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专项业务办事指南
一、《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办理程序
参保职工须在生育小孩前及时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在发现妊娠后至生育小孩前这个期间,选定生育医疗协议机构,持《(再)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生育保险就医证明》。
参保职工可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实施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职工如选择在重庆市辖区外医院生育,还需出具当地卫生部门明确医院级别的证明以及当地社保部门明确医院系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参保职工须在选定的生育医疗协议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选定的生育医疗协议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参保职在工生育之前若没有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其生育医疗费用基金可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因病情治疗需要,经医院书面建议,可转院治疗。 参保职工因急诊情况,到非协议医疗机构生育且发生并发症的,应待病情稳定后尽快转入选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二、生育并发症备案办理程序。
参保职工在怀孕期间、生产时或生产后发生生育并发症的,须在医院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生育并发症包括:
产前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膜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盘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产时并发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产后并发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褥期精神异常
三、生育待遇申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及终止妊娠医疗费、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生育生活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等项目。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请现金支付,不能刷医保卡结算。参保职工在分娩、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或者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须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当次生育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工伤生育保险科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联系电话:86169273(九龙坡)、68633901(高新区)
申领生育待遇须提供材料
一、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生活津贴: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如有生育并发症的还应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及相应资料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交申领人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出生证复印件
5、围产保健手册封面和分娩记录的复印件
6、本人市内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上须本人签字确认(由单位代办代领的可以不出具)
7、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
8、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等(或者婴儿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9、如因紧急情况在非选定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还必须要出示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
10、如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生育的,出具当地卫生部门明确医院级别的证明以及当地社保部门出具明确医院系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交申领人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收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4、本人市内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上须本人签字确认(由单位代办代领的可以不出具)
5、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
6、如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出具当地卫生部门明确医院级别的证明以及当
地社保部门出具明确医院系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