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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行动纲领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1: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球行动纲领

(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 1990年2月纽约)

一、导言

1.国际社会面临着一个十分剧烈的吸毒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种植、生产、加工、分销和贩运问题,而对特定化学品的管制或监测及对麻醉品贩运的经济利益的监测并不具备充分效力。各国无法单独对付这一祸患,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团结一致,同时采取协同、集体的行动。

2.打击吸毒问题的斗争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国际法律文书的拟订。《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所修正的该公约a的通过,以及《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b的通过,是朝着这个方向采取的首要步骤。

3.大会1985年12月13日第40/122号决议决定举行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该国际会议于1987年6月17日至26日在维也纳举行,并通过《宣言》和《管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c。 4.为了加强和补充现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措施并抗衡新起的非法贩运麻醉晶扩延现象及其严重后果起见,1988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在维也纳举行了一次联合国全权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d。

5.大会1989年11月1日第44/16号决议决定召开一届大会特别会议,作为紧急事 项,审议采取国际合作取缔麻醉药品的非法生产、供应、需求、贩运和分销以期扩大这类合作范围及提高效率问题。

6.大会认识到以上情况,在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经过广泛审议后,为了实现使国际社会免于非法麻醉品和麻醉晶滥用的目标,通过本《全球行动纲领》,并且承担致力于纲领的充分迅速实施,必要时首先由主管技术机关对实施方式给予适当考虑。

7.大会在通过《全球行动纲领》时,还决定在联合国系统内,对分拨必要的财政、人 力和其他资源给予更高度的优先。需要联合国系统各个部门加强努力改进国际合作;根除非法麻醉品和吸毒的祸患。大会明确认识到,为此目的需要增加资源,并且完全期望这将在1992~1997年期间中期计划和1992~1993两年期方案预算及今后的中期计划和两年期预算中作为一项高度优先事项反映出来。大会还认识到《行动纲领》的有效执行将需要对现有设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的麻醉品管制单位的结构进行审查,以期提高它们有功效和在联合国系统内的地位。

二、《全球行动纲领》的活动

8.各国主管当局和有关组织应利用《管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c作为一个基础,以拟订尽可能广泛地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取缔吸毒和非法贩运的各方面问题的均衡战略,并将其付诸于行动。这些战略应特别包括以下所述各方面。

A.预防和减少麻醉品滥用以消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

9.各国应对预防和减少麻醉品滥用给予更高度优先,以期在国家和国际各级消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取缔吸毒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方案应通过必要的政策和立法调整来加以拟订、实行和实施,包括用于预防、治疗、戒毒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方面的适当资源和服务的分配。

10.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包括近年来需求上升的原因应加以分析,并指出必要措施,从问题根源打击麻醉晶的滥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毒品问题的社会根源,并在国家社会政策内充分加以考虑。

11.为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滥用并提高对它们的有害作用的认识,必须采用新闻和教育方案。这方面,各国、各有关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应进行协调和交换资料,以期在这一领域推动一项对象明确的运动。 12.应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在下列各领域作为一个咨询中心的作用:收集、分析和散布减少非法需求方面的资料及经验,审查和评价各国在取缔麻醉品滥用方面的科学方案,以及协调各国就这类活动所进行的努力。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例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包括其各国家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各个新闻中心等,应在收集和散布资料及交流经验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13.各国应建立和促进全国性评估吸毒情况和收集有关滥用趋势的资料的制度。为此目的,各国应根据联合国秘书处麻醉药品司在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供应资金之下所研拟的国际麻醉品滥用评估系统,建立各种数据库。该司与其他联合国管制麻醉品机构和卫生组织合作,应协助各国政府建立这类数据库,并应致力于建立一个关于国际一级麻醉品滥用性质和程度的数据库。

14.麻醉药品司应定期出版一份摘要,开列各国处理毒品问题各方面的协调中心,包括关于直接联系渠道方面的资料,并应定期增订最新资料。 15.麻醉药品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所有国家政府和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及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发出一份简明问题单,以便能够评估各国和国际在防止和减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需求以期消除这种需求以及在执行《管制麻醉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第1章所列七个指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这份问题单应要求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在这方面采取行动的详情、已采取措施所取得的结果以及它们遭遇到的任何实际困难的详情。请秘书长与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卫生组织协作,编写一份报告,分析提出的资料,并特别评价向各国提供援助以进一步推动减少需求战略的最佳方式,以提交麻醉药品委员会的常会和特别会议审议。

16.各国和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应在编写该报告方面提供充分合作,即按时供应问题单上所要求的资料。

