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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笔记(上海海关学院审计专业海关稽查方向)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税法

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税法地位与意义:

1、税法地位:

(1)我国法律位阶——法律优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1法律:全国人大——宪法(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2国务院——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4地方省市级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

○5地方省市级政府——政府规章 ○(2)我国法律体系与税法:税法的法律位阶——重要的一门部门法学 1边缘法学:犯罪学、刑侦学、刑技学、法医学等

○2纯粹法学:基础法学(法理学、刑法)

部门法学(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税法)

2、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1宪法为根本大法,为所有法律法规依据(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 (1)宪法:○2税法要服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税法为国家法律组成部分

○(2)民法:均为调整经济关系

1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原则,救济措施为民事诉讼

2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具有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救济措施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3联系:○1当税法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2税法借用民法的概念、原则与规则

○3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规范为准则

○(3)行政法:行政法规范全部行政主体,税法规范特定行政主体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

1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4)刑法:○2联系——税法与刑法对于违反税法均规定处罚条款

3、意义:监督行政机关

(1)外部:人大(流于形式)、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纪检(非国家权力机关——中共) (2)内部:上下级(行政复议)、专门监督(审计、监察)

4、税收种类:中国税制体系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课税内容:○3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

○5行为税类: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契税

○6农业税类:烟叶税、耕地占用税

○7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

○(2)计税依据:从价税、从量税

(3)计税价格与税收关系:价内税、价外税 (4)税收管理与分配权: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二、税收法律关系:

1、实体法、普通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确定税种立法)

(2)程序法: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律行为与执法程序,税务管理方面法律)

(3)普通法: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

2、税收法律关系构成:

(1)权利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氛围机关、企业、事业与团体) ○、与其 他组织,在华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 业或组织 3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不一样

○(2)权利客体: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表现为税收征纳活动,包括物(仅指与税收有关应税货物与乙方交纳的货物)、货币(具有普遍性)、行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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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行政区划设置)

(2)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 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4、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2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6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系统辅助征收(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管理的部分)

2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3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 ○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与罚款

(3)在大部分地区,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5、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1、概念: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与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与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对货物流转各环节征税)

2、特点:

1定义: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1)消费型增值税:○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我国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积极效应:

○ 经济——有利于鼓励投资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财政——短期内将导致税基减少,对财政造成一定影响,但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长远看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经济增长将起到重要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将随之增长

管理——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发生 3其他增值税类型: ○、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收入型——购入的固定资产科按照磨损程度相应给予扣除 (2)以票扣税为主:增值税专用发票 (3)划分两类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4)价外计税 (5)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1)销售或进口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不动产即移动后破坏其使用价值,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对其进行登记管理,但机动车属于动产按不动产管理并征收增值税)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受托加工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志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与功能的业务

○3排除范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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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纳增值税,提供建安劳务纳3%的营业税

若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税法规定一律均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

三、纳税义务人: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纳税人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

(1)特殊的一般纳税人: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纳税人总分支结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4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1属地管辖,认定机关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2申报人义务:40日内填写并报送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3税务机关的义务:○20日内完成、制作并送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按期申报对象的催告、审核材料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3)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一般纳税人(含临时转正)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但年销售额未达标,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纳税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2纳税人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一般纳税义务人辅导期管理办法: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注册资本在80万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要看其一年的经营(1)范围:○实际销售额如果达到80万元,经过税务辅导,评估后方可申请认定进入辅导期(一般不应少于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然后进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2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1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辅导期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 (2)管理:○2小型商贸企业: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10万元)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3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每次25份)发售专用发票

○4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 ○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专用发票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 5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 ○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6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 ○末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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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扣方式:

1折扣销售(销售折扣) ○:可从销售折扣中扣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之前)

目的——促销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扣除

售后优惠或补偿——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3销售折让: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确保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 ○方的补偿(部分货款的退还) (3)以旧换新方式:

