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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4: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

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

派遣员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工伤假、事假、病假、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全体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全体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1.2在上述法定节日中休假薪资福利照付,如法定节假日适逢周末,其补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1.3法定假日内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或8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薪资。

加班薪资=日工资基数×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 其中,日工资基数=月岗位工资基数/21.75 1.4部分员工的法定假日

国际妇女节属于部分人员的法定假日,女员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予补假。 2.婚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结婚可休假情况如下: 2.1员工结婚享受婚假三天,无路程假;

2.2员工婚假工资:假期内的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

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结婚证原件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入档,婚假执行时间以结婚证登记日期起1年内有效,如员工需要离开工作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补交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丧假

因员工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可予丧假一天,假期内的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丧假需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4.工伤假

4.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12个月后,工伤员工应评定伤残等级,并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2 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病假

5.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公司支付所在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5.2 员工请病假的须于返岗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计算。

5.3病假医疗期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5.4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

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产假

6.1所在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6.2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6.3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

6.3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月岗位/职位工资100%发放; 7.特殊事假

7.1公司原则上不予事假,确有个人事宜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可请特殊事假,须提前1天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

7.2员工请休特殊事假,若可享受年休假或有调休者,应以年休假或调休代替特殊事假,超出天数按特殊事假计算。

7.3员工特殊事假的工资扣减数额:月岗位或职位工资/当月标准工作天数×特殊事假天数。 8.年休假

员工在所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岗位或职位工资100%发放。规定如下:

8.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8.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8.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8.3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除上述休假外,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员工可以享受奖励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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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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