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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3: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其英文 译名为“North America Alumni Aociation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英文名缩写为 NAAAZU。

第二条

本会属于联合性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非政治性的、由新组建的郑州大学及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以及郑州工学院、河南医学院(其前身为国立河南大学医科、国立河南大学医学院)、黄河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郑州大学附属卫校等郑州大学所有附属学校 的北美洲校友自愿 结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同北美洲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郑州大学、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 美国纽约市 :

2316 Gunther Avenue Bronx, NY 10469, US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服从所在地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二)组织海外校友的联谊活动,增进对祖国的了解,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三)促进海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医 疗、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

(四)加强同海内外郑州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五) 编辑出版《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通讯》及郑州大学北美校友通讯录等;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1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参加本会;

(三) 是郑州大学校友,现生活、工作、学习在北美洲。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

凡在新组建郑州大学及其前身各时期的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以及郑州工学院、河南医学院(其前身为国立河南大学医科、国立河南大学医学院)、黄河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郑州大学附属卫校等郑州大学所有附属学校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凡在新组建郑州大学及其前身各时期的原郑州大学、郑州工业大学、河南医科大学以及郑州工学院、河南医学院(其前身为国立河南大学医科、国立河南大学医学院)、黄河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西亚斯国际学院、郑州大学体育学院、郑州大学附属卫校等郑州大学所有附属学校等校任职任教的,包括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以及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合作的人员 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符合条件者与理事会联系,自动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校友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 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资料等服务;

(四) 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 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二)

(三)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通讯》投稿。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校友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二)

(三)

(四)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提出议案;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届理事会 换届事宜; 决定本会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 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 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 七十週歲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 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决定; 召集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个人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五)

(六)

(七)

(八)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保持与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组织编辑出版《郑州大学北美校友会通讯》等刊物资料;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二)

(三)

(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 。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母校提供的资助; 校友及热心人捐赠; 向政府申请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5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 年 9月29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与郑州大学校友会有密切的业务关系但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

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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