17.根据该问题单和报告制度方面的业务经验,麻醉药品委员会应考虑在联合国主持下拟订一份特别是有关减少对麻醉品的非法需求的国际文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份文书除其他外,应规定有关管制和消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及吸毒者的治疗和戒毒康复方面的综合具体措施。 18.所有旨在减少并最终消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的国际高级别会议的建议,包括即将于1990年4月9日至11日在伦敦举行的世界减少麻醉品需求和抵制古柯碱威胁部长级高层会议的建议,如经要求,均应提交给各国参考,以便各国在制订它们取缔毒品的运动和政策时能够考虑这些建议。

19.应鼓励教科文组织与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关合作,收集、汇编和分析关于有效的预防战略的资料,包括宣传、教育方案和职业训练以及方案评价技术,并应要求将这些材料分发给各国。

20.应鼓励儿童基金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支助,以协助它们加强防止儿童吸毒及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运动,并协助它们实施儿童戒毒康复方案。

21.应请劳工组织根据请求,提供有关减少在工作场所吸毒的教育方案咨询意见,并监督这些教育方案的功效。

22.应制订防止吸毒措施,并且如果情况有此需要,尽可能列入所有教育机构的课程之中。联合国有关机关的专门知识应予提供,特别是向所有发展中国家提供,以期协助它们制订这种课程。

23.医疗保健人员培训机构的课程中应列入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含有此种物质的药用制剂的合理处方和使用的资料。

24.应鼓励卫生组织与联合国麻醉品管理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处理含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药用制剂合理使用问题的其他有关组织进行合作,协助国家教育当局编制培训教材和举行培训课程以确保医疗人员及其他保健人员获得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理处方和使用方面的良好训练。 25.应鼓励新闻媒体发布和传播有关消息,支持国家和国际进行消除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需求的各种战略。

26.应考虑建立国家委会或其他特设机构,以期动员民众支持和社区参与,合作实施《全球行动纲领》所设想的各项活动。

27.各国应斟酌情况,在减少非法需求方面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让它们更进一步参与,从而鼓励基层采取主动并执行各种方案。

28.应请有关的联合国机关与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方面的特殊专门知识的非政府组织协作,以便查明并提供有关减少非法需求的战略和方法的专门技术知识。

29.联合国应审查联合国系统和专门机构有关减少非法需求的活动,以便查明按照《全球行动纲领》的原则加紧采取行动的各种需要。

B.吸毒者的治疗、戒毒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

30.各国在卫生、社会、法律和刑罚方面的战略应包括向吸毒者和吸毒罪犯提供重新参与社会、戒毒康复和治疗的方案。这些方案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规章并以尊重基本人权和个人尊严为基础,适当照顾到个别吸毒成瘾者的不同需要。

31.联合国应作为资料交换所,交流关于有助于治疗、戒毒康复和戒毒者学习职业技能的有效政策和技术、方案模式和资源方面的各种资料。应鼓励卫生组织和劳工组织在与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和各非政府组织合作下,为此作出贡献。

32.联合国有关机关应向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进行对吸毒者提供的治疗和戒毒康复方案提供援助。

33.应更经常地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举行关于吸毒者的治疗、戒毒者的康复和重参与等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技术的训练方案。力所能及的国家政府、有关联合国机关、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根据请求,向准备进一步发展其训练方案的国家提供关于现有训练方案、新方法和新技术及其他一般性准则的咨询意见、资料和建议。

34.应鼓励卫生组织与各国政府合作,便利戒毒治疗方案服务的提供和加强初级保健 的能力,使它们能够应付与吸毒有关的医疗保健问题。 35.应鼓励卫生组织继续与各国政府研究制订卫生教育方案和政策,以减少麻醉品滥用的危险和伤害,以此防止吸毒者传播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HIV)并确保带有HIV病毒的吸毒者或患有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的吸毒者获得适当治疗和辅导,并就此提出报告。 36.劳工组织应编写和印发有关使戒毒者可重新参加职业活动和职业训练的方案准则。

37.各国应斟酌情况,协助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疗和戒毒康复的所有领域工作,并加强它们与各有关联合国机关的合作。

C.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供应

1.根据麻醉药品的非法生产和改种替代作物,根除这类药品的非法力口工,根除精神 药物的非法生产和转用

38.各国应考虑在国家和国际各级采取措施,加强直接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所影响的国内经济部门,以期支持和加强由国家主管当局执行切实有效的禁毒方案,包括以下措施:

(a)迅速查明和根除麻醉药品植株的非法种植,而改种替代作物,要考虑到保护环境的需要;为进行作物斟查和监测起见,如与有关政府达成协议,可使用高分辨力卫星图像和高空摄影等技术;

