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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辅导: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8: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般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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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辅导: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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