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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尚缺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融消费者权益尚缺法律保护

http://www.daodoc.com 2010年09月08日 16:03 《当代金融家》

Interest of \" nancial customers \" lacks protection of law

文 /史润青

储户存款被冒领,对冒领存款拒不退还,开立存款户必须同时办折办卡,擅自“转让”客户信息,错登个人信用记录,对格式合同条款不做解释……面对形形色色的各种侵权形式,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谁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应尽快制定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是指重新起草、出台一部新的法律,而是建议对现有的监管法律进行修改,在立法宗旨、专门章节中增加有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伴随出现的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的不平等也日益突出。为此,经合组织(OECD)在讨论加强各成员国金融市场合作的会议中,专门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列为四个基本目标之一。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美国将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新机构将担任个人消费者金融产品的主要监管者,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公平待遇或欺骗行为。

但是,对于我国大多数的社会公众来说,“金融消费者”还是一个较为生疏的名词。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征信系统显示,该系统已经采集了6.7亿人的个人信用基础信息,这表明直接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人群占到了我国人口的50%。然而,在我国金融事业快速发展、居民金融消费日新月异的今天,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哪些?应当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和权利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自然也没有法律述及。对此,笔者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需求、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及有关文献的论述,且做如下定义:金融消费者是为了满足支付结算、获取信用或金融资产运用等金融性生活需求,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确立了消费者所享有各项权利。以此为基础,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所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九项权利。

一是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这项权利是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

二是金融消费真情知悉权。在消费中,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所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例如了解存、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理财产品风险与收益等。

三是金融消费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金融经营者作为交易对象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有权自主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四是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

五是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这一权利又可称为求偿权或索赔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最终得到了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算真正的得到了保护。

六是金融消费者结社权。这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在金融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利。七是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八是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九是监督权。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远远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是权利机关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议事进程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在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于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保护金融消费者,都没有明确的条款。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出台于金融市场发育还很不充分的1993年,没有将金融产品与服务规定其中,其适用性明显不强。三是监管当局没有设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机构。四是行业自律组织忽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五是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日益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同比增长25%。据上海银监局统计,2009年受理各类对银行业机构的信访投诉事项4788件,同比增幅9%。金融消费纠纷不断上升的同时,侵权形式更可谓形形色色:储户存款被冒领,侵害消费者资金安全权;开立存款户必须同时办折办卡,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发售理财产品忽视风险提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擅自“转让”客户信息,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对冒领存款拒不退还,侵害消费者求偿权;错登个人信用记录,侵害消费者声誉权;霸王条款数不胜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对格式合同条款不做解释,侵害消费者受教育权

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

一是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美国对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层面建设比较完善,有《诚实信贷法》、《诚实储蓄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等。英国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令》明确规定金融业管理局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

二是建立了执行消费者保护措施的相应机构。实行联邦制的美国,各类不同的金融机构归属不同的部门监管。这些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任何有关保障客户法规的金融机构采取执法行动。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署是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同时也肩负金融服务业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澳大利亚在监管法律方面没有明确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职责,但是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承担了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职责。

三是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较强的保护力度。在英国,所有主要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同意遵守《银行业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负责监察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遵守情况。

四是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解决机制。

五是在制度的设计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保护弱势群体上各国都采取了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能享受到基本银行服务。

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构想

第一,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应遵需的原则。一是国家保护原则。国家应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进行适当干预,对消费者提供各种帮助,设立专门组织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落到实处。二是倾斜保护原则。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赋予其一些特殊的权利,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些合理的限制,使金融消费者能与金融机构适度抗衡。三是及时和有效保护原则。金融产品和服务一般都拥有庞大的受众,社会影响大。一旦出现问题,应迅速妥善处理金融纠纷,防止事态扩大,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依据金融规律保护原则。应遵循金融市场发展的规律,但不得假借市场规律,甚至伪造金融惯例,为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制造借口。

第二,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制度。首先,尽快制定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是指重新起草、出台一部新的法律,而是建议对现有的监管法律进行修改,在立法宗旨、专门章节中增加有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分析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主要监管法律,以及考虑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笔者认为最适宜修订的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法》。首先,人民银行肩负有维护金融业稳定的职责,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正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其次,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使各监管部门独立解决各自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不仅会增加监管成本,容易造成监管重叠问题,而且难以形成监管和保护的合力;第三,在现有法律制度上完善充实相关内容的成本要远低于制定一部法律的成本,也有利于避免新旧法律在某些环节上的冲突。

在修改《人民银行法》过程中,应当将“适当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写入立法宗旨中;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赋予金融消费者合法地位与权益;确定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权利机关及职责;确定金融消费争议的解决框架等纲要性、基础性内容。同时,还要在修改后《人民银行法》的指导下,依法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规章或条例,其中重点应明确以下几点:一是要明确规定客户信息的收集、传播和使用,这些不仅关系到客户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他们的人身安全;二是要对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制定标准,要求其充分的信息披露;三是要建立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发生争端后的解决机制。

其次,成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部门。如果能在《人民银行法》的法律框架下确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制度,那么法律自然也就赋予了人民银行行使相应的职能。人民银行就应当及时组织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来负责对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并且这种监管应当适应我国金融业跨业经营的趋势,即,不仅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向消费者提供的传统产品与服务的监管,而且还应负责监管金融跨业销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以及与支付清算、信用供给有关的尚未获取合法金融机构地位,但又属于经营金融性业务的组织的监管,如: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公司、贷款公司、基金会等组织的金融性业务。同时,为增强各分业监管机构与央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方面的协调性、一致性,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监管机构也应当成立负责消费者的投诉的内设职能部门,并建立一套规范的处理有关纠纷的机制。

再则,加强金融业自律组织建设,促使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实质作用。建议以央行为首的监管当局强制性地要求金融各业的自律组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则并严格执行。自律组织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上应对监管当局负责。

最后,建议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纪检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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