1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5)以物易物方式: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受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6)包装物押金:押金返还,要区分不同情况,租金不返还,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计入销售额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3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也无论是否 ○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一律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计入销售额征税

4注意点: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

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13%或17%

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包装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后两者均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7)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处理: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税务处理:按正常销售货物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计税公式:增值税=售价÷(1+17%)×17% 2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增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增值税=售价÷(1+3%)×3% (8)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使用范围:没有价款,有无同类货物销售额

取得销售额,但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9)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增值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成交价格为基础,包括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关税、消费税(应税项目)

2进口非应税消费品,涉及关税、增值税:

计算顺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进口业务以到岸价为基础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含税价格/收入的判断:(1)通过看发票来判断(普通发票要换算)

(2)分析行业(零售业要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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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 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

○不得扣除(需做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损失(营业外支出),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税法第十条规定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抵扣应伴随货物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范围

进项税额退还给出口企业等纳税义务人:出口退税并非退还“销项税额”,而是退还进项税额,若一个企业完全是 出口企业,商品没有内销,则完全采用“免”和“退”的方式,就不存在“抵”税的问题

1、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2、免税但不退税:无抵扣凭证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3、免税但不退税:无可退还的税额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出口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4、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第三章 营业税

一、营业税概述:

1、概念: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 劳务税

“境内”包含7个方面的含义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保险业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营业税应税行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取得货币、货币、其他经济利益)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2、特点:我国的重要税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1)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多环节总额课征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具有很强的行业调节能力 (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4)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互为并行补充

(5)纳税义务发生地的流动性较大

3、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区别:均为流转税

(1)营业税与增值税:

1区别:增值税是对大多数应税商品和少部分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征收的

营业税是对大多数应税劳务和少部分应税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征收的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劳务

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资产(征增值税)以外的资产,即为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联系:营业税规定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有互补性

某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收增值税,要么征收营业税,两种税不能并存,但在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中两税种常有交叉(兼营) (2)营业税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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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3)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的规定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 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

7、娱乐业:(1)概念:各种文化娱乐业以及市场上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2)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所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现在一些综艺节目也可以列为娱乐业

8、服务业:

1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 (1)概念:○2范畴:宾馆、餐饮、航空、银行、旅游、教育、医疗、咨询、运输、法律服务、零售业等

○(2)我国的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是指第三产业中的一部分,包括饮食、住宿、旅游、仓储、寄存、租赁、广告、各种代理服务、理发、照相、浴池以及各类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

(3)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比社会上的服务行业范围大一些,包括归口管理的服务行业,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举办的服务企业

三、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应税劳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服务、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共七大类劳务

○2保险劳务:保险标的物为境内物品的保险

○(2)企业租赁或承包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3)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及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税目与税率、减免:

1、税目:(1)按行业、类别共设置9个,税率也实行行业比例税率,共分三档,3%、5%、5%-20%(娱乐业) (2)具体适用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2、税率:(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

(2)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5%-20%:娱乐业

3、减免: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免征项目

(1)育、养、婚、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劳务

(3)医疗服务

(4)学校教育、勤工俭学劳务 (5)农业服务

(6)文化展馆服务

(7)政府行政、法律机关服务

五、计税依据:

1、一般情况下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2)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交通运输业:

(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

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

(2)运输企业从事境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以全程联运收入扣除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全程联运收入—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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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6)批发环节(卷烟)

2、特点:(1)征税对象的选择性

(2)征收环节的单一性

(3)适用税率的差别性

(4)征收方法的多样性

3、与增值税的关系: (1)区别: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有增值税税额)

2消费税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 ○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3征收消费税的目的: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联系: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生产、销售、进口环节均征收,受托方缴纳(加工费×17%) (3)交叉:○2消费税:一般应税消费品生产、进口环节征收,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委托方消费税扣缴,卷烟生产环节复 ○合征收、批发环节从价征收

