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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9: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000000000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本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00000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遣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

第三条 员工档案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用工单位有权依据其规定做出处理。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工单位及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依据公司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确保体检的真实性,不得隐瞒家族遗传病史和重大疾患,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本人负责,公司并有追究劳务派遣人员责任的权利。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远洋渔船工作的,因上船前所患疾病而无法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上船时间不足100天(包括100天)的,劳务派遣人员承担往返机票费;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因上船前所患疾病而无法继续实习,而上船出海时间超过100天的,劳务派遣人员只承担其返程机票费。

第六条 在境外远洋渔船上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不合格被退回;出海期间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制度者;或未履行合同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提

前回国者,劳务派遣人员须承担往返的机票费以及给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七条 由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八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劳务派遣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病、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病,用工单位应采取积极的医疗救治措施,无治疗条件而需要急诊的,应本着就近和安全的原则,送至有关医疗机构治疗;若在国外的生病,在进行紧急治疗后,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应回国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医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公司应协助派遣员工做好医疗保险理赔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2、工伤事故处理

1)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因工伤亡或视同工伤等事故后,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均应以传真或电话方式立即通知公司,用工单位并应将发生因工伤亡或视同工伤等事故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公司。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共同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可邀请工伤保险部门人员参加。

2)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交公司,由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办理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3)发生因工伤亡等事件后,均由公司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对外索赔。索赔结束后公司将款项交转给员工或家属,作为一次性终结赔偿。

4)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失踪的,用工单位应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立即通知公司,用工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

5)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死亡,应依法取得死亡证明,遗体根据当地国家殡葬习惯就地火化或安葬,不安排家属出国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内私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定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或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因用工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人员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依法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中派遣人员从事船员等相关岗位的工作时间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二十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若用人单位代发工资,按其规定及其与用工单位约定发放。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公司新发布的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新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经公司全体员工讨论通过,签字确认,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公布后生效,自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入职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须在入职教育时确认知晓,并签字后对其有效。

0000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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