(b)进一步制订和执行全面和明确的减产方案,以消除受非法生产影响的国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要特别考虑到这类种植的传统合法用途;

(c)查明和提供种植替代作物的其他鼓励因素;

(d)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价和研究麻醉药品种植和生产的扩大和与这些活动有关的化学物质的使用和处置及为消除麻醉药品非法生产而使用的方法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e)扩大经济和技术合作的范围,以支持种植替代作物方案和农村综合发展方案以及其他旨在减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的经济和技术方案;

(f)在就业、保健、住房、教育各领域设立补充方案; (g)拟订并执行发展农用工业的方案;

(h)在受到资源移用于减少供应方案以至供发展使用的资源减少的不利影响的国家中,拟订并执行社会和经济部门的经济复兴方案。

39.应以下列措施加强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影响的国家的经济对外部门,以期支持和加强由国家主管当局执行切实有效的禁毒方案; (a)考虑采取措施,加强国际合作,以利贸易流通,尤其是采取措施扩大贸易和投资机会,以期直接受到麻醉药品的非法生产和加工影响的国家所生产的替代作物产品和其他货物能进入国际市场;

(b)各国考虑同受到非法麻醉品生产和加工影响的国家签订多边、双边或区域协定,以便利这些国家进入国际市场,并协助它们加强和调整在本国生产出口货物的能力;

(c)考虑同直接受到麻醉药品非法过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及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采取扩大贸易和投资机会的措施;

(d)各国定期向联合国有关麻醉品管制部门提出关于本国境内生产、供给及滥用非法合成药物程度的资料。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生产、制造和供应

40.应维持供合法使用、包括医疗和科研用途的原料、中间成品和最终成品的供需平衡。

41.要求进行国际合作,给予国际声援与协助,以克服传统供应国家内鸦片剂原料储存过剩的问题。例如可以给予国际援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协助它们建立必要的鸦片药剂管理制度,使它们能满足对鸦片剂的潜在合法需要。

3.多边合作

42.请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按适当情况在同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其他机关协作下,拟订一项关于管制麻醉品滥用的各方面问题的次区域战略,专门着重问题最复杂严重、受影响最厉害的区域,以备各国审议。各国应扩大同基金的合作,支持这一区域战略。

43.各国应致力取得国际、区域及国内金融机构在其职权领域给予的合作,以期查明 改变发展方式和种植替代作物的方案,支援那些国家,使它们能够推行打击非法麻醉品的健全经济政策和有效方案。各国还应鼓励这些金融机构在分析那些国家的经济制度时,要考虑到毒品贩运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此,这些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取得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的协助与合作。

44.应鼓励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关,例如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各国际金融机构,按照它们的任务规定,考虑是否可能在防止非法生产麻醉药品和在种植替代作物方面进行更多的活动。

4.监测和管制机制 45.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例如缔结双边和区域协定,以建立监测和管制机制,旨在防止从合法用途中把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所经常需要的特定化学品、材料和设备转移运去,并且特别是通过适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a)第12和13条。

46.应考虑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关于用于非法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产品的生产和分销问题,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更妥善地防止先质化学品、特定化学晶、材料和设备的转移于非法用途。各国最好能在它们出席该会议的代表团中包括有制造商和分销商代表。

47.卫生组织在与麻醉药品司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协作之下,应协助各国麻醉品管制机构发展和加强它们的药物管理和检验室,使它们能够管制含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药用制剂。

48.应鼓励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在《综合性多学科纲要》所规定的方针范围内采取合作措施,以加强各国和国际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制度,特别是在《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a)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b)之下所建立的制度。

49.应请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根据请求向各国提出咨询意见,并扩大其技术合作活动旨在促进《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定的目标。

50.应特别注意合作,俾各国能加强它们的毒品侦察和药物检验室,并加强它们的警察和海关人员管制毒品方面的活动。

D.取缔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1.贩运

51.各国应尽一切努力。迅速批准或加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俾该公约能够生效,最好是能在1990年年底之前生效。 52.联合国,特别是秘书处麻醉药品司、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局和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应根据请求,向各国提供专家服务和协助,使它们能够采取批准和有效执行联合国公约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53.各国应尽可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先暂时执行联合国公约中规定的措施。

54.在符合联合国公约的情况下,应考虑缔结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或作出其他安排,旨在取缔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55.尚未批准和加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国家,应考虑批准或加入各该公约。

