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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0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会名为华中农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ociation,缩写为HZA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华中农业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学生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学校和校友,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加强合作,发扬学校优良传统,共商建立和谐社会及和谐校园的大计,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和母校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华中农业大学,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华中农业大学校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团结国内外校友,增进校友对母校的了解和感情,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共同为把母校建设成为整体水平国内一流,优势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校友联系母校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母校提供人才培养与科技协作信息,为母校与地方、企业、科研院所建立科教合作关系牵线搭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提高母校教育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

(三)与各地校友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支持和帮助校友在尚未成立校友会的地区建立校友会组织,增强校友会的力量。

(四)联络校友为祖国四化建设、地方经济建设和促进母校与地方科技合作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华中农业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是华中农业大学校友:

(1)华中农业大学的各类学历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培训生。 (2)曾在华中农业大学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人员。 (3)曾在华中农业大学及其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4)华中农业大学授予或聘请的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校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凭会员证可以免费在母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联谊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支持母校和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五)积极进行信息沟通,为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校友分会的协调;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社会及校友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交给华中农业大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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