4、注意:(1)明确消费税只是对部分货物,共14种消费品

(2)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同时还交增值税 (3)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征收(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级钻石饰品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二、要素:

1、纳税义务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税率:(1)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分为10个档次,最高为45%,最低为3% (2)定额税率:共有4个档次,黄酒每吨240元,啤酒每吨250或220元

3、纳税环节:(1)特殊规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

1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进口的,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2)一般规定:○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加工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若直接出售的,则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1、自产自销: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概念: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增值税销售额确定相同 (1)销售额:○2包装物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物理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外购以下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仍应以纳税人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税,但可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3)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按照同类消费品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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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一、概述:

1、企业:(1)概念: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2)分类:

1出资和责任形式: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投资主体的涉外:内资企业、外商企业、港澳企业 ○3企业所有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4经营规模大小:大型、中型、小型 ○5主要经营性质:工业、商业、交通、金融

○6企业法律地位: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

2、企业所得税法历程:(1)1983年前,国营企业利润上缴

(2)1984年利改税,国有大中型企业55%上交企业所得税

(3)199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成为企业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所得税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义务人: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1、居民企业:(1)概念:○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注册类型: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判断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4)征收范围:境内、境外所得,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权益性投资、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和其他所得等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2、非居民企业:(1)概念:○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作业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的(3)征收范围:○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又无实际联系,以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为依据

三、征税对象:

1、概念: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内容: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等

3、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2)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的的剩余财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所占股份比例应当分得的的部分,应当确定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1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2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3)转让财产所得:○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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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 ○息、贷款利息、债权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除上面八项收入外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 ○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其他不征税收入

4、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非营利组织:履行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活动、收入及财产不分配、注销后财产用公益

○2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外政府补助、收取的会费、上述免税收入法定孳息

5、扣除:

(1)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和2.5% ○3劳动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劳动保护支出 ○5利息支出 ○6借款费用 ○7汇兑损失

○8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10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1财产保险支出 ○12固定资产租赁费

○13公益性捐赠支出、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 ○(非居民企业而言)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税费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2)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非独立法人的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 ○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以外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10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3、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6、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按照规定就散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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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装态 (1)加速折旧固定资产:○(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6、减计收入:(1)减记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收入 (2)综合利用资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抵免税额:

(1)定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1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3转让的受让方可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决定减征或免征

9、非居民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1、定义:以自然人(根据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2、发展:(1)最早诞生于英国:1799年英国开征个人所得税

(2)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作用:(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 (2)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分配公平化

(3)熨平经济的波动,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4)增加劳动力供给,提高就业水平

4、税制模式:

(1)分项制:分别不同项目计算征税

1优点:计算征收简便,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 ○ 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可按不同性质所得分别课征,实行区别对待,贯彻特定的政策意图 2缺点:不能按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

○难以判断负税能力,难于公平税负

所得分解后难于适用累进税率,削弱了调节收入的能力

(2)综合制:综合各项所得合并征税 可很好地体现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 (3)分项综合制:兼有分项制与综合制之长

5、源泉扣税法:

(1)定义: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东该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承担的所得税税款的制度

(2)目的:有效保护税源,降低纳税成本,简化纳税手续

1纳税人分散、支付人相对集中 ○2纳税人在境内短暂存在停留或无物理存在 (3)原因:○3净所得难以认定 ○4境外纳税人申报困难

二、纳税人:根据税收管辖权

1、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

(1)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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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1)定义: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2)内容:法律、会计、讲学、翻译、审稿等 (3)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事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题干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4)与工资、薪金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5、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的使用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

8、财产租赁所得: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

1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坐落地 ○2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的地点

9、财产转让所得:(1)所得来源确定:○(2)内容:

1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 ,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10、偶然所得:全额征收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1、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1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权利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1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1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1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1次

2、费用减除标准: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2000元)后余额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1)范围:○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2)标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4、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在申报应纳岁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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