56.力所能及的国家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应根据请求,向其他国家提供适当的技术和财政支助,使它们能够建立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有效机制。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加强过境国的阻截能力,包括对陆地、海上和空中边界的控制。为此,各国应对非法转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所用的方法和路线进行分析,并应在其境内不断监测这种活动,同时铭名运输的路线和方法经常改变,而其影响到的国家也日增。各国应考虑在双边、区域和多边基础上这方面资料的适当分享。

57.为了取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跨界移动,有关国家可考虑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合设边境检查站的可能性,但不影响各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58.应请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等专门机构在成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作下,扩大方案发展,使这些组织和成员国与运输业合作,取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

59.各国应更多地利用各国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和海关合作理事会及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等其他政府间组织、区域合作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体制结构,以便在执法上协调合作并扩大为执法人员举办的关于调查问题及调查方法、阻截和毒品情报的培训方案。

60.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应根据请求,协助各国完善和加强其执法当局和刑事司法制度。

2.分销

61.各国应加强本国所作的努力,遏制和取缔国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买卖分销。

E.对付非法麻醉品贩运所获金钱、用于或意图用于这种勾当的金钱、非法资金的流动和非法利用银行系统的不利影响应采取的措施

62.应优先执行(

63.应制订办法,防止利用银行系统和其他金融机构处理和清洗贩毒所得的金钱。为此,各国应达成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并制订办法,通过国际银行系统,追查贩毒活动所获的财产和收益以及用于或意图用于这种勾当的财产和收益,协助取得银行记录,并规定在执法、管理或调查机构之间,就非法麻醉晶贩运有关的财产或收益的资金流动情况交换资料。

64.在关税合作理事会和国际刑警的合作下,秘书处麻醉品司应推动政府管理或调查机构之间就非法麻醉品收益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双边或区域的资料交换。

65.应请麻醉药品司和国际刑警就洗钱问题、货币申报、银行机密、财产和收益的没收及防止银行系统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手法而采取的程序和办法拟订一套法律和规章,并根据请求向各国提供这些资料。

66,各国应考虑制订立法,防止利用银行系统处理和清洗贩毒所得的金钱,除其他外,还宣布这类活动为刑事罪行。

67.各国应考虑制订立法,允许查封和没收非法麻醉品贩运所获的财产和收益以及用于或意图用于这种勾当的财产和收益。为此目的,各国应考虑缔结双边和多边协定,提高国际合作效率,要特别考虑到《联合国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5条第5款的规定。

68.各国应鼓励国际、区域和各国金融协会拟订准则,协助其成员与政府当局合作,确定、侦察、追查、冻结和查封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有关的收益和财产。

69.可考虑拟订国际协定,规定对贩毒活动所获的金钱用于或意图用于这种勾当的金钱加以严格管制。对清洗这种赃款处以刑罚。这种文书还可以处理因毒品活动所得资金、收益和财产的没收或充公问题。

70.应审议国际一级的措施,包括审议是否可以设立一个联合国机构,以加强收集、核对和交流有关毒品资金流动的资料,要特别强调关于保护正在进行的执法调查工作以及有关电脑处理个人数据问题方面保护个人的原则、规定和国家法律。

71.各国应鼓励国际、区域和各国金融机构在其职权领域,在分析各国经济时特别注意有关贩毒贩款的兑换和转移的特征和数量,以便协助国际为对抗毒品问题所造成负面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所作的努力。

72.各国应考虑是否可能使用没收的财产和收益来进行打击吸毒和非法贩运的活动。据此,也应考虑是否可能利用这些收益和财产或其等值来进行联合国禁毒活劝。

73.巴黎经济首脑会议所设的金融行动工作队进行调查后提出的关于可能采取行动防止利用银行系统和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手法的所有措施和建议,应向各国提出以供参考,

F.力口强司法和法律系统,包括执法

74.各国应尽快批准或加入联合国在控制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方面的各公约。

75.力所能及的国家和联合国,同联合国有这方面任务的区域机构协调而加强行动,应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与技术援助,使提出请求的国家能够按照有关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国际公约和决定修改其国家立法。 76.请各国考虑关于在刑事事项和引渡问题中互助的模式协定,协定内容为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所要讨论的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的具体条款。

77.各国应鼓励国际和区域组织制订海关官员、执法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在打击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方面相互合作的模式协定。

78.应扩大国际合作的范围,以支持旨在加强司法、法律和执法制度(特别是司法行政方面)的技术援助方案。应特别注意培训各级人员。 79.应研究和推广保护司法系统的措施,使其不致于暴露于任何危险和威胁而妨碍其独立和完整。

