿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装备有效的隔离式自救器。

4、第二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移动式救生舱对煤矿是如何要求的?

答:移动式救生舱是在各采掘工作面一定范围内(自救器有效逃生距离)或作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固定地点,在符合规定的合适位置设置“移动式救生舱“,其主要特点是救生舱具有可移动性,是伴随着工作地点变化而定期移动。

5、第三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对煤矿是如何要求的?

答:有条件的矿井应在各大生产区域的中心合适位置,建设一个带钻孔的“永久安全避难硐室”。

6、“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主要特点是容纳人员多,具备哪三项安全紧急避险功能? 答:(1)当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外部供水、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行人等保障系统没有受到破坏时,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险硐室”人员,能够依靠矿井原有系统维持生存,在有逃生的条件下,灾区人员在进入稍事休息并更换自救器后继续逃生。

(2)当“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外部的上述安全保障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时,灾区人员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后,能够依靠“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系统,可以维持96小时的生存基本需求,在没有逃生的条件下等待救援。

(3)在没有逃生的条件下,依靠“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系统,安全避险超过96小时,立即启动通向地面钻孔的维持遇险人员生存基本条件功能以等待救援。

7、全世界矿山业“紧急避险系统”的“永久安全避难硐室”成功施救案例仅有几起? 答: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到现在成功施救案例仅有五起。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第三条对煤矿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如何规定的?

答: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它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9、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原则是什么?

答: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

10、从2010年7月19日到现在国家层面发布了多少个有关建设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文件?

答:(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6)《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

1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功能要求是什么?

答: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12、什么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答: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13、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哪四项?

答: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14、什么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该设施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15、紧急避险设施主要是指哪三类设施?

(1)永久避难硐室:

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2)临时避难硐室:

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3)可移动式救生舱:

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4)自救器: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国家认定有资质厂家生产、隔离式、在有效期内、现行鉴定合格、额定防护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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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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