80.联合国应成为禁毒执法培训方案的资料交换所,其中包括各国缉毒人员在调查方法、阻截和毒品情报方面的培训。

81,应考虑在联合国系统内建立能力,协调各国向提出要求的其他国家提供培训和设备,以供在本国领土内自行进行禁毒行动,以禁止使用,阻截供应和清除非法贩毒。

82.鉴于已请求国际法委员会考虑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或其他审判机构,有权审理被控为从事越界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的人,行政协调委员会应按照1989年12月15日大会第44/141号决议要求,在就联合国全系统关于麻醉品滥用管制行动计划的每年调整中,审议国际法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 83.各国应考虑是否可以按照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建立安排,使各国相互利用涉及相似毒品罪行的刑事司法制度。

84.应考虑在麻醉药品司监督下,建立有关禁毒专门知识和服务的登记,可以向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

85.应进行审查联合国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和区域安排所资助或赞助的国际和区域执法活动,以确保统一处理《全球行动纲领》总范围内的执法行动。

G.防止武器、爆炸物品的转运和船舶、飞机和车辆从事非法贩运的措施

86.各国应考虑在领土内采取措施,加强管制或监督合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安排,包括管制用于此一目的的船舶、飞机和车辆在内,以防止其滥用于非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87.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暗中非法转运武器和爆炸物品及其转用于非法贩运麻醉品方面的活动。

88.震惊于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同非法雇佣军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各国应采取迅速措施予以防止。

89.各国应采取严厉措施,防止在其领土内登记的私有飞机、船舶和车辆从事非法麻醉品贩运和相关活动。

H.资源和结构

90.必须最有效地利用联合国有关麻醉品部门现有的资源,同时须向这些部门增拨资源,使它们能够彻底执行任务,因为它们的职责已经加重。 91,1992~1997年期间中期计划和相应的两年期预算应给予联合国麻醉品管制活动更高的优先,并请联合国第四十五届会议按照现行程序为此采取适当行动。

92.应优先提供短期和长期预算外支助来加强联合国麻醉品滥用管制结构的效率,实现并推动一个真正全面的全球行动纲领。

93.国家工作的增加和政府间合作的加强,需要联合国麻醉品管制机构及其秘书处的相应增强。在这种背景之下,国际麻醉晶管制局及其秘书处、麻醉药品司和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等的职能必须按照大会第44/141号决议第4段交付秘书长的任务加以审查和评价,以期找出结构上的其他可行办法,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更有能力更有效率且地位提高的联合国麻醉品管制机构,并向联合国第四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94.应对以下方面加以注意:(a)联合国麻醉品有关部门内行动必须一致,联合国整个系统一切与麻醉晶有关的活动必须协调、相辅相成而不致重复;(b)联合国系统内与麻醉品有关的资料必须统一;(c)在联合国的方案编制中列入非法需求的减少;(d)联合国方案中必须吸收执法方面的专门知识;(e)必须履行三项麻醉品管制公约所规定的一切强制性义务;({)对成功履行任务所需的资源作出估计。

95.应有更多国家向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的业务活动捐款和捐其他资源,使该基金得以扩充其技术合作方案,建立一个能够协助各国在分区一级进行联合行动的业务结构。

三、后续措施

96.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宣传和执行《全球行动纲领》,并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把纲领变成尽可能广泛的实际行动。联合国及其有关机关和专门机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在《全球行动纲领》的宣传和执行方面,向各国提供合作和援助。

97.麻醉品委员会和联合国务麻醉品管制机构应继续监测《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进度,秘书长应就所有关于《全球行动纲领》的活动和各国政府作出的努力每年向大会提出报告。

98,秘书长应同所有会员国协商,必要时从世界区域甄选少数有关麻醉品问题的各方面专家,就可能需要进一步阐述的《全球行动纲领》内提到的具体问题,向秘书长和现有联合国麻醉品管制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这些专家的经费应全数以自愿捐款提供。

99.大会第十七届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中,宣布1991年至2000年为联合国禁止麻醉品滥用十年。应在这段期间根据《全球行动纲领》内所载措施,加强并且持续进行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禁止麻醉品滥用的工作。 100.应不断设法增进民众对禁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斗争的认识并促进预防性措施,为此1987年12月7日第42/112号决议决定每年6月26日为禁止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 注:

a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976卷,第14152号。 b 同上,第1019卷,第14956号。 c E/CONF,82/15和COrr.2.

d 《麻醉晶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的报告,1987年6月17日至26日,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87.1.18),第一章。 e 本《全球行动纲领》中所指各国,应理解为也适用于它们范围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行动纲领

企业文化行动纲领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

电梯学院学生会秘书处行动纲领

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答案

建设人才强国的行动纲领

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行动纲领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行动纲领

宣传部纲领

竞选纲领

全球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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